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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手續

發布時間: 2020-11-24 13:05:40

① 上新項目怎麼辦理審批手續

一、項目建設立項階段
審批部門:發展改革委員會(投資1億元以下項目) 申報材料:
(一)准入意見書1份
(二)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三)立項申請1份 (四)項目建議書1份 (五)項目申報磁碟1張
審批內容:項目立項備案 審批時限:2天 二、項目環保審批階段
審批部門:環保局 申報材料: (一)立項批文1份 (二)申報表1份
審批內容:環保意見通知書或備案表 審批時限: 3天 三、選址階段
審批部門:規劃局 申報材料:
(一)選址書面申請1份
(二)1:500現狀地形圖圖紙及光碟各1份
(三)國土部門土地權屬證明或確定的國土紅線圖1份 (四)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及審批意見1份 (五)工業項目須環部門的環評意見1份 (六)計委立項批復1份
(七)開發資質證書(開發單位必備)
審批內容:規劃紅線、建設工程選址意見通知書、建設工程設計條件、要求通知書、 審批時限:4天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1、審批部門:國土局 申報材料:
(一)發改委立項批復 復印件3份
(二)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條件、要求通知書及附圖 復印件3份 (三)企業與管委會所簽協議 復印件3份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1份
審批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
2、審批部門:國土局申報材料:
(一)焦作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1份 (二)授權委託書 1份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身份證和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各1份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紅線圖 各1份 (五)營業執照副本 復印件1份
(六)出讓金及地災控規費繳費發票 復印件1份 (七)國土勘測報告 1份
審批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
此階段須准備的材料: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2、國土放線
五、項目規劃方案審批階段
1、審批部門:規劃局 申報材料:
(一)書面申請1份
(二)方案設計電子文檔1張
(三)計劃部門的有關文件(財政投資項目)復印件1份 (四)建築方案設計圖文本2套(彩色渲染圖);
(五)相關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各1份(消防、環保、人防)。 審批內容:方案規劃審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
2、審批部門:公安分局消防科
申報材料: (一)立項批文 (二)紅線圖 (三)方案1套
審批內容:方案消防審查 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 此階段須准備的材料:
1、環境評估報告表或評估書 2、地質勘查
3、可研報告及審查
六、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階段
1、審批部門:規劃局 申報材料:
(一)書面申請 1份
(二)初步設計圖(建初部分)及說明書 1份 (三)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審查意見通知書 1份 (四)初步設計電子文檔光碟1張
(五)相關部門審查意見(消防、環保、園林等)1份 審批內容:方案規劃初設審查 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2、審批部門:公安分局消防科 申報材料:
(1)立項批文 1份 (2)紅線圖 1份
(3)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圖文本 1套
審批內容:方案消防審查
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 3、審批部門:區城建局 申報材料:
(一)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申報表 1份
(二)審批初步設計申請書(正規公文格式) 1份 (三)初步設計文件(圖紙、說明書、概算書)*2份 (四)立項批文 1份
(五)設計條件、要求通知書 1份
(六)規劃、消防、綜合管網設計審查意見及附圖 1份 (七)工程地質勘察成果審查報告及附圖 1份 (八)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審批程序:
(一)資料初審(3個工作日)
(二)組織各有關部門進行初步設計會審或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7個工作日)
(三)審查合格的工程,下達初步設計批文;審查不合格的工程,發《初步設計審查意見通書》(5個工作日)
審批許可權:由區發改委立項的以下項目:
(1)一般公共建築:建築高度50米以下(不含50米),或立項投資4000萬元以下(不含4000萬
元),或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不含2萬平方米)的項目
(2)住宅、宿舍:20層以下(不含20層)的項目
(3)住宅小區、工廠生活區:5萬平方米以下(不含5萬平方米)的項目 (4)市政公用等行業:設計規模為小型的建設項目 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審批依據:
此階段須准備的材料: 1施工圖圖審 2簽訂環保合同
3規劃放線和規劃公示
七、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階段
1、審批部門:環保局
申報材料:環保審批意見 1份 審批內容:辦理環保三同時 審批時限:2個工作日 2、審批部門:發改委 申報材料:
(一)資金證明 1份 (二)書面申請 1份 (三)監理資質 1份
(四)建設用地批准書 1份
(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地勘報告 1份 審批內容: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許可證 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 3、審批部門:規劃局 申報材料
(一)書面申請和圖審意見1份 (二)建築施工圖2套
(三)土地權屬證明復印件1份
(四)消防初設審查意見和總平面圖1份 (五)城建部門初設的批復1份 (六)環保三同時批文1份 (七)地勘報告1份
(八)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許可證各1份 (九)施工圖電子文檔光碟1份 (十)國土用地紅線圖復印件1份
審批內容: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批准審查後,須完善規劃許可執照費、人防、享受
政策性減免的項目,應申請辦理減免手續後,方可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審批時限:9個工作日
4、審批部門:公安分局消防科申報材料: (一)申報表和圖審意見 (二)消防初設批文 (三)施工圖2套 審批內容:消防審查 審批時限:8個工作日
5、審批部門:區城建局
申報材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備案審查申報表 1份 (二)消防施工圖審查意見 1份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 1份
(四)審查機構核發的施工圖 2套
(五)審查報告、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1份 (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許可證 1份 (七)建設用地批准書 1份 審批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圖備案 審批程序:
(一)由區城建局書面委託有資格的審查機構進行技術性審查(委託書與初步設計批復同時發出) (二)依據審查報告,合格的發給《焦作市建設工程施圖設計審查備案書》(5個工作日),不合格的
退回建設單位
審批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此階段須准備的材料:(區城建局) (一)辦理招投標手續
(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1、申報表3份 2、工程保險憑證 3、招投標手續
(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1、申報表3份 2、施工圖1套和圖審意見 3、招投標手續
設配套費手續收據(復印件)

