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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4 12:16:08

1. 報考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身高有什麼要求嗎

得要求是男的不低於168CM,女的不低於165CM。
視力要求:
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報考公安機關警察、監獄戒毒管理機關警察職位及法檢機關的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的,不合格。其中,報考深圳市公安局從事法醫、物證檢驗鑒定、網路安全管理、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排爆類職位(職位編碼為:1401D013、1401D015—1401D023、1401D026—1401D028、1401D033)及報考市司法局從事財會、醫學、心理矯正類職位(職位編碼為:1401E001、1401E002、1401E009、1401E010、1401E012—1401E014)的人員,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的,不合格。

職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依法維護區屬道路運輸市場、水上運輸市場的正常秩序,對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的各種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區屬公路路政巡查,查處違反公路管理、路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維護本轄區交通行業的正常通行秩序;依法對本轄區貨運場站、汽車維修、危險品運輸等道路運輸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區屬交通安全設施、經常性停車設施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運政路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工作;統一組織、指揮全區范圍的交通專項整治;承辦省、市交通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交辦、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群眾投訴的協調、調查和處理工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研究制定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規范和管理制度;負責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考核、監督、行風建設和宣傳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 上海城市交通行政執法被爆「釣魚執法」的真相

從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營運」被扣下車輛,到20日被認定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法律正確,取證手段並無不當」,再到26日被浦東新區政府重新認定為「在執法過程中使用不正當取證手段,依法終止執法程序」,短短兩周內,河南籍「90後」小夥子孫中界經歷了一波三折的變化。變化背後,是調查的不斷深入。 10月20日至26日,新華社記者作為中央媒體代表參加了浦東新區政府為調查「孫中界事件」而組成的聯合調查組。26日聯合調查組公布調查報告,將真相還原。 「非法營運」之爭 從一開始,「孫中界事件」爭論的焦點就是其是否從事了「非法營運」,即人們通常所說的「黑車」。 14日晚8時,剛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孫中界,在上海浦江鎮召泰路閘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輕人揚招,乘客上車4分鍾後便要求停靠在閘航路188號。正是在這里,孫中界受到了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檢查,認為其「涉嫌非法營運」而扣下金杯麵包車。 對於車上這關鍵的4分鍾,孫中界和行政執法部門各執一詞。17日孫中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當時那名乘客說:『兄弟啊,幫個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沒有公交車』,我見他實在可憐就讓他搭車了。上車後那名乘客主動談價錢,說要給計程車的價錢,但我一直沒理他。」 而交通執法部門的調查結果是那名乘客「承認揚招上車且談妥車費10元。」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負責人19日對記者表示,定義「黑車」在「業內」只要滿足四個條件即可:揚招、聽乘客指令行駛、司機和乘客互不認識、提供有償服務,「孫中界一事完全符合這四個要求。」 剛來上海3天的孫中界顯然沒有想到自己就這樣被定義成了「黑車」,並且要面臨1萬元的行政罰款。情急之下孫中界選擇傷指以示清白,而此事經媒體報道後也迅速引發各方關注。 18日,上海市政府要求浦東新區政府迅速查明事實,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公布於眾。20日,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布「調查報告」,稱「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行為情況屬實」,「並不存在所謂的『倒鉤』執法問題」。 20日,在浦東城管部門公布「調查報告」的同一天,浦東新區政府決定成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媒體代表、社區和企業代表在內的12人聯合調查組,城管部門明確被排除在調查組之外。 「釣頭」浮出水面 21日,剛剛組建起來的調查組迅速投入工作。在查閱相關卷宗、錄音等資料的基礎上,兵分三路到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孫中界工作的上海龐源建築機械工程公司以及孫中界傷指後就診的73171部隊醫院現場調查。 「孫中界事件」中的乘客是確定此案是否屬於「釣魚執法」的關鍵。21日下午,調查組約見了「乘客」陳雄傑。調查組成員、上海金融學院政法學院院長薄海豹律師問:「你是否第一次配合執法?」陳答:「我是第一次。」薄又問:「假設是否有第二次?」陳答:「沒有。」薄再問:「假設是否能配合作公安測謊測試?」陳答:「可以。」 但就是這位自稱敢做測謊測試的「乘客」陳雄傑,在調查中露出了馬腳。在調查組抽查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今年8月執法活動的案卷中,發現陳雄傑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證非法營運的筆錄,證明其向調查組的陳述存在虛假,有可能是「職業釣鉤」。 進一步深入調查後,破綻越露越多。調查組發現在多份不同卷宗上多次出現同一姓名的「乘客」,而檢查相關財務資料後發現前來領取所謂「專項整治勞務費」的卻另有其人,而且不同「舉報乘客」的「勞務費」大多都由這位「蔣某某」領取,「釣頭」由此現身。 22日晚,調查組約見「蔣某某」,在強大的心理壓力下,這位「釣頭」承認了自己組織的「釣鉤集團」直接參與了「孫中界事件」。他說,自己手下有三四十人,沒有固定地域。14日當天,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一中隊的一名隊員通過「蔣某某」將當天執法的時間和地點告訴了「乘客」陳雄傑,當晚8時許陳雄傑正是按照事先約定的路線將孫中界駕駛車輛帶到了執法人員檢查點。 真相自此大白。 將真相誠實地公之於眾 「孫中界事件」的調查過程非常順利,沒有受到政府部門的阻撓和壓力;而調查結果能否完整客觀地向社會公開,成為調查組成員在後期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24日從上午9時一直到下午4時,聯合調查組開始起草和審議最終的調查報告。報告的第一稿就明確寫入「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10月14日執法過程中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以及「陳雄傑在調查中的陳述存在虛假」等關鍵內容。此後報告雖幾易其稿,但是這些文字都全部得以保留。最終12名成員都在這份客觀真實的報告上鄭重署名。 24日中午,浦東新區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看望並聽取聯合調查組的匯報,對聯合調查組的工作表示感謝,同時承諾將以調查結果為基礎,「負責任地對此事件作出回應」。 26日中午,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舉行新聞通氣會,通報「聯合調查組」關於10月14日「孫中界事件」的調查報告和區政府關於此事件的處理意見,認為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結論與事實不符,向社會公眾作出公開道歉。 上海市委副秘書長、浦東新區區長姜樑說:「政府不能夠保證不做錯事情,但政府一定要保證是誠實的。」

