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規
1. 中國現在漁業法律法規共有多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法律(全國人大立法)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國務院部委規章
2. 哪些是屬於漁業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使用的違規漁具漁法
漁具的種類很多,其中網漁具在國內外漁業生產中佔主要地位,應用也最為普遍。漁具材料的質量,特別是繩網材料的質量在漁業中具有重要意義。不同類型的網具,根據其捕魚原理和工作條件對繩網材料性能各有不同的重點與要求。按各類漁具對材料性能的特殊要求,大體可以歸納出它們對材料性能的一般要求,即材料的漁用性能:在濕態時要求具有較高的斷裂強力和結強力;適當的伸長和柔挺性;良好的彈性和韌性;較高的抗腐性和耐磨性以及結構穩定性;材料的吸濕性一般宜小,耐久性宜大;對熱、酸鹼化學物質、細菌、黴菌、蟲咬和海洋生物的附著等有較好的抵抗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在現有的漁具材料中還找不到一種材料能夠全部具備以上的最優性能,因此,就必須根據各類漁具的主要特點來選用較為適用的材料。
漁具按結構特點和作業原理分為4種類型。
網漁具
世界上使用網漁具捕獲的水產品的占總漁獲量的80%以上。網漁具由網片、繩索、浮子(如浮桶、浮體、浮球等)、沉子等組成。根據捕撈對象和作業方式不同,漁具又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大拉網、敷網、抄網、掩網、陷阱等9類。
釣漁具漁具漁具
通常由釣鉤、釣餌、釣線等組成,有些還裝上浮子、沉子、釣竿或其他附件。釣鉤是結縛在釣線上起鉤刺作用的部分。分倒齒結構和無倒齒結構兩類。釣餌的選擇常是影響漁獲豐歉成敗的關鍵,可分為真餌和擬餌兩種。真餌按來源不同可分為動物性餌和植 物性餌 。在海洋釣捕中一般用魚類、頭足類、甲殼類等動物性魚餌;淡水中則用蚯蚓和昆蟲為主。植物性餌用於誘捕淡水魚類,主要用米、麥、番薯等製品。擬餌系利用羽毛、布片、橡皮、木材、金屬及塑料等製作。偽裝成釣捕對象喜愛的動物性餌,或製成足以刺激魚類捕食反應的其他誘惑物。
耙刺類
具有耙挖、突刺等性能的漁具。前者帶有鋒利齒爪的耙,將潛於泥沙底中的捕撈對象耙挖而捕獲;後者包括魚鏢、炮鋸、長柄鉤等投射器和空鉤等,作業時瞄準捕獲對象射入體內而捕獲,或利用空鉤尖刺捕獲。
籠壺類
利用某些捕撈對象喜歡鑽穴的習性,在其經常棲息逗留的水域設置帶有小孔的籠、罐、海螺殼等,引誘其潛入而捕獲。如鱔魚籠、蝦籠、海螺籠等。
3. 漁業法規的漁業法規的種類
國際漁業法規主要抄有有關漁業的國際條約,包括雙邊協定和多邊協定,多以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等形式,以及國家在漁業領域長期實踐中所形成的國際習慣,不具備法律文書的形式。
國內漁業法規的種類很多,根據不同的分類依據有不同的分類方法。例如,根據法規的外部形式,國內漁業法規可分為憲法中的有關規定、有關漁業的法律、漁業行政法規、漁業地方性法規、部門漁業規章和地方漁業規章等。根據是否專門規范漁業活動,可分為專項漁業法規和涉及漁業的法規。
按照國內漁業法規的內容或調整的對象,國內漁業法規可分為:漁業基本法、關於漁業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法規、關於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的法規、關於漁業生產管理的法規、關於漁業組織的法規、關於漁業經營流通的法規、關於漁船的法規、關於漁船管理的法規、關於漁港的法規、關於漁業監督管理的法規、關於漁業無線電管理的法規、關於漁業金融和保險的法規等12種類型。
4. 漁業法規的國內漁業法規的概念
國內漁業法規,是與國際漁業法規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一國范圍內有關漁業的國內法,即一個國家的國家法律體系中調整有關漁業的各種活動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具體地說,國內漁業法規是調整國家范圍內有關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與漁業有關的社團、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統稱。和其他的國家法律規范一樣,漁業法規具有強制性,通過相應的國家執法機構和國家強制力量保證實施,任何一國管轄范圍內從事漁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受到該國國內漁業法規的約束。
一個國家漁業法規的發展與漁業在國家中的地位、漁業資源狀況、漁業科學技術水平以及社會經濟基礎密切相關。因此,不同國家的漁業法規在內容和范圍上有所不同。在一些漁業發達的國家,隨著漁業生產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漁業法規已經發展得比較完整,並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5. 水產養殖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您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以及當地的相關規定等。
行動建議
無
相關法律法規
無
6. 漁業法規的介紹
漁業法規概念中的「法規」指廣義上的法規。簡單地講,漁業法規指有關漁業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調整有關漁業的各種活動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漁業生產活動主要是在水域中進行的,漁業捕撈生產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在海洋和鄰接多國陸地領土的內陸水域中進行的漁業捕撈活動不可避免地涉及國際海洋法等有關的國際法。因此,漁業法規在內涵上包括了屬於國家法律體系范圍內的國內漁業法規和國際漁業法規兩大部分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養殖業
第三章 捕撈業
第四章 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六章 附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並舉,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採取措施,加強水域的統一規劃和綜合利用。
第四條 國家鼓勵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漁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條 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六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
第七條 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海洋漁業,除國務院劃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八條 外國人、外國漁業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外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第九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國家鼓勵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適於養殖的水域、灘塗,發展養殖業。
第十一條 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於養殖業的水域和灘塗。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塗,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發養殖證時,應當優先安排當地的漁業生產者。
第十三條 當事人因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的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發生爭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壞養殖生產。
第十四條 國家建設徵收集體所有的水域、灘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商品魚生產基地和城市郊區重要養殖水域的保護。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
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推廣。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第十七條 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必須實施檢疫,防止病害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具體檢疫工作按照有關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引進轉基因水產苗種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具體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條 從事養殖生產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飼料。