② 房地產審批手續流程

房地產開發項目手續流程是開發合同;開發經營許可證;單體工程審查;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分期綜合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轉移登記。

一、開發合同。

辦事依據:《工程建設管理服務規范》、《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時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規劃申定後。

提交: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資質證明文件

3、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書

4、土地手續(土地證或土地拍賣方案及成交確認書)

5、經規劃部門認定規劃平面圖、定點陣圖、豎向圖、管線圖

6、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協議)

7、相關規費繳納證明

8、項目開發資金監管協議。

發放:開發合同,項目手冊。

二、開發經營許可證

辦事依據:《工程建設管理服務規范》、《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時間:取得開發合同後。

由房管分局審批後報市局辦理。

三、單體工程審查

辦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理》、《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理》。

時間:簽定開發合同、規劃許可證、計委立項建施圖圖紙審查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

提交:

1、當年計委計劃批文

2、單體工程建施圖(圖紙審查中心審查過的)

3、建施計劃書及投資計劃書

4、開發合同、開發經營許可證。

發放:單體工程審查表。

四、預售許可證

辦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理》、《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東省商品住宅質量保證和使用說明書試行辦法》。

時間:單體工程建設投資達到四分之一,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提交:

1、營業執照:

2、資質證書、開發合同、開發經營許可證;

3、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用地文件;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開工許可證;

6、單體工程審查表;

7、施工合同;

8、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9、工程建設投資25%以上證明材料;

10、商品房預售方案;

11、備案回執單;

12、平面圖、樓房表;

13、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14、《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

發放:預售許可證。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分期綜合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辦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山東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設施建設與交付使用

管理辦法》。

時間:規劃、綠化、質檢驗收並合格後、房屋初始登記使用前。

提交:

1、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申請;

2、開發項目竣工圖紙;

3、單體工程審查表;

4、規劃、綠化、質檢驗收合格報告;

5、物業管理落實情況報告。

發放:綜合驗收(分期綜合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六、房屋初始登記

時間:綜合驗收(分期綜合驗收)後。

提交:

1、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開工證明;

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5、幢層戶平面圖;

6、房屋初始登記申請表;

7、聊城市房屋調查表;

