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㈠ 環境保護行政命令的主要形式
環境保護行政命令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指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行政法規所賦予的組織和指揮權力,制定方針、政策,建立法規、頒布標准,進行監督協調,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實施行政決策和管理。主要包括環境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級政府機關報告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對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組織制定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政策、工作計劃和環境規劃,並把這些計劃和規劃報請政府審批,使之具有行政法規效力;運用行政權力對某些區域採取特定指施,如劃分自然保護區,重點污染防治區,環境保護特區等;對一些污染嚴重的工業、交通、企業要求限期治理,甚至勒令其關、停、並、轉、遷;對易產生污染的工程設施和項目,採取行政制約的方法,如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書,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三同時」設計方案,發放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種許可證,審批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生產、進口和使用;管理珍稀動植物物種及其產品的出口、貿易事宜;對重點城市、地區、水域的防治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或技術幫助等。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環境管理的一種強制性手段,依法管理環境是控制並消除污染,保障自然資源合理利用,並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措施。環境管理一方面要塞立法,把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要求、作法,全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強制執行;另一方面還要靠執法。環境管理部門要協助和配合司法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犯罪行為進行斗爭,協助仲裁;按照環境法規、環境標准來處理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問題,對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提起公訴,甚至追究法律責任;也可依據環境法規對危害人民健康、財產,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個人或單位給予批評、警告、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等。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從中央到地方頒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國家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和其他部門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等所組成的環境保護法體系。
3.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是指利用價值規律,運用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控制生產者在資源開發中的行為,以便跟制損害環境的社會經濟活動,獎勵積極治理污染的單位,促進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充分發揮價值規律在環境管理朗杠桿作用。共方法主要包括各級環境管理部門對積極防治環境污染而在經濟上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發放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對誹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排污費;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對排放污染物損害人群健康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排污單位,責令對受害者賠償損失;對積極開展「三廢」綜合利用、減少排污量的企業給予減免稅和利潤留成的獎勵;推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征稅制度等。
4.技術手段
技術手段是指藉助那些既能提高生產牢,又能把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控制到最小限度的技術以及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等來達到保護環境目的的手段。運用技術手段,實現環境管理的科學化,包括制定環境質量標准;通過環境監測、環境統計方法,根據環境監潮資料以及有關的其他資料對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污染狀況進行調查;編寫環境報告書和環境公報;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交流推廣元污染、少污染的清潔生產工藝及先進治理技術;組織環境科研成果和環境科技情報的交流等。許多環境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都涉及到許多科學技術問題,所以環境問題解決的好壞,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科學技術。沒有先進的科學技術,就不能及時發現環境問題,而且即使發現了,也難以控制。例如,興建大型工程、因湖造田、施用化肥和農葯,常常會產生負的環境效應,就說明人類沒有掌握足夠的知識,沒有科學地預見到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反作用。
5.宣傳教育手段
宣傳教育是環境管理不可缺少的手段。環境宣傳既是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又是一種思想動員。通過報刊、雜志、電影、電視、廣播、展覽、專題講座、文藝演出等各種文化形式廣泛宣傳,使公眾了解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和內容,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激發公民保護環境的熱情和積極性,把保護環境、熱愛大自然、保護大自然變成自覺行動,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從而制止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環境教育可以通過專業的環境教育培養各種環境保護的專門人才,提高環境保護人員的業務水平;還可以通過基礎的和社會的環境教育提高社會公民的環境意識,來實現科學管理環境以及提倡社會監督的環境管理措施。例如,把環境教育納入國家教育體系,從幼兒園、中小學抓起加強基礎教育,搞好成人數育以及對各高校非環境專業學生普及環境保護基礎知識等。
㈡ 行政強制是行政命令的范疇嗎
行政強制屬於行政法的范疇!它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指參與行政法律關系,對行政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你這里所指的機關單位應該就是行政主體了。 那麼那些機關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呢?具體說來,那些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們把它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來分析: 1、 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務院; b.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d.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 e.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國務院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時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里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中央有什麼部門,地方也有什麼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c.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授權的事業單位。 c.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里必須是授權,僅僅委託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凡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機關,機構,組織,都可以涉及到行政強制中。
㈢ 行政命令與行政指導有什麼區別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命令、指示、規定、制度等形式,對行政相對人提出明確要求,比如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等。接到行政命令後,行政相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某種對應性表示。顯然,行政命令具有強制性、規范性特點,屬於剛性類型的行政行為。
行政指導屬於柔性類型的行政行為,具有引導性、建議性特點,主要以引導、獎勵、建議、示範等形式,引導市場主體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行政指導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尊重行政指導對象的完整性,不隨意打斷其發展的連續性,不破壞其正常的生產秩序;二是不強迫指導對象改變原有的生產模式,只是引導其主動轉變生產經營方式,絕不能越俎代庖。
㈣ 行政命令是法律文件嗎能舉個例子嗎,它和行政法規有什麼區別
行政命令不是法律文件,是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必須怎麼做或者不準做什麼的意思。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如命令納稅、命令某一路段禁止通行等。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二者之間的區別是,行政法規是行政命令的依據,行政命令是各級政府或部門將行政法規在具體管理活動中的運用實施和落實。
㈤ 行政管理和行政命令的區別
1、行政管理復是管理者制按著本部門、本單位規章制度對內部人員進行管理的活動,一般指所有單位的內部管理活動。
行政命令是按行政法規對被管理者進行義務的約束,被管理者有法定義務遵守,不遵守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行政命令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具有執法權的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駛權利。
㈥ 行政行為和行政命令區別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命令: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它包括兩類:一類是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
從實質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檢查、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系,並且相互銜接。它的特徵是:①行政命令由有權發布命令的行政主體作出;②行政命令屬於行政主體的一種處理行為,表現為要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對人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賦予相對人一定的權利;④行政命令是為相對人設定的行為規則,屬於具體規則,表現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規范;⑤相對人違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體對它的制裁;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職權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命令還有一個特徵,即相對人不服行政命令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只能通過申請途徑解決。這和行政決定不同,相對人如不服行政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應區別抽象行政命令與具體行政命令)
㈦ 行政決定和行政命令的區別
我覺得有以下區別:
行政決定一般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發布,而行政命令一般以行政首長的名義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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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可以針對行政機關內部,也可以針對相對人發布。
而行政命令一般是針對相對人的。
㈧ 行政命令為什麼不屬於行政處罰
行政命令
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它包括兩類:一類是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㈨ 抽象行政命令和具體行政命令怎樣區分
1、行政強制來決定書、事項源而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命令、節,如法律文本、款,如「處罰」等、發文機關等內容、行政給付、行政許可;
2、而抽象行政行為則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公安機關的罰款。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表現形式為各類規範文件、行政裁決書等、事項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3、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的特定行為。
4、行政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對行政對象產生法律效果、行政徵收。這些文件以篇、行政措施等,而抽象行政行為則不能,不特定行為、目的結構、章、項、條。除此以外、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行政也就5種。
5、例如、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執法機關應當為或應當不為以及違反本規定的法律後果的行為規范,載明公民、行政強制,是針對一些違反社會治安等的一類人進行的處罰、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表現形式為行政許可證,以及生效日期、行政處罰
㈩ 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都是屬於行政執法范疇的項目,兩者的區別:行政命令是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所下達的行政指令,要求所轄區域的單位和個人怎麼做,而行政處罰則是當所轄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違反了有關行政規定而進行的具體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