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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計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4 19:38:19

㈠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何種會計制度是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還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是事業單位中比較特殊的一種類型。從目前情況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比較復雜,有的承擔行政管理職能,有的承擔公益性服務職能。從執行財務制度看,有的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有的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中,對參公單位只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在此本人認為,目前財務部還未出台對參公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之前,可以按職能的不同分別按不同的財務制度執行。如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可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承擔公益性服務職能的可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㈡ 會計行政法規/會計制度各有哪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帳。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㈢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哪些方面的變化

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稱,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個方面變化:一是會計核算目標進一步明晰。定位於滿足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需求,不僅要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也要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二是會計核算方法進一步改進。在原制度僅對固定資產核算採用「雙分錄」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雙分錄」的應用范圍,以實現會計核算目標;三是更加完整地體現了財政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將近年來為適應財政改革要求分別發布的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統一體現在新制度中,更有利於促進深化財政改革;四是進一步充實了資產負債核算內容。將原制度中的資產負債科目進行細分,新增了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更好地滿足財務管理需要;五是新增了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的核算規定。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單獨核算反映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情況,與行政單位自用資產相區分,使會計信息反映更科學;六是增加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計提折舊和攤銷時沖減相關凈資產,在真實反映資產價值的同時,也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礎;七是解決了基建會計信息未在行政單位「大賬」上反映的問題。基建會計信息要定期並入行政單位會計「大賬」;八是進一步完善凈資產核算。增設「資產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產」科目,主要反映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變動對凈資產的影響,以便准確反映單位凈資產狀況;九是進一步規范單位收支會計核算。調整收支類會計科目設置,更好地滿足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十是完善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增加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改進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結構和項目。

㈣ 政府基本會計准則2017年實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是不是作廢

兩者並不沖突,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並沒有作廢。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分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會計科目、財務報表、附則10章46條。
行政單位接下來仍按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政府基本會計准則》只是一個綱要性的文件,對政府的相關會計核算工作,做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一個大方向的確定。
政府會計准則對行政單位的意義:
1、有助於行政事業單位對各項經濟業務或事項進行全面、規范地會計處理,不斷提升單位會計信息質量;
2、有助於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各項預算管理要求,規范收支行為,夯實預算管理的基礎,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
3、有助於單位嚴格落實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全面、真實反映增量和存量資產的狀況,夯實單位資產管理的基礎,完善控制國有資產流失的管理制度,提高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
4、有助於單位嚴格落實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增強公共管理意識,實現資金、資產和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促進單位持續健康發展;
5、有助於科學評價單位耗費公共資源、成本邊際等情況,建立並有效實施預算績效評價制度,提升單位績效評價的科學性。
6、將顯著提升單位財務透明度。

㈤ 關於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懂的來)

財政部財會[2017]25號文「關於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通知「中明確指出:
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現予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勵行政事業單位提前執行。
執行本制度的單位,不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彩票機構會計制度》《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制度。
也就是說自2019年1月1日起,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執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科目和報表也是統一規定的。

㈥ 行政單位新會計制度福利費應如何入賬

如果單位執行了新會計准則,福利費不用提取了,企業發生的福利費支出,記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1)支出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庫存現金
(2)月末分配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㈦ 各行政單位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設哪些賬

