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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考核

發布時間: 2020-11-24 12:10:09

❶ 關於行政執法年終考核表內容怎麼寫

建議委託律師寫

❷ 行政執法人員 年度考核評語怎麼寫

考核評語範本:
1、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知識,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工作能力,嚴格要求自己,勤於工作,團結同志,遵章守紀。
2、XXX同志注重學習,政治理論水平較高,能以大局為重,服從組織安排,勤政廉政,較好地完成了局黨組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其分管的**和***等工作呈現出不少新的亮點。
3、綜合素質高,政治立場堅定,統籌能力強,能駕馭全局,切實履行了公共衛生職責。工作思路清晰,開拓創新精神強。講實話,干實事,求實效,踏實工作,較出色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辦事穩妥,生活朴實。為人謙虛、坦誠,胸懷寬廣,謙潔正派,不計較個人得失。
4、政治堅定,思想穩定,能夠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工作積極肯干,肯下功夫鑽研業務,運用「多數人管少數人」的自律機制,開辟了新時期農村計生管理目標實現的新途徑,效果明顯,母嬰安康保險走在全市前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工作能力,對分管工作盡職盡責,能吃苦,經常深入基層檢查指導工作,正確處理了工作和家庭關系。遵紀守法,尊敬領導,團結同志,為人正直,作風正派,清正廉潔,不計較個人得失。不足:創新意識要進一步加強。

❸ 如何對執法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進行考核

(一)建立責任機制,實行目標監管。要對城管執法行為實施有效監督,必須解決好監督什麼的問題,只有明確監督的內容和責任,才能防止執法監督「空對空」。
(二)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必須對執法權力進行合理設置和適當分解,實現權力制衡。一要加強黨內監督。嚴格執行《黨內監督條例》不斷規范領導班子的議事、決策行為,確保重大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二要分解、制約執法權力。進一步規范各項執法工作的程序,完善操作流程,積極推行網上辦案。
(三)突出重點難點,創新監督方式。
(四)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
(五)拓寬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城管執法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必須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調動社會力量實施監督,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❹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的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

