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和區公所不是一級地方政權機關,行政公署是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區公所是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
1、行政公署,為行政督查機構名稱,不屬於一級政府,屬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民國時期的「行政督察區」之「行政督查專員公署」的簡稱,1949年後「行政督察區」改稱「專區」,則成為「專區行政專員公署」的簡稱;1970年代專區改稱「地區」,成為「地區行政專員公署」的簡稱。行政公署(行署)是現時中國行政區劃中「地區」和「盟」的行政管理機構。
2、區公所最初是為地方自治團體。民國初年,縣以下機構一般均稱「地方自治團體」,只設一級組織,其名稱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規定,凡府、廳、州、縣治所在的城廂地區,稱城;人口聚居滿5萬以上的村莊、屯集稱鎮;人口不滿5萬的村莊、屯集稱鄉。城、鎮、鄉均隸屬縣,受縣知事的檢查與監督。
袁世凱於1914年下令停辦地方自治而結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規定了縣以下的基層制度,如山西的區、村兩級制,縣以下設區,置區公所,為縣政府的輔助機關。這一制度實為後來全國在縣以下設區的開始。
(1)行政公署擴展閱讀
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政府派出機關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有關機關批准,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
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政府派出機關設立的依據源於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獨立承擔行政責任。
2. 我國還有地區行政公署嗎
還有,地級市主要是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設立的。新疆、西藏現在有,黑龍江大興安嶺地區也設立行署,但是所在地為內蒙古加格達奇。另外,內蒙古設立盟行政公署。
3. 什麼是行政公署它是一個什麼樣的單位,受那個部門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設立的行政公署相當於省級的政權機關,如蘇南、蘇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銷;1978年《憲法》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所屬各地區設立行政公署作為自己的派出機關。1982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其派出機關。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數已改為省轄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貴州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大興安嶺行政公署、貴州銅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區行政公署、內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區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蘇地區行政公署、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4. 部委行署的區別
一、定義
1、部委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各部和各委員會。如九部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建部、鐵道部(現已取消)、交通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航天部(現為航天局)、文化部。
二、級別
1、部委
正部級。
2、行署
一級地方政府,省管行署。
三、構成
1、部委
國家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
2、行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經濟和社會事務發展而需要擴大行署,專區行署有政府體系(各職能部門),統管縣級行政區,因此,省(自治區)級體制是省管地區行署(和盟行政公署),不是省管縣。
5. 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行政公署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5)行政公署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工作,並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 地委行署是負責什麼的
地委行署:
1、貫徹執行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自治區、伊犁州黨委的決定、決策,執行地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地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執行國務院、自治區、伊犁州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向自治區、伊犁州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
3、接受地區人大工委的監督,向地區人大工委報告工作。
4、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制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規定行署各部門的任務和職責,領導行署各部門、地直機構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5、改變和撤銷行署各部門不適當的文件、規定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6、編制和執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領導並管理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事業。
7、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8、依法保護全民所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9、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堅決維護國家統一。
7. 為何以前要設立很多行署地區,而不是直接建市
行政公署(簡稱行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歷史上也稱為「專員公署」(簡稱「專署」),其不屬於一級政府。
行政公署是中華民國時期的「行政督察區」的「行政督查專員公署」的簡稱,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將原「行政督察區」改為「專區」,則成為「專區行政專員公署」的簡稱;1970年代「專區」改稱「地區」,作為「地區行政專員公署」的簡稱,成為正式的機構名稱。[1] 管理地區的行政公署叫地區行政公署,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
8. 為什麼比地委書記官還大,地區行署專員是什麼官職
行署專員是地級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長官,管理整個地級區域,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的市長
9. 地區行政公署到底是派出機關還是派出機構
1.主體資格不同來
派出機關和派源出機構最大的區別在於,派出機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而派出機構則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2.設立機構不同
派出機關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構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該設立機構管理該行政區域內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3.職能范圍不同
派出機關有三類:第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第二,是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公 第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主要是根據部門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賦予行政職權。部門行政法根據有關行政領域的具體情況對派出機構的設置和職權作出規定。派出機構在日常生活中則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