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行政處罰條例

行政處罰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4 13:39:44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②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概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違反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給予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的主要特徵】①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國家行政權的重要表現;②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③行政處罰適用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違反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④行政處罰以存在違法事實為前提,不一定要求有損害結果。

【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准則。行政處罰的原則有:①行政處罰法定原則;②公正、公開原則;③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原則;⑤行政處罰不替代其他法律責任原則。

【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都必須依法進行,它有以下幾方面的含義:①行政處罰必須由有行政處罰設定權的國家機關以法律、法規和規章加以設定;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③行政處罰必須要有法定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都必須公正公開。公正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是指行政處罰既是制裁違法行為的手段,也是糾正違法行為、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教育的一種方式。這一原則要求,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所享有的行政處罰程序權利要予以保障,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處罰不代替其他法律責任原則】是指行政相對人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而該違法依法還應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不得因其受到行政處罰而減輕或免除其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它包括以下要求: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而其違法行為如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賠」;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

【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的種類有: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警告】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書面譴責和告誡。警告具有懲戒性質,不同於一般的口頭批評教育,是對違法行為人的警誡,一般適用於輕微的違法行為或雖有違法行為但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情形。

【罰款】即行政罰款,是指由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對違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強制收繳一定數額的款項,以減損或剝奪其一定財產。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它與罰金不同:罰金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判處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於有貪利動機的犯罪。罰款也不同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一種,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保障手段。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收歸國有。

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指違法行為人因實施違法行為而獲得的收入和所得,而後者是指違法行為人所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

【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機關強制命令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或其他業務活動。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業務活動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對國家、社會或他人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目的在於限制違法行為人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業務活動。它是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收回或注銷違法行為人已取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憑證,從而禁止其從事與該權利或資格有關的活動,其目的在於取消或剝奪違法行為人原享有的某種資格或權利。它是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

暫扣許可證或執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中止違法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在一定時期內留置其許可證或執照,待違法行為人糾正違法行為後再予以發還,其目的在於限制違法行為人原享有的某種資格或權利。

【行政拘留】是指特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實施行政拘留的機關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即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且由人民警察執行,其他行政主體或個人不得為之。行政拘留只對自然人適用,拘留期限有嚴格限制,法律規定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機關和監獄等執行的暫時限制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刑事訴訟的人實施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除了以上六種行政處罰外,法律、行政法規還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形式。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包括法律對行政處罰的設定、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法律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二是如果法律對某種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未規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除外。

【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二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某種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未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除外。

【部門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設定】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處罰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指有權適用行政處罰的主體。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包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綜合性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權,但並非所有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指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它們是最主要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

【綜合性行政執法機關】是指由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行使有關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處罰權的某一行政機關。這種由某一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稱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必須具備一定條件:①必須由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不得違反法律關於行政處罰專屬管轄的規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性質上不屬於行政機關,但經過法律、法規的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這種授權的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經法律、法規授權;②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③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只能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接受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託有關組織、有關組織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守以下規定:①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進行委託,不得自行委託;②行政機關要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委託;③行政機關必須委託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④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進行監督,並對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⑤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⑥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的條件】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②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③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

【行政處罰的管轄】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之間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的許可權分工。影響行政處罰管轄的因素主要有違法行為發生地、行政機關的級別、行政機關的職能等,因此可以將行政處罰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一級別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行政處罰方面的許可權分工。違法行為地從實施過程來看,包括違法行為預備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行為結果地。這三個地域通常是同一地域,但有時可能是不同地域。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地域管轄另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行政處罰方面的許可權分工。依據一般管轄原則,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級別管轄另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指定管轄】是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發生管轄權爭議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受理行政違法案件的行政機關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犯罪,2001年7月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活動。行政處罰的適用,一般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決定是否從輕、從重、單處、並罰以及與其他措施並用等。

【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除了運用行政處罰方法外,還應結合其他措施,才能更好地達到預防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的目的。為了彌補某些行政處罰方法的不足,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形式可表現為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治理等,其本身不是行政處罰。

