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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

發布時間: 2020-11-24 21:28:34

行政裁決與行政判決與行政裁定有什麼異同點

判決、裁定和決定的區別是什麼?
<br>答: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所作的實體處理決定。一個刑事案件只能有一個刑事判決,而且必須是書面的。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程序總是或者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程序問題,但也用於解決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如減刑、假釋的裁定等。一個案件可以有若干個生效的裁定。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刑事訴訟中的決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用以處理、解決某些問題的一種方法。決定既不同於判決,也不同於裁定。因為判決和裁定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採用,而決定不僅法院可以採用,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可以採用。如撤銷案件的決定,不起訴的決定等。但是必須明確,人民法院的刑事訴訟中使用決定,只能用於解決訴訟程序問題,而不能用於解決實體問題。人民法院的決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法院的決定一經作出和宣布,除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外,均應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或抗訴。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它主要有以下種類:1.對權屬糾紛的裁決。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如土地、草原、水、灘塗、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歸屬引起的糾紛。發生權屬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有關行政機關確認並作出裁決。2.對補償糾紛的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雙方當事人之間屬於協商解決的事項達不成協議時,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3.其他

㈡ 行政裁定書是什麼意思

就是當事人之前對計生局的處罰不理睬,計生局就向法院申請了對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未在裁定書規定時限內履行義務,法院就會強制執行。說白了,就是軟的不吃,就來硬的。

㈢ 行政裁定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並註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後,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㈣ 行政訴訟中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專院有效地指揮訴訟屬,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㈤ 行政裁定的種類

行政裁定的種類具體如下:
一、裁定不予受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對不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起訴,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於已立案受理但確屬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應作出裁定駁回起訴。
三、裁定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作出裁定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告申請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屬於不應當停止執行的,應作出裁定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四、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經訴訟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採取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裁定財產保全。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先予執行。
五、裁定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對符合撤銷條件的,應作出裁定準許撤訴;對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作出裁定不準許撤訴。
六、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就訴訟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符合訴訟中止或訴訟終結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人民法院製作判決過程中有筆誤,即有錯寫、誤算,或者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符等情況,人民法院決定補正失誤的,應作出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就執行中出現的特別情況,符合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除以上所列各項,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㈥ 行政裁定書的使用范圍

1、行政裁定書,屬於訴訟法律文書的一種,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解決有關訴訟的程序問題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2、根據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起訴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訴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㈦ 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指什麼

司法審查判決是司法審查的實體結論,也是司法審查中具有一定意義的一個環節。它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確定相對方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除了需要用判決的形式實施實體性法律問題外,還需要用裁定的形式解決司法審查中的程序問題。決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審查中處理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的司法行為。判決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的結果之表現形式。裁定和決定則是為取得該種結果而運用的手段。

司法判決司法審查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爭議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的具有權威性的實體判定。司法判決的種類:①維持判決。所謂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維持的判決。②撤銷判決。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五種情形之一的,作出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撤銷的判決。③履行判決。履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為存在,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具有確認判決的性質。④變更判決。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變更的決定。⑤行政賠償判決。行政賠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針對當事人一並提起或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經過審理終結後作出的判決。⑥確認判決。

裁定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針對行政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裁決。行政裁定與行政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起訴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和先行給付;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執行;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對於起訴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時,有權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決定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決定是對人民法院各種命令的總稱。決定在行政訴訟中主要調整人民法院本身與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之間的矛盾,或者處理與案件程序有關而與當事人無直接關系的事項。

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一律不準上訴。法律規定被決定人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案件的審理和決定的執行。決定適用於下列范圍:①指定管轄;②決定管轄權的轉移;③決定迴避;④確定第三人;⑤指定法定代理人;⑥許可律師以外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查閱庭審材料;⑦指定鑒定;⑧確定不公開審理;⑨處理妨礙訴訟行為;⑩決定案件的移送;決定強制執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其他次要的程序問題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過程中發生的內部問題。

㈧ 法院行政裁定書

法院開具的行政裁定書,屬於訴訟法律文書的一種,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解決有關訴訟的程序問題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起訴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訴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㈨ 行政裁定書與行政判決書有什麼區別

一審裁定一般是准許撤訴裁定。判決書是指對原告的訴求支持、駁回等。

㈩ 請問行政判決書和行政裁定書有啥區別

1、用途不同

行政判決書是用於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

行政裁定書是駁回起訴用。

2、包含對象不同

行政裁定書要寫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以及寫明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

行政裁定書要寫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分類不同

行政判決書有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的判決。

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終結,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製作的法律文書。

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經依法在身終結,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再審行政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結尾組成。

行政裁定書沒有分類,只用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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