(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號發布 根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是指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以及各級公安機關對所屬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辦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況進行的考核評議。
第三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二)在辦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三)在行政管理中的執法情況;
(四)在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以及控告申訴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五)內部執法監督工作和民警執法違法情況。
第五條公安機關辦理各類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實立案;
(二)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范圍規定,無越權辦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四)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無篡改、偽造、隱瞞、毀滅證據以及因故意或者嚴重過失導致案件證據無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准確,量處適當,無違法撤銷案件、升格或降格處理,以及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不應當處罰而予以處罰等情形;
(六)適用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調查措施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書規范、完備,案卷裝訂規范。
第六條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濫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二)依法保障律師正常的執業活動,無違反規定拒絕、阻礙律師依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和會見在押當事人的情形;
(三)依法適用、變更和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無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以及非法凍結、扣押等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還、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無亂收及非法處理保證金的情形;
(五) 依法提請逮捕,無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時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六) 依法審查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無放縱罪犯的情形;
(七)在辦理經濟犯罪、財產犯罪案件中,無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或對經濟犯罪、財產犯罪故意降格處理以及亂罰款、亂收辦案費等情形。
第七條辦理治安案件以及違反交通、消防、邊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規的行政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作出查封、凍結、扣押、收繳、罰沒財物的決定,並對以上財物妥善保管和處置,無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義務,保障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正確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法適用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留置盤問等措施;
(四)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條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及時履行職責,無應當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為情形;
(二)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無因履行不當導致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行政訴訟敗訴或國家賠償等情形。
第九條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場所管理工作中,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無在押人員、執行對象行凶、自殺的情形;
(二)無在押人員、執行對象脫逃的情形;
(三)無體罰、虐待在押人員、執行對象的情形。
第十條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控告申訴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進行行政復議,無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因復議決定明顯不當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等情形;
(二)對行政訴訟案件依法應訴,無拒不出庭、不提出訴訟證據和答辯意見等情形;
(三)依法進行國家賠償,對違法行為無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不依法理賠等情形;
(四)對控告申訴案件依法處理,無推諉、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條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嚴格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監督決定和命令,無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二)對業已發現的錯誤案件,及時糾正,無故意隱瞞、拒不糾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時追究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無應當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條依法制定有關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文件內容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十三條在登記、統計、上報各類執法情況過程中,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情形。
第十四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評議的內容範圍,確定考核評議各項內容所佔分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考核評議項目和評分標准。
考核評議結果以年度積分為准,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檔。
第十五條因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命令而發生執法過錯的,不予扣分;對執法過錯自查自糾,並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可以減少扣分。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所屬執法部門或派出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級公安機關年度考核評議結果應確定為不達標:
(一)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導致其重傷、死亡的;
(二)濫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三)因對監管場所管理不當導致被監管人集體脫逃的;
(四)因重大執法過錯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五)因黃、賭、毒違法犯罪現象嚴重或者出現重大執法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被考核評議單位拒絕接受考核評議或者弄虛作假的。 第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對下級公安機關和所屬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按本規定的內容和標准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議,將考核評議結果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並在本級公安機關予以通報。公安機關的其他考核評議活動應當與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合進行。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考核評議結果進行復核。
第十八條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應當成立以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考核評議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採取平時考查與年度考核評議相結合的方法;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以上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為一個考評年度。
第二十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考核評議檔案,如實記載平時專項執法檢查、專案調查、案件審核等工作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被考核評議單位對考核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機關可以視情重新組織人員復查,並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二十二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衡量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執法部門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對優秀單位予以通報表彰;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的,對單位及主要領導給予記功、嘉獎。凡報評「全國優秀公安局」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必須是優秀。
對不達標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其當年評優受獎資格;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單位行政首長應當辭職,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商請有關部門對其予以免職。
第二十三條在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者執法活動確有錯誤、不適當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及時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執法責任的,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❺ 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的第四章 行政執法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評議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評議考核;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由上級部門負責對下級部門實施評議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評議考核主要包括主體資格、執法行為、執法程序和執法決定的合法性,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行政執法案卷的製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主要包括執法資格,履行崗位職責,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等情況以及行政執法主體確定的其他需要評議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考核的標准、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關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發放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評議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舉行民意測驗等方式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社會公眾的意見應當作為評議考核意見的依據。
第三十條 被評議考核單位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對評議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議考核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負責評議考核的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評議考核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並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一條 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領導成員、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績效評估、職務調整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明確本單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及其職責,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加強對所屬部門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行政執法案卷不規范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 上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應當建議其糾正,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每年將本單位實施行政執法的情況,以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監督,對不依法行使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執法工作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改進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電子郵箱,通過各種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對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意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❻ 人民警察執法准則(或內部考核標准)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來自:公安部 時間:2005-12-14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第一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五章 道路執法基本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三節 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
第四節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
第五節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
第六節 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
第七節 查處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八節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節 查處軍車及特種車輛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交通參與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和執勤執法裝備。
執勤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 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的執法用語:
(一)對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檢查時: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二)責令交通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糾正違法行為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三)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
(四)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或者機動車。
(五)告知交通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六)聽取交通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或交通違法行為人表示不再陳述和申辯後,要求交通違法行為人在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時:請你在(指出具體位置)簽名,並於十五日內到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載明的罰款代收機構繳納罰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如有異議,請於六十日內到XX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到XX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後,或者經檢查未發現交通違法行為時:請注意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八)對於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交納罰款時:對不起。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
(九)對於交通違法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拒絕簽字,法律文書同樣生效並視為送達。並在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上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七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下列裝備:
