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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4 07:31:48

A. 企業未辦理過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審批但安排員工工作時間是這么算的是不是違法員工要是要求加班費怎麼辦

企業和工人
之間永遠都會有
很多矛盾,建議你
用平常心,去協商解決

B. 不定時工作制有加班費嗎

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

而快餐店的小時工、兼職人員等,大多屬於非全日制用工,這類人員只能享受法定節日一天300%的加班費,而不享受雙休日的雙倍勞動報酬。

以清明節為例,非全日制的小時工4月4日加班可享受300%的工資,4月5日、6日加班不能享受加班工資。

如果非全日制的小時工沒有拿到法定假日300%的加班費,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按照規定,對於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如在節日當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按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在假期內但非節日當天排勞動者加班,則應首先安排職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除全日制用工外,最常見的用工形式還有三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

商場營業員等勞動者,因工作性質需要,企業採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並經勞保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因此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

第四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2)加班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在標准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

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

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C. 公司加班審批規定是否有效

公司加班審批制度有效。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由此可見,加班由用人單位安排,公司訂立加班審批規定合法有效。
法律保護勞動者健康權和休息權,不提倡加班,因此,對用人單位加班進行諸多限制,不僅要徵得勞動者和工會同意,而且要加付工資報酬,並進行時間限制。
用人單位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對遏制無序加班、避免加班計算爭議,都是有效的措施,法律上提倡且支持的。

D. 辦公室考勤制度管理規定

辦公室考勤管理制度旨在規范辦公室人員考勤管理,明確考勤流程,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下面是辦公室考勤管理制度,歡迎參閱。

辦公室考勤管理制度1
一、為了規范公司考勤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有效提升員工的工作效率,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二、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六上班。

作息時間為:上午08:30 —— 12:00

下午14:30 —— 18:30

三、考勤規定

1、公司辦公室人員實行簽到考勤,簽到有效時間為上午8:30之前。

2、因公外出不能按時報道簽到的,應提前通知或打電話通知辦公室,並在考勤表中註明事由。

3、遲到/早退規定:凡超過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均屬遲到;凡未經批准,在規定下班時間之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均屬早退。無故遲到/早退半個小時以內扣10元,遲到/早退半個小時以上、一個小時以內者扣5元,遲到/早退一個小時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4、曠工規定:凡在規定上班時間內沒有到崗即為曠工。曠工一天從工資中扣20元。

5、加班規定:凡因工作需要加班者,應在考勤表中註明,未註明不按加班處理。加班時間可以調休或按1:1的比例沖抵事假、病假等。

6、員工如遇特殊情況(如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未能按時到崗的,應提前打電話通知辦公室,得到許可後方視為正常出勤,否則按遲到、曠工處理。

四、請假規定

1、員工請假應按規定填寫《請假條》,並經經理批准後,將請假條上報考勤備案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即使辦理請假手續,應向領導說明。

2、員工請假在二天以內的,由經理批准;二天以上的應由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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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超時加班(大於勞動法規定的每月最多36個小時)累出病來,算不算工傷

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你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因此難為你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求助。
對於超時加班累出病,是無法證明的情形,即使累出病,也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
至於加班工資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可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或者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時間本人工資計算,包含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分別提高計件單價1.5倍、2倍、3倍。

F. 關於安排勞動者加班需審批的制度在什麼法條中規定了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一般有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司法實版踐權中,沒有單位領導簽字的自行加班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加班考勤,需要雙方簽字確認。
可能你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建議請律師幫助完善規章制度,新的形勢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非常重要,是人力資源管理的「憲法」。

G.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1、公司員工上下班必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不遲到、早退;

2、上班考勤實行實時簽到制度,不得故意誤簽上班時間,必須本人親自簽到確認;

3、工作期間內不得竄崗、閑聊、玩網路游戲、網路聊天、利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吃食物、聽音樂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4、員工必須服從上級管理人員領導,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鍾和下班前20分按《衛生輪流值日表》打掃辦公區域內衛生,保持整潔、干凈的工作環境;