8、營業執照復印件;

9、綜合驗收(分期綜合驗收)證明文件。

發放:房屋產權證。

七、轉移登記

時間:辦完大證,購房合同需備案後。

提交證件:

1.身份證復印件,

2.購房合同,

3.聊城市房屋調查表,

4.購房發票,

5.契稅發票,

6.商品房移交結算協議書,

7.房屋轉移登記申請、審批書,

8.測繪發票,

9.維修基金繳款證明。

發放:房屋產權證。

(2)審批手續擴展閱讀:

立項審批是政府有關部門對需要管理監督的項目進行審批的制度,也是一種程序。

基本內容

開發項目立項,是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第一步,即取得的政府主管部門(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對項目的批准文件。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

步驟:

第一步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

第二步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法律程序

1、選定項目,簽定合作意向書

2、初步確定開發方案

3、申報規劃要點

4、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

5、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申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相關稅費

1、可行性研究費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

第三步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市政配套

第一步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

房地產開發公司設立階段的法律程序

一、內資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設立

1.公司設立准備

2.申請資質等級審批

3.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4.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5.辦理稅務登記

二、外資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

6.申請批准項目建議書

7.辦理企業名稱登記

8.送審合資或合作合同、章程

9.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10.辦理企業登記

房地產開發公司設立階段的相關稅費

1.企業法人開業登記費

2.企業法人變更登記費

3.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費

4.補、換、領證照費

第二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法律程序

1.選定項目,簽定合作意向書

2.初步確定開發方案

3.申報規劃要點

4.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

5.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申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相關稅費

1.可行性研究費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

第三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市政配套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和市政配套階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

1.申報選址定點

2.申報規劃設計條件

3.委託作出規劃設計方案

4.辦理人防審核

5.辦理消防審核

6.審定規劃設計方案

7.住宅設計方案的專家組審查

8.落實環保「三廢」治理方案

9.委託環境影響評價並報批

10.建設工程勘察招、投標

11.委託地質勘探

12.委託初步設計

13.申報、審定初步設計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市政配套

14.徵求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15.落實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方案

16.報審市政配套方案

17.市政各管理部門提出市政配套意見

18.市政管線綜合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和市政配套階段的相關稅費

1.工程勘察(測量)費

2.工程設計費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

4.竣工檔案保證金

5.臨時用地費

6.臨時建設工程費

7.建設工程勘察招標管理費

8.勘察設計監督管理費

9.古建園林工程設計費

第四步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程序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1.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辦理建設用地委託釘樁

3.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

4.主管部門實地勘察

5.土地估價報告的預審

6.委託地價評估

7.辦理核定地價手續

8.辦理土地出讓審批

9.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0.領取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

11.領取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

1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返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

13.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用地申請

14.主管部門現場勘察

15.劃撥用地申請的審核、報批

16.取得劃撥用地批准

三、集體土地的徵用

17.徵用集體土地用地申請

18.到擬征地所在區(縣)房地局立案

19.簽訂征地協議

20.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21.確定勞動力安置方案

22.區(縣)房地局審核各項協議

23.市政府下文征地

24.交納菜田基金、耕地佔用稅等稅費

25.辦理批地文件、批地圖

26.辦理凍結戶口

27.調查戶口核實勞動力

28.辦理農轉工工作

29.辦理農轉居工作

30.辦理超轉人員安置工作

31.地上物作價補償工作

32.征地結案

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的相關稅費

1.地價款(土地出讓金)

2.資金佔用費

3.滯納金

4.土地使用費

5.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6.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