【一事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它是行政處罰公正原則的具體表現之一。

【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事實存在,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某些有違法行為的人不予追究行政責任。不予處罰的情節是:①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較低的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處罰。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②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③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④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對一個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規范構成犯罪並已經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情況,人民法院在給予刑事處罰時,應當將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將罰款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當事人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法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形式、時限和過程。《行政處罰法》區別行政處罰的不同情況,規定了簡易、一般和聽證三種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一般規定】《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作了基本的規定:①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②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限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一是違法事實確鑿;二是有法定依據。

【簡易程序的具體步驟】①表明身份: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②確認違法事實,說明理由和依據;③告知權利:執法人員應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並告知當事人如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④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⑤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⑥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手續嚴格、適用廣泛的特點。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驟:立案;調查取證;告知權利;決定;送達。

【立案】立案即案件的成立,是指行政機關對有關材料或行為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行政違法事實並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時,依法決定列為行政處罰案件並開展調查取證的行政程序行為。雖然《行政處罰法》中沒有寫明立案程序,但這一步驟不可缺少。【調查取證】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於案件事實進行核實並收集有關證據,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必經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法可以進行檢查。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取證或檢查的具體要求是:①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②執法人員有要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檢查的權力;③詢問或檢查應製作筆錄;④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⑤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⑥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

【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調查終結並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①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②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④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⑤對情況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②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事實和證據;③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④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某些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組織聽證會,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目的在於進一步查明事實、核實證據、聽取各方意見。

【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聽證程序不是行政處罰中普遍適用的程序,僅在一定范圍內適用。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行政處罰可適用聽證程序:①責令停產停業;②吊銷許可證或執照;③較大數額的罰款。

【聽證程序的步驟】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具體程序是:①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②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④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⑥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⑦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對聽證中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以及當事人進行的申辯和質證,作進一步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依照一般程序分別作出決定。

【行政處罰的執行】是指使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履行的程序性活動。它是行政處罰程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處罰的執行包括以下內容:①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②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或申請強制執行;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法》並對行政處罰的執行規定了罰繳分離制度、當場收繳制度、強制執行制度等。

【罰繳分離制度】是指行政處罰的執行實行罰款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分離的制度。除了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收受罰款的程序:①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決定中指定當事人繳納罰款的銀行;②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③銀行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場收繳制度】《行政處罰法》在規定行政處罰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的同時,也建立了當場收繳罰款的制度,並嚴格限制了當場收繳罰款制度的適用范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①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②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此外,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②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款的暫緩或分期繳納】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

【罰款、罰沒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理】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包括兩方面:一是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監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違反行政處罰法的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處罰法而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責任、行政損害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執法人員有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③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

即使是當事人承認有違法行為,但如果屬於以下幾種情形中的一種,則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案例: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檢察院檢察官唐新宇接到了關愛涉罰少年志願者、退休教師老高的電話。這是淮陰區檢察院創新開展涉罰少年關愛活動,為他們搭起「人生彩虹橋」的一個真實案例。

初中生小武因結伙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抓獲,考慮其未滿14周歲,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淮陰區檢察院檢察官唐新宇、小武居住地關工委志願者老高根據近期淮陰區檢察院聯合公安、民政、團委、婦聯等單位會簽的《「涉罰少年」關愛工程實施方案》,組成關愛小組,對小武開展系列關愛活動,促其健康成長、回歸校園。

2014年至2017年3月,淮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6件103人,其中54人有被行政處罰的經歷,占未成年人犯罪總人數的52.4%。

該院認為,被行政處罰過的未成年人應該成為關愛和犯罪預防的重點對象,遂決定開展涉罰少年關愛活動,並將涉罰少年從被行政處罰的未成年人,擴展到被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以及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涉罪未成年人。

參考資料:人民網-為涉罰少年搭建「人生彩虹橋」

④ 行政處罰法可以當收繳罰款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設定了三種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法律鏈接:《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⑤ 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哪些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