6、下班時必須關好門窗及設備電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7、工作期間遇到顧客訪問時,必須主動、親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詢;

8、有來訪電話時必須做好記錄,包括:來電單位、內容摘要、來電時間、紀錄人等重要信息;

9、上班要佩帶工作卡,必須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風貌;

10、外出辦公事時要向領導或同事打招呼,說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領導請假,待領導批准方可離開單位,否則根據情節處理;

12、當日的工作必須在下班前結束,不得拖到第二個工作日;

13、愛護公物,節約物品。

14、積極學習業務知識。

15、同事間要相互協作,相互支持。

(7)加班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公司管理制度大體上可以分為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偏重於工作內容、范圍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細則、行政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側重於規范責任、職權和利益的界限及其關系。一套科學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多數中小企業在建立公司管理制度時,多是參照樣本文檔稍加修改來作為自己的管理制度。

意義:

首先,並不排斥參照樣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因為有了參照才能讓我們取長補短,切不可全部照抄,在制定管理制度時,首先應確認以下幾方面,企業的行業性質、企業的工作性質、員工類別等等。

比如,廣告公司由於行業性質決定了他們多數採用彈性工作制,所謂彈性工作制是指每周達到一定工作時間,但這些時間是可以由實際情況而安排的,並非嚴格的朝九晚五工時制。新的一些網路游戲開發公司也實施這種工作制。

另一方面,公司的管理制度會對員工的著裝及發型等都會做明文規定,但由於行業性質的不同,比如廣告、公關等等相關設計宣傳類的公司就比較注重形象的前衛時尚,不會對員工的打扮做要求,而像金融業、服務業等等就會對員工的儀表做嚴格統一要求。

規范實施企業管理制度是需要規范性的環境或條件的:

第一,編制的制度是規范的,符合企業管理科學原理和企業行為涉及到的每一個事物的發展規律或規則的;

第二,實施規范性的制度全過程是規范的,而且是全員的整體職務行為或工作程序是規范的;只有這樣,企業管理制度體系的整體運作才有可能是規范的,否則將導致管理制度的實施結果呈現不規范的狀態。

導致規范性的企業管理制度動態變化時的因素一般有三種情況:

1、 企業經營環境、經營產品、經營范圍、全員素質等是要經常發生變化的,這些因素的變化相應會引發組織結構、職能部門、崗位及其員工隊伍、技能的變化,繼而會導致使用、執行原有的企業管理制度中規范、規則的主體發生變化,企業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規范、規則因素必然須因執行主題的變化而相應改變或進行修改、完善。

2、 產品結構、新技術的應用導致生產流程、操作流程的變化,生產流程、操作程序相關的崗位及其員工的技能必然要隨之變化,與之相關的企業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規范、規則、程序等因素必然須因此而改變或進行修改、完善。

3、 因為發展戰略及競爭策略的原因,企業需要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增加市場份額,當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規范、規則、程序成為限制提高生產或工作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時,就有必要重塑企業機制,改進原有企業管理制度中不適應的規范、規則、程序。

H. 客運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訓,樹立「以人為本」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增強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營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和縣委第六次常委擴大會議的要求,特製定*縣客運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企業及擁有核載人數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車的單位納入客運企業進行管理,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除遵守國家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外,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客運車輛、駕駛員、企業准入制度

第三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的車輛須符合下列准入條件:

(一)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從事公路客運的主體必須是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

(三)在本縣區域內禁止新審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運車輛(除葫蘆口金沙江大橋到小江口線路外);

(四)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按下列程序購車:

1、向交通運政部門申請營運線路;

2、向交通運政部門申請購車計劃,交通運政部門根據營運線路批准購車車型;

(五)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購車後,須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續方可從事營運:

1、車輛須辦理不低於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每個座位不低於20萬元的司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2、在縣安監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收費單後,到縣財政局交納每個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風險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車每個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車每個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車每個座位3000元)和安監部門對運輸企業的安全評估意見書;

3、到交通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4、到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辦理道路客運安全營運許可證;

(六)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逐一審核本條的准入條件及其他規定的法定手續合格後,方可辦理注冊登記。

