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執法
㈠ 半年工資沒發,勞動局來了,沒什麼用,可找哪執法部門
如果工資沒發,勞動局不管,可以直接找勞動局的上級
㈡ 工頭欠工資,勞動局怎樣執法
拖欠工資的事,現在國家政府有法律規定「拖欠工資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犯罪,超過三萬元或者超過十個人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公司(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發給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公司企業。私人老闆僱傭民工,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時付給民工工資。私人老闆拖欠工資同樣屬於違法犯罪,政府會依法嚴格處理處罰。
第一步應該爭取協商解決,可以直接找企業老闆(法人代表、董事長、總裁、總經理)、財務部門、財務經理。能協商解決最好,協商不成就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商管理局、建設局、法院、監察部、12345投訴熱線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都可以,會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的)記住:一定要有事實證據,比如:協議合同、有關拖欠工資和索要工資的錄音、視頻錄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記錄、上班勞動工作的視頻錄像、各種各樣的文字材料資料,微信、簡訊,知情人、證明人,等等,都可作為事實證據。
㈢ 為什麼拖欠員工工資勞動局,,和監察大隊不給我們解決
打12333電話投訴,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㈣ 向勞動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行為,勞動局不直執法或依法查處,怎麼辦如何追加勞動局責任
你沒法追究勞動局的責任。因為現在沒有勞動局這個單位,你根本就沒法向勞動局進行舉報。
㈤ 勞動局有什麼執法力度,能處罰老闆嗎
勞動局一般處罰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㈥ 勞動局和勞動仲裁委員會哪個個執法力強
1、勞動監察是行政程序,速度快;
2、勞動仲裁是准司法程序,勞動爭議的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公正性有保證,但速度比較慢。勞動仲裁案件一般在二個月結案,用人單位如果拒不履行裁決結果的話,你還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敗訴方上訴到了法院,時間就更長了。
3、勞動監察一般受理無爭議案件(舉個例子,你們單位欠你2個月工資未發,你有工資表證明,這這就是無爭議案件)
4、勞動仲裁一般受理的是有爭議的案件,一般這類案件需要通過仲裁活動中的審理確認雙方當事人各需承擔的權利義務關系。(舉個例子,你認為你們單位應該要給你交社保,而你們單位認為你們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僱傭關系,拒不給你交社保,這就是人爭議案件,需要勞動仲裁程序解決)
我就是在人社局做勞動仲裁員工作。
㈦ 老闆拖欠工資,勞動局執法力度不夠,程序繁多,馬上到春節了,我們該怎麼辦
提供證據到人社局。現在不叫勞動局,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可以打114問問,提供證據,當地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㈧ 勞動部門執法不公要找哪個部門
勞動部門執法不公可向上級勞動部門或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事實上,用人單位往往在經濟、物質、社會資源等方面處於優勢地位,所以國家對勞動者進行了特殊保護,對發生勞動爭議的,特別強調和解、調解、仲裁,以化解矛盾,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作為解決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在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時,其不是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也不是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一方,因此,勞動爭議中的當事人不能因為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11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或者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起訴對象應當是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就說,用人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起訴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不能起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㈨ 勞動局工作人員說他們沒有執法權是真的嗎
勞動局工作人員說他們沒有執法權是真的但是勞動監察大隊可是的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