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間
1.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時間是多久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也就是有特殊規定的從長,可以超過60日。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申請行政復議後的一般訴訟期限為行政復議期滿後十五日。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一般提起訴訟期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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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
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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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關於行政訴訟時效的意義,應該有正確的全面的認識。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處罰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行為,更不是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是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1、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
3. 行政訴訟一般多久會結束
行政訴訟一般四到五個月就會結束。
因為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大多數會在四到五個月的時候就宣判了。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 行政訴訟時間
之前有沒有其他的土地或房屋徵收的行政行為且不說,只說你講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這個決定書去年12月你家就收到了,如果不服,即使提起行政訴訟,也要在法定的期限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你看看你是不是還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已經進入法院執行的程序,你們還是要好好配合,有異議的抓緊向法院執行局提出。
5. 行政訴訟法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6. 行政訴訟有效時效是多少年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