第四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的駕駛員應符合下列准入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持C1、B2初次申領的駕駛員必須有24個月駕齡;

(三)年齡在50周歲以內;

(四)駕駛員申請從事道路客運活動,必須有連續5年以上駕齡,3年以上連續安全駕駛的經歷,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並負有主要責任以上,違法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未滿12分;

(五)經相應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理論、道路考試合格。道路考試大型客車由市級考核,中型客車以下由縣級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駕駛證的駕駛員,需到*縣從事客運駕駛的,除符合本條(一)至(五)款規定外,還需出具原籍車管部門的證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隊通過公安網查詢證明其准駕、駕駛經歷、駕駛證的真偽、違法肇事情況;

(七) 凡從事客運的駕駛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體檢合格和公安機關尿檢合格;

(八)客運駕駛員1年內被暫扣駕駛證累計達3個月或違法記分達12分的,以及1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記錄的,終身取消客運駕駛資格;

(九)經考察有較強的安全責任心,技術素質較高,思想品質較好,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十)發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傷,或直接經濟損失上萬元的客運車輛駕駛員,在我縣境內將終身取消客運駕駛資格。

第五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准入條件:

(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條和第四條准入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經營線路和站點管理方案;

(四)有統一規范車輛停放站點方案和經運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站點及具備相應資質的維修廠點;

(五)具備一定數量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安技人員和維修、例檢人員。

第六條 客運企業及其駕駛員的准入須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向運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縣行政區域內客運線路經營向縣運管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准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從事省內跨縣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准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從事跨省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准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運政部門初審後,再報經縣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召集安監、交警、交通、工商及運政部門聯合審批;經審批同意後,運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完善各自的許可、注冊、登記手續,方能開展營運。

第七條 經批准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及駕駛員必須自覺接受公安交警、安監、交通、運政等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完善內部安全管理機制和管理規章。

第八條 經批准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採取融資方式同社會團體、個人購車合股或共同經營的,應簽訂合股或共同經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購置的營運車輛所有權、管理權視為客運企業所有。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後果的,其車輛所屬的客運企業、車主及其駕駛員應承擔連帶責任。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應分別報縣交通部門、安監部門和交警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客運車輛車型限制制度

第九條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縣境內道路存在路窄、彎急、坡陡、轉彎半徑小、臨江、臨崖,不安全隱患較多的實際情況,對在我縣境內從事客運的車輛車型實行以下限制制度:

(一)從縣城經葫蘆口金沙江大橋到四川各地的車輛,允許現有客運車輛通行;

(二)對昭交運輸集團公司*分公司及縣外公司已經過審批、現正在我縣轄區營運的核載人數超過20人及其以上的客車,只允許在大巧線(會澤大橋鎮至*縣城)、魯鉛線(魯甸縣至鉛廠)、*至四川線路上繼續營運,其餘線路一律不允許20座以上的客運車輛營運;

(三)對縣內道路狀況較差的紅山至小河、紅山至東坪、馬樹至爐房、雙河至中寨等鄉鎮客運路線,今後辦理准入審批手續時只允許10座以下車輛通行;

(四)今後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級以上公路,允許20座以上客運車輛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條 凡在*縣境內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車輛都必須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一)對運輸企業按每年每車每個座位1000—3000元的標准收取。對昭交運輸集團*分公司目前車輛暫訂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對白鶴灘運輸公司的微型客車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經理每年各收取2萬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經理為同1人的累計收取4萬元,每位副經理每年收取1萬元,駕駛員每年收取1萬元。

第十一條 當年未發生事故的,安全風險抵押金轉為下一年使用;如發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應急處理,並按規定從中扣抵被處罰的風險金和合同違約金。

第五章 道路客運車輛安全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 在*縣境內從事客運的車輛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凡沒有獲得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安全許可證的車輛,一律不準上路營運。

第十三條 辦理道路客運車輛安全許可證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符合駕駛員准入條件;

(二)必須符合車輛准入條件;

(三)安裝了行車記錄儀。

第六章 客運車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增強法制觀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自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謹慎、安全駕車。

