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中
Ⅰ 執法中的執是什麼意思
操作、掌握、判斷
為了社會治安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各級地方常常組織各類聯合執法,綜合各行政單位,對社會的不當行為進行綜合處理,不僅提高了執法力度、辦事效率,也促使社會進步。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5條的規定,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例如,某超市對市衛生局和工商局聯合執法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市衛生局和工商局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即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Ⅲ 該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聯合執法中,聯合中一方有搜查權,搜查有存在違法違規的物品的房屋或庫房的權力,房專屋被搜查就屬是正常的。公安局在聯合執法之中,你問的答案當然是可以直接進入進行搜查,當事人有維護自己合法財物和權益不被侵害的權力和配合執法一方的義務。財產及人身未受到非法侵害的情況下,也反映不了什麼事情。如果人身及財產受到野蠻執法的侵害了,可以拿證據和有效證明材料去公安局申訴,或去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你說的情況,基本上執法一方沒有什麼問題。申訴也是沒事找事。配合國家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是公民的義務,再說,對於執法一方的投訴沒有有力的、有效的證據是沒有用的。
Ⅳ 行政執法中行政處罰案件案由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確定和表述不盡一致,有些法院在這方面作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為規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和行政案件的特點,結合行政審判實踐經驗,現就有關行政案件案由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各級人民法院試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其確定方法如下:
(一)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確定作為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范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為「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范圍。行政管理范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一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案由的第一構成要素,分類後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稅務等,直接以「海關」、「計劃生育」、「稅務」作為案由第一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范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後的具體管理范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為第一構成要素用語。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綜合上述兩個要素,行政作為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范圍+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行政處罰」。「治安」為公安行政管理范圍之下具體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以海關作出沒收走私物品的行為為例,其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范圍相對窄一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為第一構成要素。
(二)不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仍適用上述作為類案件的兩種構成要素的結構,但又要體現此類案件的特色,其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一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為第二個構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或義務作為第三個構成要素。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為例,案由確定為「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履行……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種職責,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可以具體區分為「訴XX(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訴XX(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訴XX(房屋管理機關等)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行政賠償類案件分為兩種情況,即一並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對於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加「及行政賠償」一語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及行政賠償」等。對於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件,案由的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范圍+行政賠償。以稅務工作人員在執法中致人傷亡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為例,如「稅務行政賠償」等。
二、案由適用范圍和確定時間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階段,如果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應當根據審理後確定的法律關系性質來確定結案案由。因此,本規定既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於審理階段,但法律文書和卷宗封面等均應以結案案由為准。
三、難以確定案由情況的處理當出現行政管理范圍和具體行政行為種類難以界定、案由難以確定的情況時,可以作為例外情況酌情確定案由。如起訴鄉鎮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權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案件,就很難確定管理范圍,也很難確定其行政行為的種類,這時,可以用「鄉(鎮)政府行政處理」、「訴鄉(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行政義務」等作為案由。
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時,案由可通過概括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方式來確定。
Ⅳ 政府工作人員執法中什麼行為應當那個追究相應責任
具體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比較常見的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內罪。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容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執法中傷人 警察管嗎
你說的執法中傷人,如果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中傷人,只要有人報警,警察會管的。警察會查明事實作出處理的。如果屬於在執法人員的正常工作時,有人影響了執法人員的公務活動,並且人身的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執法人員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傷了人,警察會與執法人員一起處理違法人的。
如果是執法人員違法執法,造成傷人,只要有人報警,警察會管的,如果執法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由檢察院為主負責查處。
Ⅶ 如何認定城管執法中的共同行政違法行為
在城管執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地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在同一違法事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對人參與,他們共同合謀、互相分工或互相參與利益分配。此類案件中,從表面上看行為人有多人,似乎存在多個違法事實,其實不然,這類案件整個事件為一個整體,實為「一事」,多個相對人共同參與,其行為構成了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一、「共同行政違法」與「一事各罰」的概念共同行政違法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人共同故意地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一事各罰」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人共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對各個行政相對人分別處以行政處罰。適用「一事各罰」原則的前提是要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作出一個合理的界定。雖然行政處罰不同於刑罰,不能完全套用《刑法》中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但卻不妨可以借鑒。一般認為,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具有以下特徵:行為人為兩人以上;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是同一個;行為人之間存在著共同故意。當然,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中,行為人的作用未必相同,根據各行為人在違法事件中的作用,可以分為四個狀態: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各個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中的作用大體相當;二是主從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各個行為人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中有輕重,有主有次;三是脅騙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有的違法行為人是受其它違法行為人的脅迫或誘騙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有的違法行為人是受其他違法行為人的教唆而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二、「一事各罰」原則的適用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適用「一事各罰」,是因為行政相對人都參與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理應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共同行政違法人彼此的行政責任是相互獨立,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其中一個承擔所有行為人共同的行政責任。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實施「一事各罰」,也不是簡單地對行政責任平均分割,而應如前所述,按照行為存在的不同狀態,根據違法行為人情節的輕重,違法行為的性質,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罰款幅度內,分別對各個行為相對人給予處罰,做到「責任自負、過罰相當」。對此有的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三、「一事各罰」在城管執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的違法事實為一個整體,理應立「一案」查處,即同案查處,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均為本案的當事人。城管執法部門應該對行為人在共同行政違法案件中實施的行為進行全面深入調查,了解其分工,並根據行為人的違法情節、行為人在違法事件中發揮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後果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與違法責任相當的行政處罰決定。
Ⅷ 行政執法中的濫用職權有哪些情況
不知道你是幹嘛的,但從以上本末倒置的發言中,可以看出你不是別有用心,那就是藐視國法。
Ⅸ 行政執法中的證據收集途徑有哪些
行政執法中的證據收集途徑有:
舉報人投訴舉報、詢問、現場調查、現場拍照、現場錄像、勘驗(檢查)、抽樣取證、鑒定等方法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