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審批
Ⅰ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哪些程序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以下程序:
企業的立項與設立
(一) 合資、合作企業項目立項
項目建議書已不再是必須審批的內容,除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項目、有基本建設內容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單獨審批。如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則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書(原件)。
2. 項目建議書(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3) 經營范圍、生產規模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年限;
(5) 擬引進技術的內容、條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應;
(7) 注冊地址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8) 職工人數和來源;
(9) 外匯收支預測;
(10) 經濟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② 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③ 外方投資者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件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④ 涉及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申請文件(原件);
⑤ 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
3.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資企業(通常稱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
1. 現階段需委託具有涉外咨詢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2. 申請立項和設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資、合作企業。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設立:
(1) 設立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發起人協議(原件);
(4)招股說明書(限於募集方式)(原件);
(5)發起人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限於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發起人資產評估報告及其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8)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及銀行資信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0)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及其情況表;
(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制的決議(原件);
(4)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
(5)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6)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9)發起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2)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資:
(1)股份公司增資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公證處有效證明(原件)、報紙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書和修改後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財務年報;
(6)原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7)驗資報告;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1.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原件);
2.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注冊登記證明和法人代表證明;
3. 外國投資者已在境內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投資方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5. 母公司擔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房地產權證;
7.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8.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書(原件);
10. 委託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原件)。
Ⅱ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辦理流程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應先到當地縣(區)外經貿部門初審後,報省商務廳審批。需提交材料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投資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外方投資者授權代表的授權證明及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記及身份證明;
9、公司注冊地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0、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文件前置許可材料。
(摘自商務廳網站)
Ⅲ 設立外資企業需審批哪些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應先到當地縣(區)外經貿部門初審後,報省商務廳審批。需提交材料包括版:
1、外商投資權企業設立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投資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外方投資者授權代表的授權證明及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記及身份證明;
9、公司注冊地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0、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文件前置許可材料。
(摘自商務廳網站)
Ⅳ 外商投資是由哪個部門批復
如果要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該先到當地的外經貿部門審批,再到工商局辦理營回業執照。這還要看投資總額答和注冊資本,如果太多,還需要商務部審批。在深圳到商務部審批的都是由政府部門帶辦的。嚴格按照需要提交的資料辦理就可以。你還可以查看一下外商投資產業知道目錄,看看自己所從事的經營范圍是否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在深圳,去外經貿部門審批前,還要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准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預付碼,反正挺麻煩的。
Ⅳ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事項的審批辦理條件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內資產業指導目容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門直接辦理。
2、被投資公司屬於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商務部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3、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注冊資本已繳清;開始盈利;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5、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Ⅵ 中外合資企業需哪些部門審批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所需材料
中外合資公司注冊中外兩方應先出具的證明
1、中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者為事業法人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交其護照復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雙方簽訂的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2、進口設備清單(無進口設備的不用提供);
3、擬辦企業董事會名單;
4、中方營業招照復印件(經工商部門蓋章確認);
5、外方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注冊證書及銀行資信證明(股份公司還應提供股東股份證明);
6、擬辦企業聯絡員相片2張;
7、擬辦企業場地來源證明
除上述必備文件外,還應提交列印的投資者名錄和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名錄各一份。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具體比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得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Ⅶ 外國投資法是怎樣的 外資進入中國審批過程是怎樣的
根據此次公布的草案徵求意見稿,現行的外資「三法」將「合一」,並取消外商逐案審批管理模式。中國商務部表示,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30多年前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即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據了解,現行外資三法中的逐案審批制不但程序繁雜且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沖突。對此,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李玲女士介紹說:「30多年前,1979年《合資法》剛剛頒布的時候,那會兒也沒有《公司法》、(其他很多)法都沒有,所以它那裡面就包括了方方面面,要簽訂合資合同、章程,包括公司法、外匯等等,是一個很綜合的法。現在改革開放這么多年了,《公司法》也有了,也有《外匯管理法》,也有稅收、進出口,各個方面的法規都很齊全了。修改這個法主要是適應現在整個改革的現狀。」
按照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國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同時,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說,在這個模式下,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申請外資准入許可,清單以外則無需申請;而無論是否清單內外,外商只要在中國境內投資,都需要履行向中國政府的信息報告義務。外商投資法專家、律師鞏軍說:「外資進入中國審批是一個最麻煩的事情,項目到底能不能批,很多是灰色地帶,實在是沒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尋租現象。現在把它這個困難解決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基本保證一定能做成。」
此次草案徵求意見稿不再區分企業類型,而以「實際控制權」為標準定義外資。一方面,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中國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也就是說,並不是錢從外面來,企業就當外資對待。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看來,這也表明,今後不同主體間將公平競爭。
Ⅷ 收購外資企業需要經過哪些部門審批
你公司是上海的一家外資公司,被收購公司也是上海的一家外資公司。那麼被收購公司被你公司收購後,就不算是一家外資公司了。需要經過1、商務委繳銷被收購公司的批准證書、2、工商局3、代碼中心4、稅務局、5統計局變更6、財政局繳銷財政證 被收購公司需要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的。其他的就是關於股權轉讓協議、債務債權說明、員工安置計劃、申請報告
Ⅸ 負面清單內的外資審批還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嗎
負面清單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為基礎與美方進行投資協定實質性談判發表談話,他表示,同意採用這種模式是適應國際發展趨勢的需要,與中國正在推進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謂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凡是針對外資的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業績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單方式列明。 目前為止,我國對外資的管理一直採用的是《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模式,在這份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制訂的目錄中,列出了我國鼓勵、限制、禁止外商進入的行業。所有的外商投資和商業投資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活動。而負面清單是給不開放的行業和受限制的商業活動列一個清單,明確告訴對方哪些領域和行業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動的。那麼,只要未列入名單的就是法無禁止皆可為。 "相比較而言,負面清單管理可以簡化對外資進入的審批管理,同時擴大開放。對外資來說,在外資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對於增強外資信心,鼓勵、吸引外商投資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所列的9項主要任務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僅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擴大服務業開放」之後。 《總體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對外商投資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訂試驗區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負面清單,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上海市負責辦理;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工商登記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銜接,逐步優化登記流程;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試驗區內試點開展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構建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Ⅹ 民營企業引進外資,報批審批手續是怎樣的謝謝!
外商投資項目申報手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申報
1.立項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報
(1)簽訂意向書
外商投資者在江門物色投資項目,確定合作夥伴。然後合營各方就項目內容、前景、合作方式、條件和願望商談。如意見接近,可簽訂意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