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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

發布時間: 2020-11-24 13:24:57

行政組織結構的功能有哪些

組織結構的功能
1.整合功能
2.溝通功能
3.激勵功能
4.效率功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Ⅱ 現代行政組織的原則

一、強制原則
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行政執行更是國家意志的具體實施。因此,國家意志的強制力決定了行政執行是一種具有顯著強制性的管理活動。理解起來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是行政執行要以服從為基礎。沒有服從行政管理就不存在。「指揮幾百人、幾千人以至幾萬人的共同工作,」就必須「要求無條件和最嚴格的統一意志」。所以行政執行要有嚴密的組織、嚴格的服從組織、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局部必須服從全局、地方必須服從中央,以保證行政系統意志和行動的統一。二是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為了實現行政決策目標,往往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主動地對所管轄的行政事務實施單方面的強制執行,命令和強迫對方接受和服從管理,從而完成所承擔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務。古今中外的行政執行都無一例外的遵循這一原則。

二、准確原則

貫徹准確原則,應體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必須准確地貫徹執行政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這是我國行政執行首先必須遵循的一條。因為我國行政決策及其執行活動的根本指導思想,就是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同時它也是行政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執行國家公務的根本行動指南。所以行政執行的領導者和工作人員,必須首先吃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精神實質,並在經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加以准確地貫徹執行。還必須完整、准確地向人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讓廣大人民群眾正確地理解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主動承擔執行的義務,配合行政組織搞好工作/

(二)必須准確地貫徹實施行政目標

我國的行政決策目標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具體問題、特定時空的具體表現。行政執行的領導者和行政人員是為實現行政決策目標而工作,必須預先了解和分析該決策目標所包含的具體工作任務,准確地把握其工作要求與行為規范,科學地制定行政執行計劃,適時進行自我監控,按程序保質保量、不折不扣地貫徹貫徹執行。否則就會由於對決策目標精神實質的曲解,而在執行中敷衍了事或者偏離決策目標的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務,甚至勞民傷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失。

(三)必須准確地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活行政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行政法律、法規所規定范圍內開展,行政執行的具體環節、手段、規章制度等內容,也必須准確地依據和符合所適用的行政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內容十分廣泛,而且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發展,它越來越豐富。行政執行者實現每一個決策目標過程中的技術要求、具體手段、規章制度等的內容各個有側重,所適用的行政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也不盡相同。因此要切實地依法開展行政執行活動,保證整個行政管理活動合法化,就必須准確地掌握具體執行工作所適用律程序、法規內容及其具體規定與要求,做到有法必須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即使遇到個別的暫時無法可依的執行新問題時,也應及時做出符合相關的法規精神與要求的規范。從而保障行政執行合法地、有權威地順利實施,防止執法犯法、以權代法的非法行為的發生。

三、迅速原則

在行政執行中貫徹迅速原則,主要應從以下幾點去理解:

首先,行政撥決策的迅速特徵決定了在行政執行中必須貫徹迅速的原則。任何一項行政決策都是在特定時機下作出的,由於這種時機往往是稍縱即逝的,所以行政決策目標一經確立,就要求抓住時機,及時迅速地會付諸實施,以避免錯過機遇.

其次,現代社會科技和經濟發展加快,競爭日益激烈,更需行政執行雷厲風.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執行越迅速、敏捷,越有利於爭得市場,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

第三,在行政執行中貫徹迅速原則的主要內涵包括:(1)行政執行要按行政決策要求的時間和節奏進行的。行政決策一經作出,行政執行應立即啟動。(2)行政領導者和工作人員都必須迅速穩妥地臨機處理各種事務。不得人為地以「研究研究」「考慮考慮」為由,拖拉疲沓,阻礙具體工作的進展。因此必須堅決克服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自由主義的傾向,強化全體執行人員的管理效率意識。(3)堅持行政執行的迅速原則,是以執行的及時、准確、高效為前提的迅速;不等下操之過急、簡單圖快、草率從事。否則就會影響行政目標實現的准確圓滿程度。

四、靈活原則

行政執行必須遵循靈活原則,這既是行政管理富於創造性活動的規律性反映,也是准確圓滿實現行政決策目標的操作要求。

Ⅲ 中國的行政組織結構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Ⅳ 名詞解釋行政組織

行政組織 [háng zhèng zǔ zhī]
行政組織是行政管理活動的基礎,是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主體。任何行政活動都要通過行政組織來完成,只有依靠科學的行政組織才能有效地行使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能。行政組織類型、行政組織制度及行政人員的活動等,構成了行政組織體系,並由此確定行政管理的方向和內容,影響著行政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因此行政組織始終是行政管理學最基本的問題之一,為各國政府及行政研究學者所重視。

