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規
Ⅰ 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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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
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葯、炸葯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場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批准。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捕獵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Ⅱ 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的,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Ⅲ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境與 資源保護法,是 環境法和 自然資源法的統稱。「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 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 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 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Ⅳ 我國有哪些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我國現行主要的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1、《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2、《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3、《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5、《.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並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Ⅳ 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5)環境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近幾年我國頒布的和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
環境保護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09-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8-03-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03-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08-07-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7-0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98-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985-06-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000-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9-08-29]
環境保護法規規章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07-03-06]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03-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05-08]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2003-06-16]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03-15]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008-09-01]
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2001-04-27]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03-20]
環境標准
水環境標准
標准編號 標准名稱 發布日期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質量標准 1993-12-30
GB 3097-1997 海水水質標准 1997-12-03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2002-04-28
GB 5084-1992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1992-01-04
GB 11607-1989 漁業水質標准 1989-08-12
GB 15580-1995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5-06-12
GB 15581-1995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 1995-06-12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1996-10-04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1-11-12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 2001-11-12
GB 18596-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1-12-28
GB 14470.1-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 火炸葯 2002-11-18
GB 14374-1993 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與分析方法標准 1993-05-22
GB 14470.2-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 火工葯劑 2002-11-18
GB 14470.3-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 彈葯裝葯 2002-11-18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2-12-24
GB 4287-1992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2-05-18
GB 13457-1992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2-05-18
GB 13456-1992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2-05-18
GB 19430-2004 檸檬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4-01-18
GB 19431-2004 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4-01-18
GB 19821-2005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5-07-18
GB 18466-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5-07-27
GB 20425-2006 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6-09-01
GB 20426-2006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6-09-01
GB 21523-2008 雜環類農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4-02
GB 21900-2008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1-2008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2-2008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3-2008 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4-2008 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5-2008
GB 21906-2008 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2008-06-25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8-2008 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21909-2008 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3544-2008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8-06-25
GB 4914-1985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 1985-01-18
GB 4286-1984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1984-05-13
大氣環境標准
標准編號 標准名稱 發布日期
GB/T 18883-2002 室內空氣質量標准 2002-11-19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1996-01-18
GB 9137-1988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1988-04-30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1997-01-01
GB 21522-2008 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准(暫行) 2008-04-02
GB 20952-2007 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7-06-22
GB 20951-2007 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7-06-22
GB 20950-2007 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7-06-22
GB 4915-2004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4-12-29
GB 13223-2003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3-12-23
GB 18483-2001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 2001-11-12
GB 13271-200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1-11-12
GB 9078-1996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6-03-07
GB 16171-1996 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6-03-07
GB 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1993-08-06
聲環境標准
標准編號 標准名稱 發布日期
GB 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准 2008-08-19
GB 10070-1988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准 1988-12-10
GB 22337-2008 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2008-08-19
GB 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2008-08-19
GB 14227-1993 地下鐵道車站站台雜訊限值 1993-03-06
GB 12525-1990 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測量方法 1990-11-09
GB 12523-1990 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1990-11-09
GB 12348-1990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1990-05-01
GB 9660-1988 機場周圍飛機雜訊環境標准 1988-08-11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准
標准編號 標准名稱 發布日期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2008-04-02
GB 16487.9-200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電線電纜 2005-12-14
GB 16487.8-200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電機 2005-12-14
GB 16487.7-200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有色金屬 2005-12-14
GB 16487.6-200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鋼鐵 2005-12-14
GB 16487.5-200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纖維 2005-12-14
GB 16487.4-200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紙或紙板 2005-12-14
GB 16487.3-200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木、木製品廢料 2005-12-14
GB 16487.2-200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冶煉渣 2005-12-14
GB 16487.13-200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汽車壓件 2005-12-14
GB 19218-2003 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 2003-06-30
GB 19217-2003 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 2003-06-30
GB 18597-2001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2001-12-28
G
Ⅶ 我國有關環境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煤炭經營管理辦法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Ⅷ 最新環境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保的法律法規很多,涉及各行各業的方方面面,如環保綜合類、水體環境、大氣環境、雜訊振動、固體廢物、化學品、放射輻射、防震減災、建設項目、綜合整治、排污管理、能源資源、自然保護、綠化環衛、土地農業、監測監理、環保政務、環保科技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涉及到環保。因涉及的法律法規太多,不在這里一 一列出,請參考http://wenku..com/link?url=-UjhVQb9o8-cMtQ3oOgOwm9SzbhnZ-OS4Aa9KUR60WN05rL0KsIzoHb_kLo4LsdSkb80Nr_查看。
Ⅸ 我國有哪些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