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錯誤
錯誤是沒有違法,但是行政行為不當,或者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違法就很容易理解了,就是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損失。或者沒有造成損失,但是行為本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❷ 行政機關適用錯誤法律作出行政處罰,要承擔什麼責任
你所稱為適用法律錯誤,此時行政機關可以自行糾正,若你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可能決定或判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責令另行作出決定,但不會影響對你的處罰。只會影響行政機關的績效考核,因為適用法律錯誤致敗訴的,有些單位要扣分的。
❸ 房產局的行政錯誤怎麼糾正
有行政訴訟法呀。這可以直接問責房產局失誤的相關領導,可以糾正的。
❹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錯誤決定怎麼處理
既然是行政機關,那麼上級一般可以直接撤銷下級的錯誤行政行為。有時也可以責令其自行撤銷。
❺ 行政行為無效的幾種情形
有四種情形: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應當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這里所說的資格是形式上的資格,並非行政權能資格。如果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則屬於無效行政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體進行的「假象行政行為」不是無權行政行為,因為這類行為根本不屬於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主體超越許可權或無許可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將「超越職權的」作為撤銷判決的情形之一,未將無權情形進行單列,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將無權處分的情形作為超越職權處理,所以廣義上的超越職權包括無許可權的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不明確;意思表示受到脅迫;行為內容的作出基於明顯的錯誤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實施的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不可能的,都屬於這類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由於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對行政行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違背這一原則,完全可以將其作為重大而且明顯的違法而視為無效行政行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的,也屬於重大而明顯的違法。行政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認定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無效。比如,工商行政許可體現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僅有決定,則屬於形式上的重大、明顯違法。此外,書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蓋公章的情形也屬於上述情形。
(5)行政錯誤擴展閱讀:
特徵:
(一)無效行政行為的范圍上僅指「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為」
此限定范圍是依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說,即其具有外在的「明顯違法性」和內在的「重大違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經驗所能判斷的違法行政行為,後者指其違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規,該通說在外國的立法上也有體現,比如,《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該瑕疵按所考慮的一切情況明智判斷屬明顯者,行政行為無效。」
(二)無效行政行為在效力上表現為「自始、當然和確定無效」
即從行政行為做出時,無需有權機關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沒有尊重該行為的義務,並享有對該行為抵抗的權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採取警告、逃脫等方式進行正當防衛和對抗;這實質上就是賦予了公民在行政行為執行時 「當時」的救濟手段,因其「當時」而不同於復議訴訟等「事後」救濟手段。
即使在事後的救濟手段中,對於無效行政行為的救濟也不受時效的限制,相對人擁有無期限追訴權,即「做出無效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得隨時宣告或確認其無效,相對人也可隨時請求有權機關宣告或確認其無效」。對該無效行政行為,做出機關即使事後進行了追認、轉換等補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認而變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那就如同什麼事都沒有發生一樣。」
❻ 法律規定行政處罰錯誤怎麼處理
一、法律規定行政處罰錯誤怎麼處理
《行政處罰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應當糾錯的情形分幾種?《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等情形之一的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主要事實認定不清。對違反法律條款規定的事實未做認定、認定部分或認定指向不明確,均屬於認定不清。
事實一般包括「六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結果。對應到違法案件中,就是違法時間、地點和違法主體,以及違法的原因、過程和後果。時間涉及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訴時效;行為地點決定了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管轄權;而違法主體的基本情況,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主體是否遺漏,自然人年齡及精神狀況等均涉及處罰情節和責任承擔,是事實認定的關鍵因素。在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原因、過程等因素不屬於必須認定清楚的事實,但違法結果則是必須認定清楚的事實。在某些案件,違法結果甚至關乎是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違法結果出現後實施的行為也屬於須認清的事實。具備《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的「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配合查處有立功表現的」應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情節,相應事實應認定清楚。
主要證據不足。即對前述必須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佐證。從證據能否充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綜合判斷出是否為主要證據。「不足」是指證據不能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確定,或者存在合理疑點,無法達到唯一的證明標准。從程序的角度,證據必須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前所收集的證據。
二、糾錯的程序怎麼走?
撤銷原決定。撤銷行政決定系行政機關重大決策,非經法定程序不可為之。機關內部由原承辦部門還是監察部門啟動糾錯程序在所不論,但撤銷此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由負責人召集集體討論決策,而不問此前作出決定時的決策機制;也不能由低於原來決策機構層級的機構來撤銷此前作出的行政決定,以確保撤銷決定作出的科學和審慎。
重新履行調查程序。因原處罰決定被撤銷而導致相關案件已從法律意義上不存在。若違法事實不存在,則原處罰案件以撤案的方式終結。若違法事實存在,行政機關應當重新履行立案、調查取證、聽證告知等調查程序。被撤銷案件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材料,若符合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客觀性,可在新案件中使用。
作出新的決定。調查取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決策後作出決定。如果撤銷原處罰決定僅僅因為適用法律錯誤等不需調查取證、改變原認定事實的情形,新決定可與撤銷原決定的決定一並作出。
行政機關如果發現相應的行政處罰錯誤,應當主動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同時,我國的法律規定了相應的適用情況。而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應當重新啟動對事件的調查,以及相應的法律適用,並對已經造成損失的行政處罰進行撤銷或者是賠償。如果是受害者,對行政處罰不滿,或者是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也可以積極申請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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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行政事實依據錯誤表現的一個方面是
具體行政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還包括與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相關的行為,如暴力的侵權行為。
相關法律知識:
(1)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具體行政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還包括與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相關的行為,如暴力的侵權行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具體行政行為能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影響。行政事實行為是一種非法律行為,無論是否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都不影響行政事實行為的存在。
(3)主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意志的外在表現。行政事實行為也是行政機關的一種意志,但意志並不是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同時事實行為也沒有具體的形式要求。
❽ 社保上說轉出地行政區劃錯誤什麼意思
可能是流程不對,建議打電話去社保局咨詢比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