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問責
『壹』 行政問責制的基本內容
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決定的;無依據實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行政行為的;違反規定的步驟、順序、方式、形式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合理時限履行職責的。
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對於明顯相同情況的相對人不同對待,歧視特定相對人,或者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採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顯失當等濫用自由裁量權履行行政職責等情形,確定為「不當履行行政職責」,也將進行行政問責。
『貳』 行政問責制中"問"的是什麼責任
我國當前對行政問責的理解和適用還處於初級階段,比如將問責簡單等同於領導引咎辭職、等同於上級對下級吏治的整頓、等同於出現事故後的懲罰舉措。上述舉措其實在古代封建社會甚至奴隸社會就已經實行,如果將現代意義上的問責制簡單等同於上述舉措,顯然還沒有真正觸及問責制度的根本意義。
理解問責的含義,首先要從政治高度理解。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國的政府機構是責任政府。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對權力機關負有嚴格的政治責任。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落實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根本保證是責任政府體制,即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的體制和其他國家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體制。行政問責制度是實現責任政府的必要手段。
全面理解問責制,還要在觀念上加深對行政問責制度的深層理解。實際上,行政問責並不僅僅是讓政府官員事後為其行為承受相應的責任。行政問責制的重點在於預防政府官員失職失責行為的發生,時刻提醒政府官員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時化解政府官員失職失責行為產生的不良後果。就此而言,行政問責制的重心不應該僅僅放在責任追究方面,而是要注重責任預防。要有效地防止相關責任的發生,就需要實行制度性、常態性問責。制度性、常態性問責意味著行政主體必須按照制度規定,依照程序接受問責主體(立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公眾等)經常性的質詢、聽證等,經常向有關方面匯報工作,對問責主體的詢問要做出及時而令人滿意的答復等等。
問責制要通過程序保障官員在責任面前人人平等
『叄』 行政問責的七種形式
行政問責的七種形式如下:
1、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2、誡勉;
3、通報批評;
4、責令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
5、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
6、停職反省;
7、勸其辭職。
拓展資料
行政問責情形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情形包括:
一是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是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是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是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是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是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是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肆』 行政問責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區別,具體一點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兩層含義:第一,指行政人員在一定的崗位和職務上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角色義務,即職責;第二,指由於行政人員在沒有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現為受到否定性的批評、懲罰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責任是上述兩個方面的統一或總和。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範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範的效果。
『伍』 什麼是行政問責案件
所謂行政問責,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1、中央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2、地方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國天津、重慶、海南、長沙、大連、湘潭、廣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了針對不同的問責對象的行政問責規章制度。這些規章既對部門行政首長進行問責,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和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