(一)交通警察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警用文書包、手持台、警務通等裝備,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二)執勤警車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攝像機)、酒精檢測儀、測速儀、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攔車破胎器等必備裝備;根據需要還應當配備槍支、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裝備。
(三)執勤摩托車應當配備統一制式頭盔、發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
(四)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范,忠於職守,嚴格執法。
(二)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范用語。
(三)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執法,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規。
(四)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穿著反光背心,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應當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
(三)在公路上執勤時,不得少於二人。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四)保持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通警察在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閉的高等級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不得少於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20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設點執勤的,應當將執勤點設在出入口、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上路執勤執法前應當明確執勤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護措施,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執勤執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
(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打罵或者故意為難交通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八)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第一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十四條 交通警察遇到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做好現場調查、調解工作和相關記錄,製作事故認定書,需要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應當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不需要進行處罰的,應當責成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將無關人員疏散至道路以外,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發新的交通事故。
(三)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做好先期處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結束後,協助勘查人員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上級報告。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施救工作。
(五)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接到上級指令後,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並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志,積極指揮疏導車輛。
交通堵塞時,交通警察以指揮疏導交通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為主,一般不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發現違反規定佔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妨礙通行的,應當及時制止,立即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二十條 交通警察發現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堵塞的,應當在距現場最近的出口提前實施分流;造成單向長時間堵塞且分流有困難的,應當在對向道路實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疏散圍觀群眾。
(三)劃定警戒區域,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依法扣押違法犯罪證據。
(六)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七)做好向治安、刑偵等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後,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並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扣留,並控制嫌疑人員,向上級報告,做好向有關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採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二)維護交通秩序,嚴密控制路面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交通違法行為。遇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特殊情況或者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三)警衛車隊到來時,應當按照任務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況,及時有效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四)警衛任務結束後,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二十七條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告知群眾,設置警示標志,提供車輛、行人繞行線路,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條 遇有突發事件或者霧、雨、雪等惡劣天氣或者自然災害性事故時,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機關根據工作預案決定採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二十九條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等《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所列舉受理的群眾求助,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提供幫助,積極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求助。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五章 道路執法基本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路邊停車,查驗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牌照、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合法證件以及交通違法信息。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做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應立即發還駕駛證、行駛證等有關證件,放行車輛。
第二節 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使用酒精檢測儀、約束帶、警繩等裝備。
第三十七條 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發現有酒後駕駛嫌疑的車輛,應當及時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
(二)對確認沒有酒後駕駛行為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放行。
對確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駕駛人,要求其下車接受酒精檢測。
(三)使用酒精測試儀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駕駛人進行測試,測試結束後,應當告知檢測結果;受測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重新測試。
(四)測試結果確認為酒後駕駛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測試結果確認為非酒後駕駛的,應當立即放行。
處理結束後,禁止飲酒後的駕駛人繼續駕駛車輛。
(五)測試結果顯示為醉酒後駕駛或者受測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將受測人帶至醫院做血液檢測,並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
第三十八條 對醉酒的駕駛人應當帶至指定地點,強制約束至酒醒後依法處理。
第三節 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對有超載嫌疑的車輛,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
第四十條 經檢查,確認為超長、超寬、超高的,當場製作簡易處罰程序決定書。
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對交通安全影響輕微的,依法處罰後放行;對交通安全有嚴重影響的,依法扣留車輛。
第四十一條 對於有超載嫌疑,需要使用稱重設備核定的,應當引導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
檢測結果為嚴重超載,駕駛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待違法狀態消除後放行車輛;駕駛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
對於跨地區長途運輸車輛超載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產品的超載車輛,應當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採取扣留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於客運機動車超載的,在依法處罰之後,應當責令駕駛人或者車主消除違法行為。
第四節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使用測速儀、攝錄設備等裝備。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選擇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點進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在測速點前方200M處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燈。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通過固定電子監控設備或者裝有測速設備的機動車進行流動測速。
第四十六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交通警察在測速點通過測速儀發現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查處點交通警察做好攔車准備。
(二)查處點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車輛信息後,應當提前做好攔車准備,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攔車。
(三)對超速低於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簡易程序處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採取扣留駕駛證強制措施,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節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
第四十七條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應當使用攝錄設備、清障車等裝備。
第四十八條 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駕駛人在現場的,應當責令其駛離。
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攝錄取證,在機動車擋風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嚴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
第四十九條 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應當攝錄取證,依法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的,應當責令駕駛人立即駛離;車輛發生故障或者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無法拖移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故障車輛可以在短時間內修復,且不佔用行車道或者騎壓車道分隔線停車的,可以不拖移車輛,但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第五十一條 拖移違法停車機動車,應當保障交通安全,保證車輛不受損壞。
第六節 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
第五十二條 發現無牌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並查驗車輛合法證明和駕駛證。
駕駛人有駕駛證,且能夠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辦理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後放行;不能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應當依法扣留車輛,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十三條 發現有拼裝或報廢嫌疑的機動車,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生產廠家、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確認為拼裝或報廢機動車的,扣留車輛和駕駛證,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十四條 發現有被盜搶嫌疑的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檢查時,應當運用查緝戰術、分工協作進行檢查,並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進行核對。
當場能夠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
當場不能確認有無違法行為的,應當將人、車分離,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進一步核實。
第七節 查處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發現當事人駕駛車輛與准駕車型不符,可以扣留機動車,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進一步處理。
第五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當事人無駕駛證或者持假駕駛證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對駕駛人拒絕出示駕駛證接受檢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第八節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行為
第五十八條 發現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除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外,還應當要求出示其他相關證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於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並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六十條 對於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應當禁止其繼續行駛,並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及時調查取證,並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通行證的證明,依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於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扣留運輸車輛,調查取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未按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註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運輸路線、時間等事項運輸的,應當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調查取證,責令其消除違法行為,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第九節 查處軍車及特種車輛違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 發現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基本事實,填寫「軍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抄告記錄單」,並要求駕駛人當場簽名;當事人當場拒絕簽名的,利用聲像設備取證後,在「軍(警)人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上註明。
對正在執行緊急公務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輛,應當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條 發現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並記錄車牌號抄告相關單位;非執行任務的,應當依法處罰。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糾正軍隊、武警部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和特種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時,要做到事實清楚,嚴格按程序辦事,快速處理,避免與駕駛人發生沖突,盡量減少群眾圍觀。
第六十六條 發現機動車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應當強制拆除,並收繳其非法裝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規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試行)同時廢止。