Ⅳ 名詞解釋 行政組織結構

行政組織結構是指構成行政組織各要素的配合和排列組合方式,包括行政組織各成員、單位、部門和層級之間的分工協作,以及聯系、溝通方式。人、目標、權責這三者的最初結合,就是職位。

職位,就是根據工作目標的需要,具有一定權力和相應責任的工作崗位,它由行政組織的個體成員充任。職位是構成行政組織結構的基本要素,行政組織的整體框架皆由行政組織的各種職位排列組合而成,由它組合形成一個單位、部門、層級、整個國家行政系統這四個層次的行政組織結構。

(5)行政組織擴展閱讀:

組織結構一般分為職能結構、層次結構、部門結構、職權結構四個方面。

1、職能結構:是指實現組織目標所需的各項業務工作以及比例和關系。其考量維度包括職能交叉(重疊)、職能冗餘、職能缺失、職能割裂(或銜接不足)、職能分散、職能分工過細、職能錯位、職能弱化等方面。

2、層次結構:是指管理層次的構成及管理者所管理的人數(縱向結構)。其考量維度包括管理人員分管職能的相似性、管理幅度、授權范圍、決策復雜性、指導與控制的工作量、下屬專業分工的相近性。

3、部門結構:是指各管理部門的構成(橫向結構)。其考量維度主要是一些關鍵部門是否缺失或優化。從組織總體型態,各部門一、二級結構進行分析。

4、職權結構:是指各層次、各部門在權力和責任方面的分工及相互關系。主要考量部門、崗位之間權責關系是否對等。

Ⅵ 什麼是理想的行政組織

執政為民,喊的奔亮!理想的行政組織就應該是群眾滿意的行政組織唄。

Ⅶ 行政組織的基本要素包括

行政組織的基本要素包括組織目標、人員組成、機構設置。

1.組織目標

這是組織賴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及基礎,也是組織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

2.機構設置

機構是行政組織的實體,也是履行行政職能、達成組織目標的載體。

3.人員構成

組織由人組成。組織目標的實現和任務的完成需要組織成員的共同努力。

(7)行政組織擴展閱讀:

行政組織的特點

①政治性

行政組織是國家的代表,是國家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是實現政府職能的機構,一般具有較強的政治性。

②社會性

任何一種行政組織都承擔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在現代各國國家行政機關干預社會事務的范圍和程度不斷擴大和加深。行政組織直接或間接干預和管理經濟等社會事務。

服務

行政組織是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要適應和服務於經濟基礎,為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服務。行政組織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必須執行法律和法令,服務於社會。社會主義國家的行政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為人民服務、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為宗旨。

Ⅷ 行政組織的功能劃分為幾種類型

劃分為領導組織、業務組織、輔助組織、顧問組織4個類型。

一、領導組織

統率組織,行政體系中發揮領導作用的組織。

首長負責制,作為統率機關,領導組織對本系統的行政活動從整體上承擔責任,包括對社會承擔的政治責任和對政府承擔的行政責任。

二、業務組織

是指在行政首長領導下具體執行政策、方案與計劃的組織,是對外進行某項業務管理或提供某種相關服務的組織。具體指各級政府所設的職能部門。

根據管理對象不同,業務組織又分為:專業性業務組織(各部)和綜合性業務組織(國家發改委)。

三、輔助組織

是指為行政領導組織和業務組織實現行政目標,完成工作任務,履行職責而提供協助和服務的組織。

四、顧問組織

是為首長決策提供服務的組織,主要職責在於確保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包括提供建議、與民眾溝通等內容。

通常由專家組成或由有經驗的專家、學者、政府組織代表、民眾代表組成,進行調查、預測、分析、論證、出謀劃策、提供咨詢和決策方案等。

(8)行政組織擴展閱讀:

行政組織構成要素:

1、行政目標。行政組織要有明確的行政目標。總目標確定後,將其按層級進行分解,依次確定所屬各組織的分目標。

2、機構設置。機構是行政組織的實體,是行使行政權力的載體,依據法律設置機構是行政組織構成的基礎。

3、權責劃分。確定行政組織的權責,明確組織間的隸屬關系和平行關系,以及行政組織的權責劃分。

4、職位配置。行政組織中實行的職位分類,包括合理確定職級、職等、職系等,明確每個公務人員的職責。

5、人員結構。公務人員是行政組織中的主角,合理的行政組織應由具有一定素質和合理智能結構的公務人員組成。

6、管理方式。行政組織通過一定的管理方式,對管理對象施加定向影響,體現行政組織的功能,實現行政目標。

7、運行程序。行政是有一定辦事程序的動態過程,行政組織的運行程序,應採取科學的方法,以提高行政效率。

8、法律規范。有效的行政組織具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法律規范,以保證行政組織依法辦事。

