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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環境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4 17:46:45

⑴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加強環境監管執法

這彰顯了我國政❤府強力治污的堅強決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向社會傳遞強力治污、重典治亂的國家意志和堅強決心,發揮政❤府、企業、社會作用,形成強大的社會氛圍和高壓態勢。

二是督促各級地方政❤府落實對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對環境監管執法負領導責任,完善環境監管機制、落實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環境監管權責不清、體制不順、機制不全、能力不強、法制不健全等深層次問題。

三是督促環境監管部門必須堅決糾正監管缺位、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堅決糾正不作為和亂作為,嚴懲環境違法犯罪,遏制當前環境違法案件高發頻發態勢。

⑵ 如何理解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通知》的發布,彰顯了我國政府強力治污的堅強決心,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向社會傳遞強力治污、重典治亂的國家意志和堅強決心,發揮政府、企業、社會作用,形成強大的社會氛圍和高壓態勢。二是督促各級地方政府落實對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對環境監管執法負領導責任,完善環境監管機制、落實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環境監管權責不清、體制不順、機制不全、能力不強、法制不健全等深層次問題。三是督促環境監管部門必須堅決糾正監管缺位、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堅決糾正不作為和亂作為,嚴懲環境違法犯罪,遏制當前環境違法案件高發頻發態勢。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近期,我們將會同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認真抓好《通知》的貫徹落實,將從如下3個方面著手,推動《通知》各項政策落實到位、發揮實效。一是加強宣傳培訓。動員部署全國環境保護大檢查,進行政策解讀和培訓研討,進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曉度,形成廣泛的社會影響力。二是加強細化落實。抓緊制定出台實施細則,分解具體工作任務和時間表,推動各項政策盡快「落地」。三是加強跟蹤督辦。及時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門動態,分析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匯報。

⑶ 為什麼要加強生態環保督察執法

我來回答為什麼要加強生態環保監察執法,這也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是還世界一片綠洲。

