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法規
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不同的行為時的規定不一。
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強製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第三十二條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2. 城管的執法權來自哪裡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行政執法法規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3.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行政行政執法權你可以看一下《行政處罰法》相關的規定。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4. 行政執法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違法主體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並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相對人。
行政違法主體必須具有以下三項特徵:
一、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謂「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是指行政相對人不遵守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侵犯國家、社會公益或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危害行政法律規范所確立的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行政違法主體實施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所謂「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是指有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對相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
三、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相對人。
(4)行政執法法規擴展閱讀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 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5.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掌握哪些法規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掌握《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通用法規和交通運輸專業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05年 第4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內河航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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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執法類別在哪部法律法規中可以找到
1、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
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種類
包括警告;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
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對財物的扣押;對存款、匯款、有價證券等的凍結;強行進入住宅;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證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4、行政徵收:指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
社會公共利益
的需要,依法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收徵收、建設資金費的徵收、資源使用費的徵收、管理費的徵收等。
5、行政給付: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安置、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自然災害、扶貧等社會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可、證明、登記、鑒證,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1)確定。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專用證等;(2)認可。如對產品質量的人證等。(3)證明。如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4)登記。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5)鑒證。如行政鑒定等。
7、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有:(1)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賠償所引起的糾紛(如《水污染防治法》55條規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損失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處理)。(2)權屬糾紛裁決。指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3)補償性糾紛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4條規定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等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4)其他侵權糾紛裁決。
8、行政補償:指行政機關因實施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權益損失,或是因相對人的社會利益而受到損失時,行政機關依法彌補相對人損失的一種行政救濟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土地徵用補償費、緊急行政行為補償費等。
9、行政獎勵:
國家行政機關
及其授權單位、組織,或者法律、法規授予獎勵權的組織、單位,為更好地實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物質精神上予以褒獎、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10、行政監督檢查: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相關閱讀:行政執法主體的概念
行政執法主體的概念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組織。 相關閱讀: 行政執法的概念 行政執法的概念 (一)法律要件 申請撤案是當事人的程式權利,但申請人撤案申請權的行使將會對對方當事人乃至仲裁程式產[更多]行政執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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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採納
7.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法律 法規規定有哪些
主要有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訴訟法等。
8. 工商局行政執法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規
工商局行政執法的內容比較多。
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標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等。
法規條例方面的有《商標法實施細則》、《廣告管理條例》、《企業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登記名冊規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關於交納商標注冊費的通知》等。
國際條約方面有《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9.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行政行政執法權你可以看一下《行政處罰法》相關的規定。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