❼ 如何建立,科學合理,執法考核評估體系

1、科學設置指標,體現科學發展觀。
實績考評指標由重點工作、日常工作、創新工作、績效問責四項構成。社會評價包括民主測評和民意調查。

在實績考核指標中,新的績效目標設置突出體現科學發展觀,把目標細分為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民生活、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穩定、重點工作(包括上級規劃的重點工作和自身規劃的重點工作)、
創新工作等方面。這樣的考核目標框架體現了科學發展的總要求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目標。
首先,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民生活和安全穩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描述和體現;
其次,下級目標是實現上級目標的方法和手段,通過目標的層層分解使得各單位和部門的工作思路更加明晰,重點更加明確。
第三,在目標值或具體達成標準的制定上,貫徹目標管理的思想,通過上級制定框架、自我承諾細化、上級審核批准等程序確保目標制定的規范、科學與切合實際。這樣使考核的范圍進一步拓展,考核的內涵進一步豐富,考核的導向進一步明晰,把考核的側重點從經濟領域向社會領域延伸,以此引導領導幹部進一步注重發展的全面性和協調性。

2、合理分配權重,有效激勵創新、創業。
績效管理與考評體系中,實績考評1500分,社會評價500分。在實績考評中,重點工作500
分,日常工作1000分,在此基礎上,增設了創新工作加分和績誤問責扣分
項,加分上不封頂,扣分下不設底,放開科學發展的跑道,激勵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解放思想、開拓進取、踏實創業。
3、實行差異管理,增強考核結果可比性。
客觀事物千差萬別,各鄉鎮和縣直單位發展的稟賦、工作基礎也不盡相同,過分強調同一性、起步走,難以體現考核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也不利於發揮各級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新的幹部政績考核中,我們注重體現差別性,鼓勵創造性,在具體指標上不搞一刀切,在達標進度上不搞齊步走,採取分類考核的辦法。新的績效管理考核方案,充分考慮不同單
位、不同層次人員的工作特性,按照地域、職能等特點,把鄉鎮分為三類(平原7個、丘陵
6個、山區6個),縣直單位分為7類(黨政綜合部門14個、執法監督部門11個、經濟管理部門
14個,社會發展部門8個、社會團體及服務部門11個、企業與四大園區7個、垂直管理部門
15個);把領導幹部分成黨政正職和其他副職領導幹部,並設置了差異化的考評目標。這樣做的目的:
一是力爭使每個單位盡可能處在同一起跑線進行比較,使考核結果更科學合理;
二是突出各單位的職能定位,促進各單位去規劃好符合自身特點的戰略目標;
三是使領導幹部職責更為明確,責任落實到人。這樣,既能激勵各地攻堅克難,創造特色,
又有利於推進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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