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執法
❶ 起訴執法不公的警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起訴警察違法辦案,不能直接起訴警察,警察的執法行為是執行職務,所以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當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警察所屬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警察違法辦案,不可以起訴警察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應該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❷ 執法有問題,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給予執法人員行政處罰嗎
如果執法人員有問題
也屬於職務行為
你可以對單位的執法提出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是否對你有無處罰決定,沒有的話,就沒有起訴的前提條件
具體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❸ 執法人員瀆職侵權,我們如何起訴
政府機關執法人員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無效,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執法人員瀆職不作為,可以向其領導、上級單位、紀檢監察等單位投訴。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❹ 警察帶著城管執法應該起訴誰
看不懂,首先警察和城管是2個體系,一般不存在警察指揮原文是帶著城管執版法,
如果是聯合執法權,其中警察是主導,城管也不過按照職能在執法,
比如大車超限、超載、拋灑、遺撒聯合整治,警察叔叔查超限超載,
城管查運輸渣土車輛,沿路亂拋灑污染環境。聯合執法,又各執行自己的職能。
你原文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清事實是什麼,起訴內容是什麼,無法准確回答。
警察扣證件的種類是什麼:駕照?身份證?
警察扣證件的理由是什麼:超速?超載?
城管對你進行了具體處罰是什麼:亂擺攤?佔道經營?
你要起訴的是什麼:
警察不該扣你的證件而扣了?
城管作出的處罰不符合相關法律?
以上因素不知道,我相信任何人都不能准確回答。
❺ 如何起訴行政執法局
也是到法院起訴,不過是行政訴訟,不用清律師,法院門口有人寫訴訟書的,二三百元。
❻ 我認為城管執法不合理,不公平,我不服氣,我能去法院起訴城管不
城管真的很亂來申請了兩個星期才下來的活動臨時許可證,還是被罰9000,城管文員嚴錫開說被領導看見所以今天才罰款,並不是真心想罰你們,然後邊寫完發罰款可開心了!邊貼邊笑
❼ 行政訴訟中執法人員被起訴,若法院判決原告勝訴,那原告所要求的賠償由誰來承擔
行政復訴訟中,不能起制訴執法人員個人。只能起訴行政執法單位。
如果有損失,應當由執法單位賠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❽ 法院執法局不按法律辦事。可起訴嗎
我國《法官法》第三條 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七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第三十三條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持相關證據向法院領導或監察機構進行投訴控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❾ 怎麼去起訴法院的執法人員
如果是警察的執法行為,對其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所在地基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寫好起訴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是警察的個人行為,此構成侵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❿ 執法者執法不力市民可否提出起訴
直接起訴不可以。執法不力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履行職責。拒絕履行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解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們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范圍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