第二十條 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 第二十一條 國家在財政、信貸和稅收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遠洋捕撈業的發展,並根據漁業資源的可捕撈量,安排內水和近海捕撈力量。
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捕撈量低於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總可捕撈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業資源的調查和評估,為實行捕撈限額制度提供科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其他管轄海域的捕撈限額總量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逐級分解下達;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撈限額總量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協商確定,逐級分解下達。捕撈限額總量的分配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捕撈限額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超過上級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的,應當在其次年捕撈限額指標中予以核減。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
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但是,批准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塗改、偽造、變造。
到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應當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發給捕撈許可證:
(一)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符合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的捕撈許可證,應當與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並遵守國家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大中型漁船應當填寫漁撈日誌。
第二十六條 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下水作業。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漁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的統一規劃,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位於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港加強監督管理,維護漁港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採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於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徵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並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准,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
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苗種。
第三十二條 在魚、蝦、蟹洄遊通道建閘、築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用於漁業並兼有調蓄、灌溉等功能的水體,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漁業生產所需的最低水位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圍湖造田。沿海灘塗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圍墾;重要的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第三十五條 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賠償。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
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禁止捕殺、傷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塗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吊銷養殖證,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第四十二條 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塗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捕撈,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責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可以沒收漁獲物、漁具,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造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是,本法已對處罰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在海上執法時,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以及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或者漁船,回港後依法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九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核發許可證、分配捕撈限額或者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8. 求新中國漁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謝謝啦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http://ke..com/view/304053.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回法實施細答則
http://ke..com/view/439590.htm
9. 漁業法規的漁業法規的主體與調整對象
國際漁業法規的主體跟國際法一樣,主要是國家,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是國際版漁業法規權的主體。一般認為,在一定的范圍內和一定的條件下,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或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也是國際漁業法規的主體。國際漁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國家之間在漁業方面的各種關系,主要是國家之間在水生生物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養護和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國內漁業法規的主體包括漁業法律關系中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國家本身。自然人和法人作為國內漁業法規的主體,主要是參與漁業生產關系、漁業經濟關系,以及在國家漁業行政管理中的漁業行政關系。在漁業行政關系中,自然人和法人是行政管理對象,是被管理一方。國家作為國內漁業法規的主體,主要體現在漁業行政關系中,是作為管理者一方參與這一法律關系。
國內漁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漁業生產和漁業監督管理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但主要是漁業經濟關系和漁業行政關系。一般來說,這種漁業經濟關系和漁業行政關系主要表現為人們在從事漁業活動中所產生的行政關系和經濟關系,以及國家漁業行政管理機關在進行漁業管理時所產生的行政關系和經濟關系。
10. 我國關於漁業的法律法規
你一是 可以通過網路窗口直接打上《漁業法規》找二是通過在網上查找海洋漁業局網址後找,一定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