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Ⅰ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Ⅱ 行政復議法31條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生效,為什麼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起訴
這是兩個概念。行政復議決定書是由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行政行為做出的一種最終裁定。不管你是否認可它做出的決定,只要送到你手裡,它就起作用了。所以送到你手裡,如果你接受這個處罰結果那你就得按照他的決定去執行。如果你不認同這一決定書(就是不服),那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訴做出這個決定的行政單位。而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
它只具有行政約束力,並不像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具有強制力,你必須去執行或者服從。
相關法律規定,為了保護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合法權利,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的單位。否則行政機關就無法無天,凌駕於法律之上了。
Ⅲ 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後應該怎樣給行政復議申請者回復、有什麼格式嗎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Ⅳ 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Ⅳ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應"是否正確
正確。
Ⅵ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有權處理的應在三十日作出,無權的應在七日內送有關機關處理。
Ⅶ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後,申請人請求撤銷復議了,該怎麼辦、
如果申請人在復議決定書還未下達前,撤銷復議申請,那麼復議機關則確認該行政行為合法,不做出改變原具體行為的決定。如果申請人在復議決定書下達,變更行政行為之後,申請撤銷復議申請,則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直接按照復議決定書的規定,嚴格執行復議機關的決定即可!
Ⅷ 哪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8)行政復議決定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Ⅸ 行政復議決定書 有異議怎麼辦
需要看你收到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決定內容,如果決定維持的,則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被申請人為被告向被申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決定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的,則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行政復議機關為被告向該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Ⅹ 行政復議答復書與行政復議決定書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答復書是由被申請人製作的文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是由行政復議機關製作的版、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權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