3. 城市交通執法有權利查貨車限行嗎

城市交通違法既可以查貨車,也可以查其他車輛,這是他的職責所在。

4. 上海城市交通執法總隊前身是什麼

上海城市交通執法總隊前身是不是人見人愛的「城管」?商討一下。

5. 城管開的罰單應該怎麼處理

一、等城管部門把違停處罰信息轉入交警部門,再去交警部門處理。城管部門的處罰款跟交警部門是一樣的,唯一不一樣的,是扣分行為,是針對不扣分情況。

二、 如果是現場處罰的違章停車處罰單,那麼,請在第一時間去銀行繳納罰款就可以, 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手續辦理好以後,也需要去銀行繳罰款了,現在違法處理窗口不會直接接收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已經接受處理,需要在15日以內繳納罰款。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1、 接受處罰時候,請帶上違法停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和違法停車駕駛員(或者經辦人)的駕駛證。通知單上一般有15天以內主動處罰的要求,這個是可以不用擔心的,超過時間接受處罰不會加大處罰力度也不會增加處罰金額。

2、不管是去交警隊的處罰還是去城管局的處罰,違章停車的處罰統一是不扣分,罰款執行的是50-200元的標准,一般情況下,都是150元的處罰金額。


(5)城市交通執法擴展閱讀:

違章處理

現場違章停車處罰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機動車停放規定的,如果駕駛人在場,交警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駕駛人立即駛離。一般駕駛人只要快速駛離即可,沒有罰款的處罰。如果駕駛人拒絕駛離,駕駛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會對你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現場違章停車處罰

如果駕駛人不在場,除了進行罰款貼罰單之外,如果停放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門有權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處罰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於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

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6.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和交警隊的關系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兩者之間沒有直接隸屬的上下級關系。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是交通部門的執法機關,負責檢查和處罰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等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交警隊則是公安部門的下屬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違反交通法規、管理機動車等。

7. 城管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嗎

第一,名詞解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城管」,是中國內地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其前身「城管辦」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事業單位。後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方的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稱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執法依據是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城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第二,城管局職責(權利):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13個方面。

綜上所述,地方城管局可以依地方政府的授權,在其授權范圍內,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當事人進行執法。

補充一下,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經過大部制改革後,該機構的名稱為: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該局可以行使原城管局、環保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與之相關的執法權利。

供參考!

8. 松江區城市交通執法大隊乘地鐵到哪一站下車

輕軌5號線,春申路(地鐵站),
一,步行593米:
1、向西北步行37米,左轉
2、向西南步行44米,右轉
3、向北步行100米,左後轉進入春申路
4、沿春申路步行41米,過馬路後靠右
5、沿沁春路向西南步行371米,到達沁春路莘西南路
708路(莘建東路寶城路--新橋火車站(臨時站))
沁春路莘西南路 上車,17站,閔申路 下車
二,換乘松江10路(晨星小區--正泰電器公司)
閔申路 上車,11站,榮樂路洞涇路 下車
三,換乘松江22路(松江新城地鐵站--松江汽車東站(下客站))
榮樂路洞涇路 上車,4站,環城路 下車
步行732米:
1、沿松江環城路向北步行46米,右轉
2、向東步行557米,左前轉
3、向北步行95米,右轉
4、向東步行34米,到達目的地
上海市松江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

9. 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到底是做什麼的 怎麼感覺他們沒事情做的

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省際客運、道路貨運、汽車維修、停車場(庫)經營、駕駛員培訓等城市交通行業綜合執法職能的行政執法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10. 常州市武進區交通運輸局交通綜合執法改革方案

常州市交通運輸局的方案還沒公布,但是常州市武進區交通運輸局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交通綜合執法改革)已流傳出來:《常州市武進區編辦關於對武進區交通運輸局所屬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事項的批復》,總體方案是成立一局三中心。但是試點的江蘇省交通廳、無錫交通局、鹽城交通局、南通交通局的方案都是成立一局兩中心(沒有運輸服務中心)。
因為常州市武進區交通局的改革方案涉及到增加了交通局下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數量,且涉嫌隨意賦予下屬單位行政職能和管理職能,與中央及江蘇省要求的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要「嚴格控制機構數量」及「事業單位只承擔支持輔助或技術性、事務性的職能;調整轉型事業機構,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的改革精神與改革方案相抵觸,遭到下屬事業單位員工的聯名信訪。基於此種原因,現常州市交通運輸局的方案還未正式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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