Ⅸ 我國行政組織序列

中國各級官員的權力並不是指代其自己所擁有的權力,而是由其所在行政機關的許可權所決定的, 因此玲s先生你所要了解的各級官員的權力其實也就是各級政府機關的許可權。各級政府機關的許可權都是由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明確規定的,下面給你簡單介紹一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各級官員的許可權:
第一、 中央行政機關及中央領導的許可權

行政機關,即狹義的「政府機關」。
中國是單一制結構形式的國家,行政機關由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共同組成。中央行政機關及國務院,也稱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國務和政務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地方各省級行政機關,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國當前的地方行政建制,除少數落後地區實行省、縣、鄉三級行政體制外,大部分地區已經建立起省、市、縣、鄉四級行政體制。
地方行政機關的兩種屬性從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具有兩重屬性。
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後,依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特別行政區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系,不同於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立法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一)國務院的法律地位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明確界定了國務院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即在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繫上,國務院處於從屬和被監督的地位;在與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繫上,國務院處於國家行政系統的最高地位。

1、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中國政治體制的基本構架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國務院擔負著繁重的行政領導、組織和管理任務,其實際政治地位要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重要得多。國務院總理的職位也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職位更為重要。國務院總理是一個擁有重大實權的職務,它擔負著繁重的行政決策工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則是一個具有榮譽性的職務。在中國當前的政治實踐中,不僅國務院總理由中國共產黨內重要人物擔任,國務院副總理和各部、委負責人一般也都由中國共產黨高層人士擔任。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則有一部分是由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擔任的。

2、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總之,國務院負責統一領導全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國務院各部、委、局、行、署、辦等組成機關。它保證了國家行政權力的統一和政令的暢通。

(二)國務院的機構設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本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主要涉及七個方面: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健全金融監管體制,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繼續推進流通體制管理改革,組建商務部;加強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建設,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改革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如下:
(1)國務院組成機構
其行政首長的產生,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免。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機構共有28個。

(2)國務院辦公廳
如協助總理密切與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聯系,為國務院領導提供信息、反映情況、傳達政令、辦理文電和會議事務,承辦不屬於部委業務范圍交辦事項,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等。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設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國務院辦公廳與各部、委、行、署同屬於國務院組成人員,參加國務院常務會議。

(3)國務院直屬機構
與國務院組成機構相比,直屬機構的工作量較小或比較單一,其行政級別一般為副部級,稱為「總局」的直屬機構則為正部級。

(4)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設有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分別與中共中央台灣事務辦公室、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5)國務院特設機構
地方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由改革後設立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監管。國資委的主要職責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定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進行指導和監督。

(6)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
國務院設有國家糧食局、國家測繪局、國家郵政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出入境管理局等幾十個國家局。

(7)國務院管理的其他機構
除上述列入國務院行政序列的機構外,國務院還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有一些法律上未作明確規定的機構。

(三)國務院的領導體制
國務院的領導體制在制度上經歷了從合議制向總理負責制的轉變歷程。建國之初,國務院的前身政務院實行合議制。總理負責召集政務院會議,重要決策須經全體政務委員集體討論決定,實行集體負責制。政務院發布的決議和命令,並不全由總理簽署,有些還需要有相關部委的首長簽署。
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四)國務院的職權配置
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的職權有18項,歸結起來有以下六個方面:

立法權。

提案權。

領導權。

監督權:即監督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對國家憲法、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等的執行情況,並對違反上述方面內容的不適當的命令、決定、規章予以改變或撤銷。

人事權:即國務院有權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勵行政人員。

其他權力。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地方行政機關及各級領導的許可權
(一)行政建制沿革

中國當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對歷史的繼承和發展。秦統一中國後,把全國劃分為36郡,推行郡縣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行政建制。此後,中國的地方行政建制雖歷經變動,但其中央集權的特性基本不變。1949年成立以後,行政區劃和行政建制經歷了多次調整,概括地說,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機關實行大區、省、縣、鄉四級體制。第二階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機關實行省、縣、鄉(人民公社)三級體制。 第三階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區劃和各級地方政府遭受嚴重破壞。「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各地紛紛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召開。第四階段自「文虎大革命」結束至今,地方政府機關實行省、縣、鄉三級制和省、市、縣、鄉四級制同時並存。

