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有什麼
『壹』 中國有哪些法律 法規全面點
截止今年2月底,我國現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其後又頒布了:
中華版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權 2011年4月22日頒布
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范圍及標准公告 2011年5月20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1年6月30日修訂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頒布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7月1日頒布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11年6月9日頒布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2011年5月20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011年4月22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8月9日頒布
等
由於這里有一萬字數的限制,無法將所有的法律法規列全,建議到相關網站查詢。
『貳』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2)法規有什麼擴展閱讀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叄』 法規和法律有什麼區別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是,「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也不能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
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省人大通過了《預算審批監督辦法》,是用「立法」形式規范政府預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夠准確的。按照法律規范,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應稱為「行政規章」,而某省人大通過的法規應稱「地方法規」。
『肆』 中國近期頒布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2008年以來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如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7號) 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國務院令第5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3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伍』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什麼區別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法規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務指定--《廣東省XXX法》。
規章是國務院及其各部門頒發。
制度是適用內部管理。
『陸』 法律都有什麼法
我們的國家
制定了許多
法律
、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
法規
頒布實行。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
角度
,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如:
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范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
主體
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
程序
法;等等。
對於我們
打官司
的人來說,對法律可以這樣來劃分:
憲法
,它是
國家的根本大法
,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
母法
。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
的子
法。
子法
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
法則
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
官司
,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
行為
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
職責
罪暫行
條例
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
刑事案件
程序、
步驟
的法律。如
刑事訴訟法
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
婚姻法
、繼承法、收養法、
著作權法
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
民事訴訟法
、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
暫行規定
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
技術合同法
、
稅法
、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
環境保護法
、
勞動法
、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
行政訴訟法
、
行政復議條例
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柒』 請問:法律和法規有什麼區別謝謝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回前者是國務院制定答的,後者是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自治州、省和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但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捌』 什麼是法規
法規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版法規,實際上指法,包括憲法、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和民族區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狹義上的法規,僅指國務院依據職權或被授權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一般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出現)和省市(地級市以上)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前者稱行政法規,後者稱地方法規。
法規象法律一樣,一經頒布施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但按照我國《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我國的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不能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相抵觸的無效。全國人大可以依法撤銷國務院或者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規。
『玖』 常用的法律有什麼
生活中常用的法規有以下7條:
1、《婚姻法》:用於處理夫妻家庭關系,子女撫養關系,感情破裂離婚時必用。
2、《繼承法》:用於老人去世後遺產的分配與繼承。
3、《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於日常生活出行可能會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處理。
4、《合同法》:用於生活中購買房產、汽車等物品時簽訂合同。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用於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處理鄰里關系糾紛。
6、《刑法》:用於受到傷害,如家中被盜、路遇搶劫等犯罪情況,如何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7、《勞動法》: 用於工作與單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於維護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