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法規
㈠ 汽車製造法律法規
汽車製造的法律法規有以下有關法律:
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2、《3C認證管理》
3、《國家環保型式核准》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㈡ 汽車改裝法規
改裝車法規
法律法規對改裝汽車作出了限制
汽車的型號、發動機型號、車架號不能改,不能破壞車身結構;汽車改變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必須交驗汽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要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貼面積不能超過車身總面積的30%,超過了就必須去相關部門報批;
外觀
1、可以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但有三種顏色屬於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紅色為消防專用,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為國家行政執法專用。而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2、更換前保險杠屬於改變汽車外形,經過審批後是可行的,但對升高底盤等提升汽車越野性能的改裝是不允許的。年審中一旦發現違規改裝,必須恢復原狀。
3、加寬輪胎、進氣系統、排氣系統等改裝是不允許的。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在用汽車輪胎規格、改裝進氣系統、排氣系統都不是國家允許的變更項目。如在用汽車進行上述改裝,可能會改變發動機功率,影響到行車安全,對進行非法改裝的機動車所有人,將依法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狀。
4、申請變更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手續:
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然後提交《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㈢ 汽車改裝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在用汽車輪胎規格、改裝進氣系統、排氣系統都不是國家允許的變更項目。如在用汽車進行上述改裝,可能會改變發動機功率,影響到行車安全,對進行非法改裝的機動車所有人,將依法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狀。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改變車身顏色的;更換發動機的;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本規定 第九條第項、第項、第項、第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載貨汽車;
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3)汽車法規擴展閱讀
汽車改裝的合法性:
汽車改裝可以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但有三種顏色屬於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
紅色為消防專用,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為國家行政執法專用。而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已注冊登記汽車更換前保險杠,加裝後霧燈。汽車進行改裝後,不可以影響到行車安全穩定性。公安車管部門在年審中一旦發現違規改裝,就會要求車主恢復原狀。最好請根據您車輛的品牌類型詳細咨詢一下車管所。確保車主行駛性能安全,不影響正常行駛。
㈣ 我國汽車售後服務相關法律和法規。
1、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13年1月16日)
2、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2012年12月27日)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貫徹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1月17日)
4、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日)
5、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准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9日)
6、商務部關於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示範工程試點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
7、商務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
8、商務部、財政部關於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示範工程試點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9、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關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10、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2006年12月25日)
11、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對缺陷汽車召回管理制度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2006年6月28日)
12、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2006年5月19日)
1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05年6月24日)
14、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04年3月12日)
15、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2001年8月20日修正)
㈤ 美國汽車法規包括那幾個方面
一、美國汽車安全技術法規美國是世界上法律法規體系最完備的國家之一,政府從維護整個社會和公眾的利益出發,將汽 車產品的設計與製造納入社會管理的法律體系中,對汽車產品的設計和製造專門立法,授權汽車安全、環保、防盜和節能的主管部門制定汽車技術法規,並按照汽車技術法規對汽車產品實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實現政府對汽車產品在安全、環保、防盜和節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國聯邦政府根據國會通過的有關法律,如《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機動運載車法》《機動車情報和成本節約法》《雜訊控製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機動車輛防盜法實施令》等為依據,分別授權美國運輸部(DOT)和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制定並實施有關汽車安全、環保、防盜和節能方面的汽車法規,以達到政府對汽車產品安全、環保、防盜和節能這幾方面有效的控制。本文現專門就美國汽車安全技術法規的制修訂和實施工作的最新發展情況進行介紹。1.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准(FMVSS)1966年9月,美國頒布實施《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授權美國運輸部(DOT)對乘用車、 多用途乘用車、載貨車、掛車、大客車、學校客車、摩托車,以及這些車輛的裝備和部件制定並實施聯邦機動車安全標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簡稱FMVSS)。任何車輛或裝備部件如果與FMVSS不符合,不得為銷售的目的而生產,不得銷售或引入美國州際商業系統,不得進口。根據目前《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最新修訂本的規定,對違反此法要求的製造商或個人,美國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處以1500萬美元罰款的民事處罰,對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機動車或裝備安全缺陷隱瞞不報,或製造虛假報告的製造商將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刑事處罰為15年有期徒刑。在美國《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的授權下,由美國運輸部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體負 責制定、實施聯邦機動車安全標准,它們都被收錄在"聯邦法規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簡稱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規目前共計56項,分為5大類:FMVSS100系列----避免車輛交通事故,即汽車主動安全,目前共計26項;FMVSS200系列----發生事故時減少駕駛員及乘員傷害,即汽車被動安全,目前共計23項;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災,5項。FMVSS400系列---- 1項。FMVSS500系列---- 1項。見表1。2.與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車技術法規而美國汽車技術法規只是具有技術內容,如:限值指標、試驗方法的技術法規,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內容。美國運輸部專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術法規,以保證FMVSS的制修訂工作和有效的實施。這些法規同樣都收錄在CFR第49篇中,分別以該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現,具體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權該法規明確規定了美國運輸部(DOT)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許可權,NHTSA可以採用下列任何方式進行調查、檢驗或詢問:1.使用傳票傳喚;2.召開聽證會;3.進行行政託管;4.簽發一般或特別命令;5.簽發書面要求。◆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請制定有關法規,申請發布確定缺陷與不符的命令
㈥ 組成汽車法規的四個方面分別是
宏觀來說 分四部分 發動機 底盤 車身 電器
1. 發動機是車的動力
2.底盤: 輪胎 傳動系等等也屬於底盤
3.車身 車棚和裡面的座椅
4.電器:車上的電器元件 和電路系統
望採納
㈦ 世界三大汽車安全法規體系是什麼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世界各國有代表性的汽車安全技術法規有三大體系
一、美國技術法規體系:聯邦機動車安全法規
二、歐洲技術法規體系:歐共體法規,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
三、日本技術法規體系:日本保安基準(道路車輛安全標准)
㈧ 我國有哪些關於汽車的法律法規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台的關於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8)汽車法規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㈨ 汽車法規與標准有什麼區別
樓主,法規是法律的一種,是行政機關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正式的法律文件。而標準是一種行業規范,它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了,如果法律規定汽車產品必須符合某種標準的話,那你也應當遵守。但是這強制你遵守標準的效力來源是法規,而不是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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