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㈠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1)前提不同。抄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後者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㈡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回處罰款或者答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㈢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㈣ 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種類
《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製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許可權內容的不同,明確規定了4類行政強制措施,並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對人處於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二是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採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㈤ 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依據是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㈥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有何種關系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之間不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二者既有共同點,也有區別。二者的共同點首先表現為它們都具有強制性,且這種強制性使其方式上具有重合性。其次,它們的法律後果基本上相同,即實現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 但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法定義務且又不履行該義務為前提;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義務且不履行法定義務為條件,它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決定實施。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使行政義務得以實現,而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為了預防、制止和控制違法行為或某種危害社會狀態的發生和蔓延,或為了保全或查實證據,確保案件順利的查處等。3.直接依據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則並不一定有行政處理決定為依據,有時是直接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4.起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主體依法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引起,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由行為引起,也可以是由某種狀態或事件引起。5.適用程序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一般要求必須按法定的程序嚴格執行,而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則相對比較靈活。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強製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針對特定行政行為相對人而實施的強制性行為的具體方式、步驟和過程的總稱,主要應包括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和行政強制措施程序,我們應分別予以研究探討。
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㈧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前提、動因、實施主體、結果的不同。
1、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3、動因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拓展資料
一、行政強制措施
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
一般是對尚未査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如工商行政機關對有販運、銷售違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兩類: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審査;
2、對財產的限制,如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特點:
1、暫時性。行政強制措施採取的目的是為了弄清事實,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只具有臨時性,待事實清楚後,再作出相應處理。
2、強制性。即行政強制措施是通過採取強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產。
上述特點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強制措施的採取必須有時間限制,不能無限期的扣留、關押。
2、確實有證明採取強制措施的必要,如違法嫌疑,非採取強制措施無以達到目的。
3、相對人享有訴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強制執行
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
其特點表現為:
1、行政性,發生於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
2、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
3、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
㈨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
我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內者滯納金;
(二)劃撥容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