7.土地閑置費

8.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地價評估費

11.出讓土地預訂金

12.征地管理費

13.土地補償費

14.青苗及樹木補償費

15.地上物補償費

16.勞動力安置費

17.超轉人員安置費

18.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19.耕地佔用稅

第五步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安置

房地產開發項目拆遷安置階段的法律程序

1.委託進行拆遷工作

2.辦理拆遷申請

3.審批、領取拆遷許可證

4.簽訂房屋拆遷責任書

5.辦理拆遷公告與通知

6.辦理戶口凍結

7.暫停辦理相關事項

8.確定拆遷安置方案

9.簽訂拆遷補償書面協議

10.召開拆遷動員會,進行拆遷安置

11.發放運作拆遷補償款

12.拆遷施工現場防塵污染管理

13.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14.房屋拆遷糾紛的裁決

15.強制拆遷

房地產開發項目拆遷安置階段的相關稅費

1.房屋拆遷補償費

2.搬家補助費

3.提前搬家獎勵費

4.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費)

5.清理費

6.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7.對從城區位置較好的地區遷往位置較差的地區或遠郊區縣的居民的補助費

8.一次性異地安置補助費

9.房屋拆遷管理費

10.房屋拆遷服務費

第六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工、建設、竣工階段

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階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前准備工作

1.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2.項目轉入正式計劃

3.交納煤氣(天然氣)廠建設費

4.交納自來水廠建設費

5.交納污水處理廠建設費

6.交納供熱廠建設費

7.交納供電貼費及電源建設集資費

8.土地有償出讓項目辦理「四源」接用手續

9.設計單位出報批圖

10.出施工圖

11.編制、報送工程檔案資料,交納檔案保證金

12.辦理消防審核意見表

13.審批人防工程、辦理人防許可證

14.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5.領取開工審批表,辦理開工登記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建設招投標

16.辦理招標登記、招標申請

17.招標准備

18.招標通告

19.編制招標文件並核准

20.編制招標工程標底

21.標底送審合同預算審查處確認

22.標底送市招標辦核准,正式申請招標

23.投標單位資格審批

24.編制投標書並送達

25.召開招標會,勘察現場

26.召開開標會議,進行開標

27.評標、決標

28.發中標通知書

29.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30.工程承包合同的審查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手續的辦理

31.辦理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手續

32.建設工程監理

33.辦理開工統計登記

34.交納實心黏土磚限制使用費

35.辦理開工前審計

36.交納投資方向調節稅

37.領取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38.報裝施工用水、電、路

39.協調街道環衛部門

40.協調交通管理部門

41.交納綠化建設費,簽訂綠化協議

42.領取建設工程開工證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施工

43.施工場地的「三通一平」

44.施工單位進場和施工暫設

45.工程的基礎、結構施工與設備安裝

46.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監督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

47.辦理單項工程驗收手續

48.辦理開發項目的綜合驗收,領取《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

49.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50.竣工統計登記

51.辦理竣工房屋測繪

52.辦理產權登記

③ 建築施工時什麼情況下寫動火審批手續

施工現場進行動火作業,使用明火時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動火證當日有效,如動火地點變化,需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動火等級的劃分:

1、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審批程序: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業。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審批程序: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擬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

審批程序: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3)審批手續擴展閱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 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 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於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④ 到哪個部門審批手續

需要到當地的城建,國土部門審批,要是村上的地還要去村上請示,就是村委會。

⑤ 住宅樓審批手續全過程

一、規劃選址、定址
1、規劃選址:新建房屋持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劃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個人建房規劃選址意見書》。
2、規劃定址:持用地批准文件領取、填寫《漢中市個人建房規劃審批表》,申報資料齊全後,相關部門現場踏勘,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15個工作日內下達規劃許可通知至辦事處、村(居)委會。
二、施工圖審查
1、建房戶持規劃設計條件委託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報規劃部門審查,也可委託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報審經批準的標准型施工圖,規劃部門2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築施工圖審查工作。
2、建房戶領取《個人建房規劃定位放線任務書》,並對遵守和服從規劃管理做出承諾。
三、開工放線及竣工驗收
1、建設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建房戶提出申請,3個工作日內由具有測繪資質的技術部門與規劃、國土、辦事處、村組,現場實施個人建房開工放線。
2、基礎達±0.00,城建監察支隊現場驗線。
3、房屋竣工辦事處、村組初驗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專項驗收。
4、驗收合格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個人建房應交規費
1、行政規費: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築面積30元/m2收取(僅收非農業戶口及違法建設經處理保留使用的)。依據漢政發(1999)32號文。
2、技術服務性收費:
(1)測量定位放線費,每件(戶)648.52元,依據國測財字(2002)3號文。(由施測單位收取)
(2)施工圖設計及服務費:建房戶按規劃設計條件委託設計單位設計的,設計費由建房戶與設計單位協商;使用標准型施工圖,並提供施工過程技術咨詢服務的,收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元。(由提供施工圖的企業收取)