⑷ 環境執法被動局面如何改變

環境污染的類型,按環境要素可分為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按污染的性質可分為生物污染、化學污染和物理污染;按污染物的形態可分為廢氣污染、廢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以及雜訊污染、輻射污染等;按污染產生的來源可分為工業污染、農業污染、交通運輸污染和生活污染等;按污染物的分布范圍分,又可分為全球性污染、區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美國進口普衛i欣天 貓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總體部署,六安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
對市政府針對我市空氣質量總體呈下滑態勢的嚴峻形勢,高度重視,深刻反思,精心謀劃,制定措施,全面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並結合實際提出建議,要求市政府及時整改
一、存在問題
1、大氣污染狀況形勢嚴峻。由於我市產業結構層次較低,清潔能源使用較少、工業廢氣、城市揚塵、機動車尾氣、煤煙和油煙等污染問題突出,加之,外源性污染輸入顯著,導致我市空氣質量總體呈下滑態勢,中心城區個別時段空氣質量達到重度污染程度。2013年,我市大氣環境質量優良率為91.8%,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為77微克/立方米,在全省16個地級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中較好。可是,2014年第一季度,我市空氣污染狀況明顯加劇。據省環保廳公布的排名顯示,我市的環境空氣質量很不理想。
2、綜合治理機制有待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廣、內容眾多,監督對象紛繁復雜,執法主體不盡相同,有很大一部分責任要由發改、經信、住建、財政、公安、城管等部門承擔。雖然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和市直部門簽訂了目標責任書,但協調各級各部門開展工作的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督查各級各部門解決問題的措施需要進一步加強,調度有關部門統一行動、形成合力的頻次需要進一步增加,僅靠市環保部門來統攬協調綜合治理工作效果較差。
3、一些具體問題較為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6個方面:
①揚塵污染。揚塵點多、面廣、線長,已成為中心城區大氣污染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大約82處建築工地、14處待建工地、16處拆遷現場以及較多的道路施工場地,大部分沒有完全落實路面硬化、車輛沖洗、渣土覆蓋、工地圍檔等防塵抑塵措施。二是運輸水泥、砂石、渣土的車輛未能全部封閉運輸,潑灑較重,污染道路,加之城區機掃率不高,道路揚塵加劇。三是共有25家混凝土攪拌站都沒有按標准操作,物料露天堆放,粉塵及道路揚塵污染嚴重。四是道路施工基本上都是敞開式作業,沒有防塵措施,未設置封閉式或半封閉式路欄等。
②工業廢氣污染。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享有特許經營權的新奧燃氣公司年供氣量約7000萬立方米,發展民用戶12萬余戶,工商業用戶300餘家,天然氣車輛3000餘台。工業用戶數量較小。一些工業爐窯和燃煤鍋爐未設置相關脫硫裝置,廢氣超標排放的現象時有發生。據省人大執法檢查組反饋,我市約有工業及民用爐窯552個,只有139個安裝了除塵設施,多數爐窯直接排放,給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③機動車尾氣污染。截止目前,全市共有機動車約59萬輛,僅去年就增加約7萬輛,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尾氣排放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城區公交車特別是民營企業的部分公交車尾氣排放超標嚴重。機動車環保管理機制尚不完善。
④油煙、油氣污染。中心城區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工作急待加強,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不能有效處理、達標排放。露天燒烤攤點污染嚴重,管理缺位。市區多數加油站沒有安裝油氣回收設施。
⑤秸桿焚燒污染。省人大執法檢查組反饋,我市農作物種植面積358萬畝,2013年夏季監測到著火點74個,每百萬畝著火點20.7個,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秸桿禁燒未全面到位,秸桿綜合利用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⑥煙花爆竹燃放污染。節假日密集燃放的情況普遍存在。特別是中心城區居民夜間燃放煙花爆竹,在全省都是特例,居民群眾向省人大執法檢查組反映強烈。
4、環境監管能力差距較大。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水平總體偏低。在環境質量監測方面,監測儀器配備不足,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路覆蓋不全;在環境執法方面,基層執法設備相對落後,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體系不完善;在環境應急管理方面,應急水平不高,應急機構不全等等,環境監測、環境監察能力建設滯後,離國家標准化建設要求差距較大,難以適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⑸ 如何更好的提升環境監管執法水平

為了更好地提升環境監管執法水平,智慧指間科技根據這一需求,自主研發了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系統來實現。
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系統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通過GIS技術將網格中的網格劃分、網格員、污染源企業、網格案件、空氣質量監測、水質量監測等內容在地圖上進行疊加並集中展示,進行環境監管資源整合,逐步構建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環境監管網路,方便及時發現和解決環境問題,實現環境監管執法反應快、全覆蓋、無盲區的工作特點,全面提升環境監管執法水平。

⑹ 加強執法和監管力度

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是為了減輕在礦產資源開發時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雖然多年來中央和地方相繼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規,涉及到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和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但是,一方面這些法規缺乏可實際操作的條文,導致執法監管部門監管時困難重重;另一方面,許多基層執法監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地方保護主義在某些地方仍在盛行。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領導尚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礦產資源開發的經濟發展與地質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一味追求在任期間的經濟發展指標,甚至追求個人利益,放任監管部門對礦山環境的監管,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惡化。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門因局部利益而縱容地方及個體企業消極對待國家專項治理整頓工作,導致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嚴重、甚至處於失控狀態。如陝北地區部分縣級政府違法發放采礦許可證,使地方及個體違法開採石油資源,造成石油資源的嚴重破壞和環境污染。因此加大執法監管力度,鏟除地方保護主義是地質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以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方針,堅決制止新的礦山環境污染和破壞。對於新建和技術改造的礦山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必須設立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專篇,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作為采礦申請人辦理采礦許可證和礦山建設項目審批的主要依據。各級資源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確保礦山開采,避免環境破壞。結合礦山換證,對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的礦山企業,應提出限期整改和治理的實施方案,要求礦山企業建立和完善礦山環境保護制度,盡量避免地質災害和防止礦山環境遭受破壞。只有依法採取措施,使違法者傷筋動骨,才能實現保護地質環境的目的。

