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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特徵

發布時間: 2020-11-24 19:00:08

行政權的特徵

行政權特徵:
一、執行性:就本質而言,行政權是執行法律、執行權專力機關意志的權力。
二、法律性:行政權由法律設定或認可,其行使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強制性:行政權的實施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最終保障,權力作用對象須服從行政管理,其他國家機關有協助的職責。屬
四、優益性:行政權是執法權,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權行使過程中,權力主體享有特定的優益權,具體體現為職務上的行政優先權和物質上的行使受益權。

② 行政管理的主要特徵是()

1、一切行政活動都是直接或間接與國家權力相聯系,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

2、行政管理是根據國家法律推行政務的組織活動。在執行中又能動地參與和影響國家立法和政治決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活動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會的公共事務,又執行階級統治的政治職能。

4、行政管理要講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過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監督和改革等方式,最優地實現預定的國家任務,並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類改造社會的實踐活動的一個特定領域,有它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性。

(2)行政的特徵擴展閱讀

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

行政管理最廣義的定義是指一切社會組織、團體對有關事務的治理、管理和執行的社會活動。同時也指國家政治目標的執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狹義的定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又稱為公共行政。

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③ 行政法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版行政爭議的處理的權基礎性規范。其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價值觀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全部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准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特徵:1、普遍性:①貫穿於全部行政法之中,對各類行政法律規范具有指導和統帥作用;②貫穿於行政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制監督等各個方面;③適用於各種行政法律關系。2、獨特性:這些原則與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有所區別。3、基礎性:這些原則是行政法中其他原則和規則的基礎。4、穩定性:作為基本原則不能隨意變動,而是一種具有穩定性、指導性的核心思想。5、概括性:基本原則是對行政法一般規則的理論抽象和概括。

④ 簡述中國行政的特點

我國行政的特點:
一、政治原則上有利於人民民主專政。

各級行政區劃都要便於人民群眾參加管理國家和監督國家機關工作。
二、經濟原則上有利於行政區與經濟區相協調。

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為了更好地組織和管理經濟活動,行政區劃必須充分考慮與經濟區的一致性。
三、社會原則上有利於加強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的繁榮。

尊重各民族的歷史、文化、民俗等傳統,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四、自然、生態原則上有利於實現區域人口、資源、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國土遼闊、自然條件復雜、生態環境的地區差異大,因此,各級行政區劃應有利於國土資源的開發、保護和環境的綜合整治

⑤ 簡述行政環境的特徵與分類

行政環境的特徵

1、廣泛性:由於公共行政系統極為龐大,作用范圍極為廣泛,與其構成有機聯系的環境因素也因之具有極為廣闊的范圍。公共行政生態是行政系統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外部要素的總和。因此,凡是作用於行政系統的外部條件和要素,從地形分布、山川河流,到氣候特徵、自然資源;從人口數量、民族狀況,到階級狀況、歷史傳統;從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到社會制度、經濟狀況,乃至人際關系、道德水準等,這些自然的、社會的種種因素都屬於(納入到)公共行政生態的范疇。

2、差異性:構成公共行政生態的綜合要素,(各個要素作用的向度、力度和維度是有差別的)對於行政主體來說,沒有一個是完全相同的;行政主體對於公共行政生態的反應也是有差異的。各個地區的自然環境千差萬別,經濟狀況、風土人情以及文化習慣也不相同。各種不同管理體制、管理機制的形成與發展,正是這種差異性的具體表現和產物。

3、復雜性:公共行政生態環境是一個復雜的開放系統,它對公共行政的影響和作用不僅具有廣泛性,更具有復雜性。眾多的外部生態環境條件和要素本身,以及這些要素之間,構成縱橫交織的復雜關系網路。

4、可變性:一方面是公共行政生態自身發生變化,另一方面是公共行政生態在公共行政活動的引導下發生改變。公共行政生態中最活躍的因素是社會環境中人的因素。人是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就是人的組合,而自然環境也會被人為活動在一定程度改變。只要人是活躍的,公共行政生態就會不斷變化。