個人建房報建須知 一、個人建房規劃審批要求及應完善的資料:
1、填寫《漢中市個人建房申請審批表》;
2、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表);
4、房屋照片(僅限危房);
5、房屋鑒定報告(僅限擴建加層和危房);
6、1:2000地形圖;
7、四鄰協議書;
8、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持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以下情況不批准個人建房:
1、不符合規劃用地性質的;
2、壓占規劃道路紅線的;
3、城市規劃道路兩側各50~100米范圍內的;
4、在村莊規劃范圍以外的;
5、城市規劃嚴格控制區內的;
6、已公告列入近期拆遷范圍內的;
7、原房屋無法承受加層荷載的;
8、建築間距無法滿足規劃技術條件,四鄰有糾紛的;
9、房屋產權不明晰或屬違章建築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能批准個人建房的。

⑥ 如何辦理拆遷審批手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土地、建設、規劃、公安、市政、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負責對房屋代辦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人員培訓,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六)對下級拆遷主管部門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按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二)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五)處理拆遷歷史遺留問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後,應當持有關證明向擬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以下稱拆遷申請人)的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拆遷范圍內按職責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的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程、跨區、縣(自治縣、市)的建設工程以及主城區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遷申請人持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質量)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補償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日內按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將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式、搬遷期限、拆遷騰地期限或過渡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布。對不具備拆遷條件的,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遷的除外。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內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
因規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須持規劃變更手續按原報批程序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託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雙方簽訂委託合同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四條 搬遷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拆遷騰地的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或者停止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騰地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需延長拆遷騰地期限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及安置房質量、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應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搬遷期限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當事人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 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八條 在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強制執行費用由拆遷人負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應經原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用地、規劃和房屋拆遷變更手續。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雙方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由批准項目轉讓的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公示項目轉讓事宜。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有權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當事人佔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公假;不能給予公假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3個月內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方式。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其另行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與拆遷人協商。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70%。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須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執業,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規執業。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建立房屋拆遷評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加強對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學校、醫院等用於公眾服務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還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的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基礎設施,拆遷人必須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規劃執行,恢復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補償。法律、行政法規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拆遷前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主城內住宅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或一次性現房安置,並提供兩處以上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拆遷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確需過渡安置的,應徵求被拆遷人的意見,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由批準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政府確定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應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第三十七條 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先建安置房。
拆遷安置住宅房屋應公開房號,由先行搬遷的被拆遷人在同等戶型條件下優先選擇安置的樓層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須符合國家普通民用住宅設計規范的基本要求和質量標准;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權,在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轉讓。
第四章 拆遷過渡與補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遷,拆遷人應付給搬遷補助費。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給予提前搬遷的獎勵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不能一次解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應提供臨時周轉房或鼓勵房屋使用人自行臨時過渡。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的屬生產、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因拆遷人沒有提供臨時周轉房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和過渡期限長短一次性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由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協商分割。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按拆除的建築面積提供了非住宅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並必須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四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應按超期增加比例部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所有拆遷安置任務的建設項目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辦理用地、規劃變更的,起用地規劃變更手續無效。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評估資質或評估人員資格。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不按規定報送拆遷檔案資料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將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將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無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住宅是指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下達之日前,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均有非住宅用途記載內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涉及的費額標准、安置補助標准等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參照本條例執行。三峽庫區城鎮移民的房屋拆遷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02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本條例生效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工程,按原條例的規定執行。

