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法規
① 什麼是單行稅收法律法規
單行法是和一般法相對應的稱謂。一般法規定的是比較綜合的法律問題,而單行法是對一般法中規定的某個特別法律事項進行的特別規定。
稅收單行法是指就某一類納稅人、某一類征稅對象或某一類稅收問題單獨設立的稅收法律、法規或規章。
稅收單行法受稅收通則法(稅收基本法)的約束和指導,是相對於稅收通則法而言的,即稅收通則法以外的稅法都屬於稅收單行法,包括規范各稅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處罰法、稅收爭訟的大部分內容都是以單行法的形式規范的。稅收單行法與稅收通則法的分類與稅法體系的結構有關。有些國家的稅法典包含了稅收單行法與稅收通則法的全部內容,因此,無法從立法上作這種劃分。有的國家則只有稅收單行法而沒有稅收基本法,如我國。但從發揮稅法體系的整體功能來看,稅收基本法與稅收單行法相互配合的稅法結構更為理想。它的立法條例一般和法律法規的立法條例是相似的。
② 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③ 稅收法規的效力低於稅收法律高於稅收行政規章
中國法律效力等級: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6、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的效力沒有具體規定。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④ 中國現行的稅收基本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哪些
參考時間復: 2011年收集的。
中國現行的制稅收基本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修訂並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38號發布,2011年10月28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次修改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修訂並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39號發布,2008年12月1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訂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2000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中,屬於部門規章的有哪些
關於稅務方面的,部門規章主要有: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習慣上也稱規章,是國務院下屬的各個部、委員會、直屬廳、局、屬制定的,一般沒有公布令,名稱一般都叫做「辦法」、「規定」。
(5)稅收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現行稅法中屬於法律的有9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范圍
作用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繫上,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⑥ 什麼是單行稅收法律法規
稅收單行法律法規是就某一類納稅人,某一類征稅對象或某一類稅收問題單獨設立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
稅收單行法受稅收通則法(稅收基本法)的約束和指導,是相對於稅收通則法而言的,即稅收通則法以外的稅法都屬於稅收單行法,包括規范各稅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處罰法、稅收爭訟的大部分內容都是以單行法的形式規范的。稅收單行法與稅收通則法的分類與稅法體系的結構有關。有些國家的稅法典包含了稅收單行法與稅收通則法的全部內容,因此,無法從立法上作這種劃分。有的國家則只有稅收單行法而沒有稅收基本法,如我國。但從發揮稅法體系的整體功能來看,稅收基本法與稅收單行法相互配合的稅法結構更為理想。它的立法條例一般和法律法規的立法條例是相似的。
⑦ 稅收法律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⑧ 我國有哪些關於稅收的法律法規
《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
實施條例
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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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增值稅的法律法規
全國人大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產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