各行政單位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建立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和備查賬。
1、總分類賬。總分類賬一般要按會計制度規定的一級會計科目設立。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科目編號應與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表一致,根據本單位使用的需要,對會計制度中會計科目表中有的、但當年不會發生經濟業務核算的總賬科目,可以不設置總分類賬;總分類賬一般採用三欄式賬簿。(不得自行增設總賬科目)
2、明細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是對總分類賬的補充,在總分類賬的基礎上,提供比總分類賬更詳細的會計信息。明細分類賬是根據該單位的需要設置的。行政單位會計的明細分類賬的設置需要,源於五個方面:
(1)會計制度的要求。為了政府預算管理的需要。會計制度對一些總分類賬下的明細核算進行了要求,要求按規定的級次和科目名稱設置會計科目。對行政單位會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等總賬科目規定了核算的一級明細科目,對「財政應返還額度」、「資產基金」等總賬科目規定了核算的一級和二級明細科目。對一些總賬科目,雖然沒有規定具體的明細核算科目,但對明細核算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對行政單位會計中「財政撥款收入」和「經費支出」總賬科目,要求按撥款的單位進行明細核算。行政單位會計要按照會計制度對明細核算的要求,設置明細分類賬。
(2)單位管理者的需求。行政單位的管理者,從本單位的管理需要出發,要求隨時了解單位內部各個部門經費使用情況,對有的總賬科目,除了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明細核算外,還要按經費使用部門進行明細核算。如行政單位會計中的「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等,應按業務經費使用部門設置明細分類賬。
(3)會計核算的要求。在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中,對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經費,要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單獨反映專項項目的資金來源、資金使用和資金結余情況。因此,行政單位會計對有關核算有指定用途資金的會計科目,要按照專項資金的項目設置明細賬。行政單位會計在相關的收入、支出科目下按專款項目設置明細分類科目。
(4)上下級會計單位核對撥款、繳款款項的要求。行政單位為了期末進行財政部門和本單位、上下級會計單位之間撥款、繳款的核對,在核算時要按撥、繳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因此,行政單位會計的「財政撥款收入」、「轉出經費」等科目,要按照撥款單位或領款單位設置明細分類科目(撥款單位或領款單位只有一個的,可以不設明細科目)。
(5)本單位財產物資管理的需要。行政單位會計為了便於清點、核對本單位的各項財產,對核算的財產物資也要進行明細核算。如行政單位的銀行存款要按開戶銀行及賬號設置明細分類賬,對「存貨」、「固定資產」要按存放地點或種類設置明細分類賬,對有關債權類科目按債務人、對負債類科目按債權人設置明細分類賬。
明細分類賬一般採用三欄式;反映庫存材料的明細賬一般採用數量金額式;某些收入、支出類賬,為了使其既反映核算的明細信息,又適當減少明細分類賬的級次,也可以採用多欄式。多欄式明細分類賬還可以根據賬戶結構及核算需要,採用借方多欄式、貸方多欄式和余額分析多欄式格式。
3、日記賬。行政單位會計的日記賬主要是為了對貨幣資金核算與管理。所以「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要設置日記賬。實行財政授權支付形式獲得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還要對「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設置日記賬。日記賬的格式應按借方、貸方、余額三欄式設置。
4、備查賬。備查賬又稱輔助賬,是補充記錄分類賬簿和日記賬簿之外補充信息的輔助賬簿。行政單位會計設置備查賬的原因主要有:
(1)補充反映金額式會計賬簿不易直接反映的信息。
(2)反映不能通過會計賬簿登記反映的備查信息。
(3)對於暫時不具備條件入賬的固定資產,應在備查簿中登記。
備查賬的格式設置要以能夠滿足反映所需要的信息為原則。其具體的格式可以靈活多樣。

㈧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年末如何結轉

一、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賬務處理

(一)年末,結轉本年度財政撥款收入和支出

1、基本支出結轉

(1)年末,將「財政撥款收入—基本支出撥款」科目的本年發生額轉入「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科目的貸方。

借:財政撥款收入—基本支出撥款—人員經費

借:財政撥款收入—基本支出撥款—日常公用經費

貸: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人員經費

貸: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日常公用經費

(2)年末,將「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基本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轉入「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科目的借方。借: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人員經費

借: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日常公用經費

貸: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基本支出—人員經費

貸: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經費

2、項目支出結轉

(1)年末,將「財政撥款收入—項目支出撥款」科目的本年發生額轉入「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項目支出結轉」科目的貸方。