⑦ 行政審批的審批手續

「行政審批流程太復雜了,一天一夜都講不完。」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詒川在海南「兩會」上「曬」出了他製作的「行政審批長征圖」。長達5頁的A3紙張,詳細記錄著一個投資項目從獲得土地到辦完手續,需經過30多項審批,蓋上百個章,全程最少需歷經272個審批日。
新一屆政府把簡政放權作為深化改革的「當頭炮」,去年國務院共下放和取消了334項行政審批事項。但為何基層的行政審批仍如此拖沓冗長?
個案 辦完1塊地經歷五屆區委書記
前期籌備階段90個工作日,土地獲取階段154個工作日,方案審查階段20個工作日……邢詒川拿著行政審批「長征圖」說:「一塊地的命運太艱難了。」
邢詒川製作的行政審批「長征圖」顯示,一個投資項目從土地獲得到辦理房產證,需經過土地獲取、方案審查、工程許可等8個階段。
「審批涉及的部門太多。」邢詒川說,有的部門對同一個項目的審批要涉及內部的幾個科室,且前後要進行多次審批,有些流程蓋章是章套章,既費時,又費事。「使得企業三天兩頭在這些部門轉悠,卻總有辦不完的手續,蓋不完的章。」
如初步設計方案的審批,其流程為經辦人初審並修改,到科長評審並修改,再到分管局長審核,再到經辦人結果反饋。反復送審修改再送審,流程要重新再走一遍。「這種多環節多層次的重復審批,導致企業的時間和財務成本大大增加。」邢詒川說。
邢詒川說,整個審批流程按政府規定時限是272個工作日,但是實際所花的時間遠遠超過272個工作日,很多項目審批流程少則1年,多則3年。
海南一位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該企業有一塊地從開始征地到落地,政府審批各種流程前後花了五年時間,期間經歷了三屆市長,五屆區委書記。
分析 「變相審批」人為形成「關卡」
實際上早在2008年,海南就設立政務服務中心,通過行政審批「三集中」改革將審批推向窗口。今年的海南省政府工作報告也指出,今年要繼續清理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確保全省行政審批事項減少三分之一以上。
但邢詒川發現,盡管一批審批權力下放,部分審批流程表面簡化,但許多審批的內部程序依然繁瑣冗長。
邢詒川說,比如規劃報建必須經過8個政府部門,每個部門都派人到現場查看。相關部門各自為政,分批分次到現場查看,企業僅僅接待報建和驗收的人員就達10多次。「審批流程多了,廟就多了,燒香的也就多了,不正之風肯定就多了。」
「為什麼這些部門不能協商一個統一時間來現場查看呢?」邢詒川說。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政府部門將部分審批權力下放轉移至中介機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新問題。
企業進行項目審批,少不了行政審批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邢詒川說,這些機構大多為政府指定機構,有些機構將專業服務變成變相審批,與政府部門利益掛鉤,人為形成「關卡」,工作效率和收費情況讓企業感到頭疼。
海南現代科技集團副總裁謝滔舉例說,比如防雷報告每平方米收費2元,一個項目動不動就收費數十萬元,還需要排隊,中介機構高興就出快一點,不高興就拖一陣。「白螞蟻檢測給一包葯撒一下,收幾萬元,否則不給辦預售許可證。」

⑧ 審批是什麼意思具體詳細點

審批:[ shěn pī ]

基本解抄釋:對下級呈報上級的公文進行審查批示。

詳細解釋

審查批准,《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岑溪縣收支計劃》:「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按計劃辦事。」

⑨ 廣告審批手續怎麼辦

一、辦理廣告發布手續所需材料:
1、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
2、戶外廣告彩色效果圖5份;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建築物產權單位出據的房屋產權復印件、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產權單位統一設計的意見;
5、設計安裝安全保證書(由安裝單位寫)。
二、辦理順序:
1、到縣(或區)政府經濟大廳領取區縣(區)市政管委、縣(區)工商局戶外廣告審批表格;2、持相關資料到城市管理規劃科辦理戶外廣告前置審批手續;
3、持所有資料到縣(區)市政管委、縣(區)工商局辦理相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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