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制度
1. 簡述行政復議制度的優缺點
優缺點肯定是相較於其他制度(行政訴訟)而言,如此的話,行政復議的優點就在於它的救濟、監督和效率等方面要優於行政訴訟,而缺點則是公正性方面存在疑問。
按說,救濟、監督和效率都是行政訴訟所具有或追求的,但是相較而言,復議更有優勢(否則行政法領域就不會有兩種獨立的救濟體制)。
1.救濟更為全面。由於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實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審查的原則,其較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更為廣泛,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更為全面、恰當。在受案范圍方面,行政復議還可以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權益的保護更為徹底。此外,行政復議費用無需相對人承擔,由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經費予以保障。
2.監督更為有效。行政復議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監督制度,它是建立在行政隸屬關系基礎上,由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的層級監督。行政訴訟畢竟是司法審查,其有限性導致在審查力度、裁決種類、法律責任和監督措施上都不如行政復議。因此,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更為有效。
3.效率更高。主要體現在行政復議的程序設計上便捷高效。如復議程序的環節沒有訴訟程序那麼嚴格,對復議時效的相關規定較行政訴訟為短,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規定亦能有效維護行政管理秩序。
由於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一種,在傳統的請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級之間已經形成了一體化的關系,而復議機關本身就是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難以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性。
2. 行政復議是什麼意思要遵循哪些原則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一)行政復議的涵義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活動,是上級行政主體對下級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的一種基本形式,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制度;
2、行政復議解決的是行政爭議,即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就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適當而發生的爭議;
3、行政復議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
(二)行政復議的作用和意義
行政復議制度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其作用和意義主要表現在:
1、行政復議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行政復議有利於加強行政系統的自我監督,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是指貫徹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對行政復議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准則。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進行行政復議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為准繩,作出處理決定。
(二)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既要審查其合法性,又要審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決定。
(三)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活動應盡量公開進行,以便行政復議的利害關系人及時了解有關情況,監督行政復議進行,消除誤解。
(四)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是行政效率原則在行政復議中的具體要求,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完成復議案件的審查,並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五)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應當盡可能為行政復議當事人,特別是為作為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項權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用行政復議制度實現對合法權益的救濟。
(六)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復議的審理對象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對抽象行政行為則僅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審查;二是,復議機關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七)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復議期間並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在下列情況下例外:(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八)司法審查的原則
除法律有規定的外,行政復議決定並不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最終裁決,仍應受到司法審判權的監督。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的步驟如下:
1、確認執法機關已對你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你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3)行政復議制度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基本制度: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一級復議: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
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議庭制度適用於較為復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二審中都可能用到。
薩爾茨堡法庭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於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並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聽證制度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項核心制度。
委員會模式
根據實踐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另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個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范圍,但也自行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
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於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
對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審理許可權進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現行行政復議體制不變,通過吸收外部人士組成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合議委員會模式杜。
調解制度
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涉及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爭議
4. 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一級復議
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議庭制度適用於較為復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二審中都可能用到。
薩爾茨堡法庭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於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並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聽證制度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項核心制度。
委員會模式
根據實踐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另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個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范圍,但也自行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
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於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對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審理許可權進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現行行政復議體制不變,通過吸收外部人士組成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合議委員會模式杜。
調解制度
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涉及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爭議[
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基本原則,是指通過行政復議法所確立和反映的,貫穿於行政復議全過程,具體規范和指導行政復議的法律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簡稱《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守如下原則:
1、獨立復議原則。獨立復議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合法是指要求復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復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受理、復議的審查、復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具體的復議工作中,要盡可能為復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復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復議原則。一級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復議實行一級終結復議制。
4、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四種情況之外,行政復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性質
1、行政復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復議,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2、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3、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復議、行政監督。行政復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范圍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在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的同時,又對不能依照復議法申請復議的四類行政行為作了規定。它們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規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內容依據
行政復議的審查內容主要指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內容。重點是程序審和實體審兩個方面。
行政復議審查的依據,是指法律根據和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定。
特點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申請人權利
(1) 申請復議權
(2)委託權。在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3) 申請迴避權
(4) 撤回復議申請權
(5)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復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 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申請人義務
(1) 在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復議紀律,
維護復議秩序,聽從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復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復議決定
(3)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時限規定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管轄
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於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復議權。
《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5. 行政復議制度實行什麼及復議管轄體制
其行政復議機關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即B區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即市工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會明確載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 我國推行行政復議制度,有什麼意義
《行政復議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了行政復議所要達到的三項目的,即:
(1)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是行政復議所要實現的直接目的。復議活動是一種依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不合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加以撤銷和糾正。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通過復議、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我們的行政機關是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動都應該是為了人民,行政復議制度作為一種防止和糾正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的救濟制度,目的當然在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機關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行政權是一種法定權力,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為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建立對行政管理權進行監督的各種制度。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敗。行政復議制度正是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種。 發展和完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復議方式范圍,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規范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
7.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什麼時候開始的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復議方式范圍,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規范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
8.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實行( )級復議管轄體制.
一級。
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版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權律責任追究制度。
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9. 行政復議制度具有哪些特徵
1. 行政復議制度是法律救濟制度的一種,由行政復議法作出規定。
2. 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3. 行政復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由行政機關自行消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
4. 行政復議適用行政程序,由行政復議法規定;
5. 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可以維護行政管理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6.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就包括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573677.html
10. 行政復議制度產生於什麼時候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復議方式范圍,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規范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