同時,對礦山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環境質量標准進行處置、排放;對礦山開發活動中遺留的坑、井、巷等工程,必須進行封閉或者填實,恢復到安全狀態;對采礦形成的危岩體、地面塌陷、地裂縫、地下水系統破壞等地質災害必須進行治理。礦產資源開發要保護礦區周圍的環境和自然景觀。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開礦。嚴格控制在鐵路、公路等交通干線兩側的可視范圍內進行采礦活動。西部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防止礦產資源開發加劇生態環境惡化。

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關閉產品質量低劣、資源浪費、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積極穩妥地關閉資源枯竭的礦山。以資源開采為主的城市和大礦區,要因地制宜發展接續和替代產業。礦山企業對礦區范圍的礦山環境實施動態監測,並向資源環境行政主管提供監測結果,對於采礦引起的突發性地質災害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在礦山企業年檢中加強有關礦山環境的年檢內容,對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治理,並依法處罰。

⑺ 如何發揮環境執法在環境中的作用

環境執法是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經濟與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各級環境監察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負有極其重要的責任,可以說是環境執法的戰斗堡壘。對此,環境保護監察隊伍自身應在主體上,縱向上及橫向上發揮重要作用。
在執法主體上,環境監察隊伍作為環境管理的戰斗堡壘,必須發揮表率作用。首先應帶頭組織全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整體執法素質,要建立健全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方針、政策,學習污染防治及環境管理方面知識的制度,以過硬的執法能力實施環境執法。其次要樹立科學執法、公正執法、嚴肅執法的觀念。在開展環境執法過程中,要嚴肅執法紀律、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客觀公正地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做到對上級說真話,對下級不護短。
從自身做起,創造客觀公正地執法環境。第三嚴肅執法程序帶頭做到重證據,並嚴格以法律法規為准繩,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帶頭不辦人情案,不以犧牲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
代價,放鬆對違法相對企業的處罰。第四要認真地總結環境執法的經驗,在創新環境執法的機制上,要認真結合環境執法的實際,及時研究解決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拿出切實可行的對策。
在縱向上,必須發揮好參謀作用。環境保護及環境執法工作,需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需要環境執法相對人的配合。一是對上級必須發揮參謀作用。要結合本轄區環境質量和污染現狀的實際主動向上級黨委、人大、政府匯報本轄區的環境質量問題,並且積極提出有利於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及建議,當好經濟社會與環境全面健康發展,以及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參謀,使黨委、人大、政府定期研究環境保護工作有針對性,使本轄區的環境問題能夠得到有效地解決。二是對下級必須做到管理與服務並舉,重點是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引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加大環保投入和管理力度,當好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強化環境管理、科學治理污染的參謀,做到既嚴格管理又熱情服務。
在橫向上,必須發揮有效的協調作用。一是做好相關部門環境管理責任的協調和落實。按照環保法所明確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促使相關部門的責任到位,做到對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其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二是定期組織聯合執法,認真解決本轄區有關環境熱點、難點問題,形成環境保護齊抓共管的局面。三是注重調動相關部門的環境管理積極性。堅持把相關部門環境執法的作為情況、作為政績匯報的重要內容,報請同級黨委、人大、政府予以認可。
總之,嚴格環境執法及創新環境執法體制,對環保執法隊伍來說,負有重要責任,而作為執法主體的環保隊伍領導班子帶頭發揮堅強堡壘作用尤為重要,有效提高環境保護隊伍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整體素質,提高整體環境執法能力,是保證區域經濟與環境的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

⑻ 如何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工作力度,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監管執法不到位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環境違法違規案件高發頻發,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
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完善環境監管法律法規,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排查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污染宣戰。
(一)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抓緊制(修)訂土壤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質等領域環境標准,提高重點行業環境准入門檻。鼓勵各地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和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通過落實環保法律法規,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
(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
(三)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四)著力強化環境監管。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監管網格劃分方案要於2015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
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
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採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
(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
(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境保護、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三、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
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裁量權,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為的約束。
(八)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
(九)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省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自2015年起,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
(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
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
(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五、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
(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准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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