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審批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批制度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而形成的特定的制度。
⑵ 什麼是行政審批
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將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⑶ 審核和審批有什麼區別
審核是審查和核實,有時無最終決定權;審批是審查和批准。隨時有最終決定權。
審核:審查核定,為獲得審核證據並對其進行客觀評價,以確定滿足審核准則的程度所進行的系統的、獨立的並形成文件的過程。
審批 :審查批示,上級部門或人士對下級部門或人士意見或報告的批復。
拓展資料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行政審批,是指行政審批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目前,行政審批的形式多樣、名稱不一,有審批、核准、批准、審核、同意、注冊、許可、認證、登記、鑒證等。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相對人實施某一行為、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取得某種資格資質及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同意的,都屬於《實施意見》所要求清理和處理的行政審批項目范圍。
因此,在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時,不能只注意其名稱和形式,而應當把握其「必須經過行政審批機關同意」這一實質,才能保證不重項、不漏項。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批機關作為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機關對其內部有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決定不屬於《實施意見》所要求清理和處理的行政審批項目范圍。
⑷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申請,容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⑸ 政府行政審批涉及哪些方面
政府行政審批通常包括審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該類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准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准,食用油的檢驗。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婚姻登記、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⑹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
【行政許可的概念】行政許可又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准則。行政許可的原則主要有:①法定原則;②公開、透明原則;③公正、公平原則;④便民、效率原則;⑤救濟原則;⑥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⑦監督與責任原則。
【行政許可的種類】行政許可的種類是指依據不同的適用事項對行政許可的分類。行政許可的種類主要有特許、普通許可、認可、核准和登記等。
【普通許可】普通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如基於高度社會信用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利用財政資金或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產業布局、需要實施宏觀調控的投資項目,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活動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等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設定普通許可的其他事項。
【特許】特許適用於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並且具有數量限制的事項,如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設定特許的其他事項。
【認可】認可適用於行政機關通過考試、考核方式確定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行政相對人的資格、資質。
【核准】核准適用於行政機關依據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審核、認定的事項,如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核準的其他事項。
【登記】登記適用於確立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事項,如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事項。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包括法律對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法規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許可的設定、部門規章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指有權適用行政許可的主體。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包括: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行政機關等。
【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許可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適用廣泛的特點。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驟: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展。有法定情形的,還應經過聽證程序。
【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是指一般程序以外的行政許可的程序。包括特許程序、認可程序、核准程序和登記程序等。
⑺ 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提供的審批等服務是否屬於行政執法行為
政務中心的審批項目屬於行政審批,是依法行政的范疇,但不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屬於行政執法過錯。
行政執法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針對具體的、特定的相對人或行政事務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的目的,是通過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完成國家實行行政管理職能。行政執法的結果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實施的主要行政行為,是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一、行政許可
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許可,如投資立項、進出口管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葯品生產許可等。
2、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權利並且具有數量限制的許可,如開發利用土地、礦產、水等自然資源,公共汽車運營線路等。
3、資格資質方面的許可,如公務員、律師、執業醫師等職業關資格許可,施工企業、設計單位等的資質許可。
4、對特定物的檢測、檢驗和檢疫。
5、確定主體資格方面的許可,如企業法人登記、社會組織登記。
二、行政處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依照有關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指行政執法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對管理相對人的財產、身體及自由等予以強制採取的措施。其種類主要有:
1、代執行,如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代出義務工等。
2、執行罰,最典型的如滯納金。
3、人身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隔離、強制檢查公民身體(尤其是在預防傳染病時)等。
4、財產強制,如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撥銀行存款,對腐爛變質食品實行的強制銷毀等。
5、在其職權范圍內進出生產經營場所的強制檢查。如現場檢查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要求及時處理。
6、對產品或者商品的強制檢驗。
7、緊急狀態時,臨時緊急徵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產。
8、緊急狀態時,進入或處置土地、建築物、住宅。如為了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
9、其他,如《遊行示威法》規定的強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強制帶離現場。
四、行政徵收
指行政實施主體憑借國家強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無償徵集金錢或實物的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征稅、行政事業性收費兩種。
五、行政給付
指行政實施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給付金錢或者實物。其種類主要有:
1、撫恤金。這是最常見的形式,如對犧牲、病故、殘疾人員的撫恤金,軍烈屬、復員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費等。
2、特定人員離退休金。如民政部門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的離休金、生活補助費、副食品價格補貼、護理費、喪葬費等。
3、社會救濟、福利金。如對農村五保戶、貧困戶以及流浪乞討人員的救濟、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六、行政確認
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審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
1、公安行政確認:主要是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路況及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態的檢驗和鑒定;對交通事故等級的確認;對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等。
2、民政行政確認:主要是對現役軍人死亡、傷殘性質的確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等級的確認;對結婚條件的確認等。
3、勞動行政確認:主要是對傷亡事故原因、責任的確認;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確認等。
4、衛生行政確認:主要是對食品衛生的確認;對新葯及進口葯品的鑒定;對醫療事故等級的鑒定等。
5、經濟行政確認:主要是對產品標准化的認證和計量器具的檢定、產品質量認證;對商標和專利權的審定;對著作權屬的確認;對動植物檢疫的確認;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等。
6、司法行政確認:主要指《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確認。
七、行政裁決
指行政實施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除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領域設有專門的行政裁決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食品衛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葯品管理法》等法律,也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其種類主要有:
1、權屬糾紛的裁決。包括對草原、土地、水、灘塗及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和房產方面糾紛的裁決。
2、侵權糾紛的裁決。例如,對侵犯商標權、專利權引起的糾紛,分別由工商、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裁決。
3、承辦處(室)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這種糾紛廣泛存在於食品衛生、葯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等許多方面。通過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八、其他
主要指不適合上述分類的其他行政職權,如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規劃與計劃、行政獎勵、行政調解、行政指導、備案、登記等。
⑻ 什麼是行政審批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就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准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包括行政審核制度和行政批准制度。我們常說的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
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就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批制度就是關於這兩種行為的制度。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⑼ 行政審批中心是做什麼的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辦事效率、優化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是將部門、單位的行政審批、服務和收費事項集中辦理,提供一站式服務。
⑽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具體的職能是什麼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具體的職能: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以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為宗旨,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並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運行模式。
集中辦事,方便群眾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將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才能辦成的事,變為只跑中心一處就能辦成,極大地方便了辦事群眾。「變群眾跑為幹部跑」,「變外部跑為內部跑」,真正體現了人民政府以民為本的思想和為民服務的宗旨。
加強監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統一要求、組織、監管和協調下,對進入中心的所有審批事項都作出公開承諾、限時辦結;特別是通過並聯審批,切實簡化了辦事程序、有效提高了辦事效率。同時,通過各單位之間、窗口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中心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眾相結合的監督,使監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實處。
陽光作業,防止腐敗
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務項目、受理條件、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辦事結果、行為規范、管理規章等全面公開,實行陽光作業,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與規范,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形象。
規范收費,有利財政
嚴格按規定標准收費,減少了部門自由裁量收費數額的隨意性,全部收費直接進入財政統一賬戶,透明了各部門資金狀況,方便了財政對各部門資金的有效監管,防止了資金流失,保證了財政收入。同時,擴大了財政資金的調度空間,並為減小部門收入差距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