5、互動性:行政環境各要素通過一定的方式方法途徑作用於行政管理;行政組織通過各種行政管理方式、途徑反作用於外部環境因素,從而改造客觀世界。它們之間呈現出互動性。

行政環境的分類

行政環境的內容廣泛而復雜,從不同角度分類,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

1、根據內容的劃分: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

自然環境:與行政管理發生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的自然條件(生物與非生物)

社會環境:指人與人的活動所形成的並對行政管理活動直接或間接產生作用的各種社會因素的總和。(政治、經濟、文化,也叫人文環境)

2、根據地域的劃分:國內環境與國際環境

國內環境:一個國家國內對行政管理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因素之和。

國際環境:一個國家與世界各國家、地區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自然地理環境等方面的關系以及其他國與國之間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國際政治局勢的穩定程度、國際經濟與科技發展狀況、國際文化發展趨勢等等。

3、根據規模和層次程度劃分:宏觀、中觀和微觀三類

宏觀行政環境:主要是指基本國情,廣義地說也包括國際的公共行政生態和國內的公共行政生態。

中觀行政環境:是指行政系統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情況,包括行政組織的結構是否合理,職權劃分是否明確,溝通是否順暢,制度是否健全等。

微觀行政環境:是指一個行政機構內部甚至一個領導班子內部的具體情況,包括結構是否合理,責任是否明確,人際關系是否良好,工作方法技術是否正確有效等。

4、從不同作用上分,可分為良性行政環境和惡性行政環境。

⑥ 人事行政有哪些特徵

人事行政具有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監督等多種功能,這些功能是通過人事行政制度的運行實現的。人事行政制度以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命令等形式表現出來。

人事行政的目的、要求、內容、步驟和方法等由制度加以規范,使人事行政的整個過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證了政府人事管理的公平和高效。

人事行政的基本任務是選人、用人、謀求人與事的匹配,人與人的協調。現代人事行政追求的目標就是事得其人,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為國家行政管理構築一支精幹、高效的公務員隊伍。

(6)行政的特徵擴展閱讀:

人事行政作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方面,對整個國家的政治發展和政權建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事行政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實現政治穩定,也就是保持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有序進行。

科學的人事行政制度能保證政府工作的連續性和正常化,不因領導人的更替或突發事件的發生而影響「行政機器」的運轉。這既是政治穩定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影響政治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⑦ 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7)行政的特徵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

⑧ 行政法有什麼特點

行政法的特點:

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

行政法散見於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8)行政的特徵擴展閱讀:

現代國家,行政法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因為它調整的主要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指向的乃是行政權力的規范與約束,在國家的變遷中承擔著促使傳統「行政國」向現代「法治國」轉型的功能。就中國而言,依法治國的核心環節,在於如何實現對強大的政府權力的依法治理。

對龐大的行政組織系統進行有效的規制。不同於其他邦聯制國家,我國中央集權的行政體制格局,需要一部統一的法律為行政組織提供行為指引,這便是制定「行政基本法」的國情背景。

傳統觀點認為,行政法很難生成一部統一的法典,因為生活中的行政關系太過廣泛多樣且穩定性低,很難以一部法典進行格式化規范。這樣的理由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更有說服力,政府主導的改革不僅讓社會始終處在不斷轉型之中。

也讓政府的行政權力和治理方式處在變換之中,從而讓制定統一行政法典的努力更顯徒勞。這樣的認知突出反映在改革開放之初的立法轉向上,學者們一開始也試圖勾勒出類似《民法通則》一樣的行政法典框架,但隨後的改革與治理實踐使得這一探索困難重重。

⑨ 行政行為的特徵有哪些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⑩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徵

主要特徵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製法律規范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范。
(2) 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3) 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 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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