借:財政撥款收入—項目支出撥款— XX項目

貸: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項目支出結轉—XX項目

(2)年末,將「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項目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轉入「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項目支出結轉」科目的借方。

借:財政撥款結轉—收支轉賬—項目支出結轉—XX項目

貸: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項目支出—XX項目

(3)年末,將完成項目的結轉資金轉入「財政撥款結余—結余轉賬

支出結余」科目的貸方。

借: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結轉—項目支出結轉—XX項目

貸:財政撥款結余—結余轉賬—項目支出結余

(4)年末,沖銷有關明細科目,將各明細科目余額轉入

目的貸方。

借:財政撥款結余—結余轉賬—項目支出結余

貸:財政撥款結余—剩餘結余

(二)因發生差錯,調整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按實際調增調減財政撥

款結轉的金額

借(或貸):有關科目

貸(或借):財政撥款結轉—年初余額調整

(三)從其他單位調入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按實際調增的額度或調入的資

金數額

借:銀行存款等

貸:財政撥款結轉—歸集調入—XXXX

(四)按規定上繳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剩餘結余」明細科—項目

借:財政撥款結轉—歸集上繳—XXXX

貸:銀行存款(或財政應返還額度、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五)

用途

借:財政撥款結余—單位內部調劑—XXXX

貸:財政撥款結轉—單位內部調劑—XXXX 單位內部調劑結余資金,經批准對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改變資金

二、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一)

1、年末,結轉本年度其他資金收入和支出非項目資金結轉

(1)年末,將「其他收入—非項目資金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轉入「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非項目結余—收支轉賬」科目的貸方。

借:其他收入—非項目資金收入—X部門(或自籌資金)--XXX

貸: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非項目結余—收支轉賬

(2)年末,將「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基本支出」、「撥出經費—基本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轉入「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非項目結余—收支轉賬」科目的借方。

借: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非項目結余—收支轉賬

貸: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或撥出經費)—基本支出

2、項目資金結轉— XX

(1)年末,將「其他收入—項目資金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轉入「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結轉—收支轉賬」科目的貸方。

借:其他收入—項目資金收入— XX項目

貸: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結轉—收支轉賬—XX項目

(2)年末,將「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項目支出」、「撥出經費—項目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轉入「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科目的借方。

借: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結轉—收支轉賬—XX項目

貸: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或撥出經費)—項目支出

(3)繳回或轉出項目結余

A、需要繳回原項目資金出資單位的

借: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結轉—結余調劑—XX項目

貸: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

B、將項目剩餘資金留歸本單位用於非項目的

借: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結轉—結余調劑—XX項目

貸: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非項目結余—結余調劑

(4)用非項目資金結余補充項目資金

借: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非項目結余—結余調劑

貸: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結轉—結余調劑—XX項目

3、年末,沖銷有關明細科目余額(年末收支轉賬後)— XX —項目結轉—收支轉賬」

借:其他資金結轉結余—收支轉賬、年初余額調整、結余調劑等

貸:其他資金結轉結余—剩餘結轉結余

㈨ 事業會計制度和行政會計制度有什麼區別

行政事業單位單位會計與企業會計確實不同,主要是會計科目和記賬基礎不同,而且從今年開始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又分別實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按照今年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會計與企業會計還有一個不同的是,事業單位要把資金劃分為三部分:財政補助資金部分,非財政專項資金部分和其他資金部分。每一部分資金要通過不同的科目(總賬科目或明細科目)分別進行核算,不能混在一起,到年終要分別結出「結轉和結余」資金,然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轉賬。
這個一下子也很難說清楚,如果你沒接觸過事業單位會計,剛開始可能需要有人帶一帶,或者參加今年的事業單位會計的繼續教育或培訓。

㈩ 行政事業單位執行何種會計制度是怎樣的呢

行政事業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政部2017年10月24日印發,財會[2017]25號)。這個文件在財政部網站的「政策發布」欄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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