(二)省級人民政府

1、省制的沿革與現狀

2、省級政府的地位、組成與任期
中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們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憲法同時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各級地方政府服從國務院。這就是說,地方各級政府具有雙重從屬性質:它們既對選舉產生它們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又必須服從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

省級政府的組成與任期

3、省級政府的機構與職權
省級政府的機構設置與國務院具有一定的類似之處。根據統一領導和垂直管理的原則,省級政府參照國務院職能部門的設立情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設置與國務院基本相應的行政機構。省級政府所設行政機構的名稱不一,比較常見的是「廳」、「局」、「委」等。這些機構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不列入省級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級政府應當協助它們開展工作,在某些事項上擁有監督及綜合協調權。
省級政府的職權,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大體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4、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地區行政專員公署
但在實踐中,地區行政專員公署事實上行使一級政府機關職能,地區行政專員公署事實上行使一級政府機關的職能,地區行政專員公署對本轄區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建設工作負全面責任,而決不僅僅只是「監督檢查」。

(三)市級人民政府

1、市制的沿革與現狀
截至1997年底,全國的建制市增加到668個,其中:直轄市(省級)4個,副省級和地級市222個,縣級市442個。在城市規模上,按轄區內非農業人口數量,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100萬為大城市,20-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為小城市。

2、市級政府的組成、機構和職權
市級政府的組成。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市級政府全體會議成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縣級市政府的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組成)。
地級以上政府的機構設置一般多於同級其他地方政府的機構設置,一般而言,地級以上政府所設機構稱為「委」、「廳」、「局」,縣級市政府所設機構稱為「局」、「委」、「科」。
市級政府的職權,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與省級政府的職權基本相同,大體可以歸納為6個方面:就是行政執行權、行政領導與管理權、行政指令權、行政監督權、人事行政和行政保護權。

3、市級政府的分類
中國當前城市在行政級別上分為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和縣級四個層次。

(1)直轄市政府。中國現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4個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組成、任期、領導體制、職權配置與省、自治區相同。由於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直轄市政府的機構設置一般多於省、自治區政府。直轄市政府以下設區、縣政府。

(2)副省級市政府。
(3)地級市政府。
(4)「市管縣」體制。
市管縣體制是中國地方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相對於地區行署來說,「市管縣」體制的優越性。「市管縣」體制將作為省級政府派出機關的地區行署轉變為省縣之間的一級政權,使省縣之間的一級行政層次由虛變實,優化了中國地方行政管理幅度和管理層級,為逐步建立「省—市—縣—鄉」四級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奠定了基礎。

(四)縣級人民政府

1、縣級人民政府的地位、組成與領導體制
縣級政府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旗、自治旗政府。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的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等組成。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均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級政府每屆任期5年。縣級政府分別由縣長、市長、區長主持本級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需經有關會議討論,最後由行政首長決定。
2、縣級政府的機構與職權
縣級政府設立的工作部門,一般稱之為「委」、「辦」或「局」。其設立、增加或者合並,由本級政府報請上一級政府批准,並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政府的職權共有10項,與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基本一樣。需要說明的是,縣級政府沒有行政立法權,無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

3、縣級政府的派出機關
縣級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級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派出機關。縣級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街道辦事處,在一些偏遠地區還設有區公所。
(1)街道辦事處
地方組織法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是一級地方政府機關,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街道辦事處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轄區或者縣級市政府委派。
在實際管理過程中,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能
(2)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政府在必要時,經省級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它的派出機關。區公所設區長一人,副區長、秘書和助理員若幹人,由縣政府委派。最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區公所向縣政府負責報告工作。
4、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的居民委員會

(五)鄉級人民政府

1、鄉鎮建制的沿革與現狀
鄉,1982年憲法規定,鄉、民族鄉政府為農村基層政權組織。

鎮的建制,新中國成立後,鎮的建制經歷了多次調整。1984年,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規定了新的建鎮標准,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建制鎮的發展。
2、鄉級政府的組成、機構與職權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鄉、民族鄉政府設鄉長一人、副鄉長若幹人。鎮長1人,副鎮長若幹人。其中民族鄉政府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公民擔任。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鄉鎮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每屆任期3年。

鄉級政府機構,它們既是縣級政府的職能部門設在鄉、鎮的派出機構,接受縣級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同時接受鄉鎮政府的領導或指導。

鄉級政府的職權

3、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與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7人組成,皆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村民委員會的組織體制,使廣大農民第一次獲得了自由選舉「社區領袖」的民主權利,增強了鄉村社會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實現了鄉村自治及其民主化的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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