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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范圍

發布時間: 2020-11-24 08:39:30

A. 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范圍的概念】行政復議范圍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爭議案件的范圍。行政復議范圍既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范圍,也是行政復議申請人提起申請的范圍。《行政復議法》從充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和從實出發、循序漸進、逐步擴大的原則出發,採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對行政復議范圍作了規定,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兩類。此外,《行政復議法》還對不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行政爭議規定了其他的解決途徑。

【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范圍】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案件包括: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⑤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⑧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⑪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范圍】《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行政復議法》同時規定,前述規定不含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行政復議的排除范圍】是指《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范圍:①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事項;②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事項。

B.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什麼

1.《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⑤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⑧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⑪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包括規章、法規、法律)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①內部行政行為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既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②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①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②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③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④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⑤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⑥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⑦資格認定行為;

⑧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⑪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⑫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小結】

C.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什麼

申請復議范圍來

第九條 公民源、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條例申請復議:
(一)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三)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
(四)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D.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征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不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一是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二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

E. 行政復議范圍有哪些

《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F. 行政復議范圍包括哪些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收爭議,只能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主要是指: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資格認定行為。
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但設立了規范性文件審查制度。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只限於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規章以下的文件,以及總局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當事人不能單獨對文件規定提出審查申請,只能在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

G. 行政復議的范圍的司法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

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夥組織、聯營企業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2月22日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業執照、執業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後,方可開展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注冊:①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③採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③依本辦法第18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第30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收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
7、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於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司法部《關於外國人收養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公證處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拒絕公證:①當事人身份與《指定管轄通知》、《收養通知書》不符;②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③我國收養法律與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收養法律有法律沖突;④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合法或沒有意思表示;⑤當事人未履行公證前的法定程序;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⑦送養人對被收養人沒有合法的監護權;⑧公證之前,送養人與收養人事實上已經移交被收養人的監護撫養權;⑨收養通知書、收養登記證有嚴重錯誤的;⑩公證處查明的其他足以影響涉外收養公證真實性、合法性情況。但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外國人收養公證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辦理。
8、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如根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批轉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動教養人員有下列行為:①散布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改造的;②不斷抗拒教育改造,經查證確系無理取鬧的;③不斷消極怠工,不服從指揮,抗拒勞動的;④拉幫結伙,打架斗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⑤拉攏落後人員,打擊積極改造人員的等。根據不同情節,勞動教養管理所可以批准勞動教養人員警告、記過,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可以批准延長勞動教養期限。但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但本文認為,勞動教養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發展,應當被摒棄,取而代之的由人民法院審判而確定是否勞動教養,並確定勞動教養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9、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受害人行政賠償或刑事賠償。根據《司法行政關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第18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復議,復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也可以通過原承辦案件的司法行政機關轉交」。對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分別由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所屬的省一級或市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負責復議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及時調取案卷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這是一個兜底條款,是一種概括性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凡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均可申請行政復議。這里的「認為」是申請人的一種主觀認識,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是否確實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必須等到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後才能確定。只要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即可以提起司法行政復議。同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除外),可以一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於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於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後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說明,不列行為不屬於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H. 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I. 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有哪些

您好。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等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不予答復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具合法權益的。1121

J.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有哪些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在提起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同時,可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定,提出進行審查的請求。可以請求進行審查的行政規定是指: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對於行政規章的審查辦法,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辦理。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下列事項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決定引起的爭議,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對這些處理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處理的民事糾紛,包括鄉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民政助理員主持的調解,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治安爭議的調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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