執法文書送達
行政執法中當事人簽字視為送達,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行政訴訟送達問題的專門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作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七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貳』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詢問通知書 需要送達嗎
按照執法程序,可以郵寄,當面或人家上門取
『叄』 行政執法文書一經作出和送達指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隨意更改和撤銷
行行政執法文書已經作出和送達執行,如果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如果沒有找到新的證據,或者是雙方沒有自願達成調解,行政執法機關是不可以隨意更改和撤銷的。
『肆』 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幾種
1、郵寄送達;
2、直接送達;
3、委託有關組織代為送達。
『伍』 行政執法文書有存根聯的,當事人簽字後還需要送達嗎
有存根,肯定有送出去的那一聯
『陸』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需要幾個人有沒有人數的規定處罰決定書製作完成之後一般多少天內送達才有效
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送達。雖然這方面沒有具體法條規定,但文專書送達屬執法范疇屬,應參照《處罰法》37條的規定。同時兩人以上執法也是行政執法的原則之一。
依據《處罰法》第40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柒』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送達法律文書時,見證人必須是無利害關系人嗎法律依據是什麼請具體到法律條款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首先,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方式援引《中華人名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即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這6種。您所說的應該是【留置送達】的情形。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見證人是並不是說是無利害關系人,而是「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
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再次,如果見證人拒絕簽字,怎麼辦?
參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 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最後,有人建議,針對留置送達中的拒收現象和拒絕協助見證行為,可用拍照、攝像對留置送達過程進行影像留存。一般實踐中也有這種情況。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捌』 關於執法文書送達的問題
1.無效。處罰單必須送達被處罰人,除非被處罰人委託其員工接收才有效。
2.無效。理由同上。
『玖』 如何解決執法文書送達難問題
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質量技監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其他執法文書,只有送達當事人簽收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送達,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辦案過程中,執法人員經常遇到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情形,如果要採用留置送達的方法,則現場必須有證人簽字作證才符合辦案程序要求。由於種種原因,執法人員在採用留置送達時,不太可能邀請到當地基層組織、派出所幹警或者附近群眾給予簽字作證。因此,送達難成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案件的 一道難題。要解決這一難題,筆者認為,採用現場公證的方法是一個有效途徑。 所謂現場公證,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法人員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時,同時邀請公證處兩名公證人員一同前往,一旦發生當事人拒不簽收情形,執法人員當即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當事人拒收的事實,並由公證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作證,而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留置於現場,從而完成送達程序的一種送達方法。其核心內容是公證人員現場作證以證明送達程序完成的事實。 實踐證明,現場公證具有實用、有效且容易實施的特點。不管當事人以何種手段拒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只要送達現場有兩名公證人員簽字作證,執法人員的送達就符合程序要求,這樣也就較好地解決了留置送達時因無人作證而使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不能生效的問題,同時較好地解決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證據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問題。 (作者單位:福建省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作者:吳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