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Ⅰ 勞動行政部門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同一個部門嗎
勞動行政部門與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為同一部門,過去叫勞動局,現在叫回勞動和社會答保障局或人力源資與勞動社會保障局。
勞動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這一條規定明確了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工作中的地們和職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勞動工作的職能部門.
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指什麼部門
加強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的聯系,增強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自覺性,解決勞動監察工作人員少、力量弱的問題,及時發現和糾正勞動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有效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於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監控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以及推動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保障監察的主要內容是: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屬性: (1)法定性。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則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執法活動。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 (2)行政性。勞動保障監察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監察主體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勞動保障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勞動保障監察是代表政府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得拒絕。
Ⅲ 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一、勞動行政部門來主管源勞動工作。履行下列勞動監察職責:
監督檢查招用工及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監督檢查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監督指導勞動保護和職業培訓工作;
監督檢查社會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執行情況;
查處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對外勞務合作機構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管理失業保險工作中的職責主要有三個方面:
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Ⅳ 《條例》第十七條中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的是勞動局還是社保局還是其他的部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域、時期叫法不同,如:勞動局、勞動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簡稱「社保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局」是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的專門負責社會保險事務的機構(低半級:副局級單位)。
Ⅳ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勞動投訴,應在多少時間內
5個工作日內。抄
《關於實施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Ⅵ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是什麼關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是各地政府機構裡面管勞動和就業的機構,既國家的勞動專和社會保障部,各地的屬勞動局等等。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行政部門管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後者是前者的一個分支以及詳細具體工作實施部門
Ⅶ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勞動局的一個部門嗎
勞動局就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以前的勞動局,現在改名問做勞動保障局。
Ⅷ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那些部門,具體主管什麼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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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勞動投訴,應在多少時間內
5個工作日內。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專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屬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