第十五條 駕駛員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六條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十七條 對客運車輛駕駛員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明確責、權、利關系。

第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定期審驗。定期審驗的主要內容是:

(一)駕駛員、駕駛證與駕駛員檔案記載是否相符;

(二)健康狀況是否符合駕駛客車的條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情況;

(四)遵紀守法和遵守職業道德情況;

(五)審驗其違法記分是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滿12分;

(六)審驗其是否有交通違法記錄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七)是否發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八)是否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並負有主要以上責任。

第十九條 落實客車駕駛員休息制度。其要求主要是:

(一)客運企業在編發客運班次的同時,對客車駕駛員必須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於1天;

(二)連續駕車超過2小時(含2小時)的,必須停車休息,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鍾,休息時必須認真檢查車輛安全技術狀況;

(三)在容易疲勞的時段,必須停車休息;

(四)收車後必須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將、飲酒等影響安全駕駛的不良嗜好;

(五)發動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經營者對駕駛員收車後的停車休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實行有獎舉報制度;

(六)客運企業應同駕駛員家屬簽訂責任書,確保駕駛員有足夠休息時間,身體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習慣。共同監督駕駛員。

第二十條 加強駕駛員違法信息傳遞,向社會公示客運駕駛員基本情況,對違法肇事情況進行公告,發動全社會對駕駛員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200公里以上(連續駕駛3小時以上)的客運班線,應當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換班駕駛;駕駛員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超過的必須換班;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嚴禁疲勞駕駛、超載、超速行駛。不得安排駕駛員夜間(晚22時到早上6時)在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駕駛車輛營運。

第二十二條 加強發班前的安全教育學習,心理咨詢制度,並形成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點客車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設置行車記錄儀,加強對駕駛員的監控,從源頭上控制駕駛員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聘請行車途中義務監督員,建立行車監督卡及反饋制度。

第二十六條 落實管理職責及措施,強化管理,從細處著眼,從落實上下功夫,「嚴」字當頭,形成宣傳教育為先,動態管理為重,上限懲處的嚴格管理模式。凡1年內發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一律取消其駕駛客車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客運駕駛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教育與懲處,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過、認識不到位不放過、安全意識樹立得不牢不放過。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九條 客運企業、職能部門要協調聯動,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的手段,加強客運駕駛員行車中的管理監控,加強對駕駛員的動、靜態管理,築牢安全防線,工作中不得推諉扯皮,必須形成合力。

第七章 重點客運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對在我縣從事客運駕駛的駕駛員,有下列行為的,列入重點管理范圍:

(一)有飲酒、醉酒不良習慣的駕駛員;

(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的駕駛員;

(三)患有妨礙安全駕駛客運機動車疾病的駕駛員;

(四)有熬夜、賭博等不良習氣的駕駛員;

(五)家庭不和睦,脾氣暴躁,影響安全駕駛,開斗氣車、賭氣車的駕駛員;

(六)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負有事故責任的駕駛員;

(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被查獲,有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員;

(八)不服從職能部門及客運公司管理,有抵觸情緒的駕駛員;

(九)具有其他影響安全駕駛客運車輛行為的駕駛員。

第三十一條 對列入重點客運管理的駕駛員,除嚴格執行*縣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制度外,實行如下管理:

(一)加強交通法律法規學習,每月必須學習2次以上,學習過程中必須結合典型事故案例寫出心得體會,認識必須到位;

(二)對發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違法行為的,必須做到教育與重處重罰相結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過,認識不到位不放過,安全意識樹立不牢不放過;

(三)列入重點管理的駕駛員,客運企業及車主在其重點管理期間,不得聘用其為客運駕駛員。

第八章 客運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對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的行為嚴格管理,預防事故發生。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包車審批程序:

(一)需要包車的單位或個人,事前3天向運輸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註明包車的時間、起止地點、乘客人數、詳細姓名性別住址、包車原因),由運輸企業根據班線營運情況提出是否具備包車條件及安全保障意見,向縣運政管理所提出包車營運申請。

(二)運政管理部門按照道路運輸條例關於辦理包車手續的相關規定,對運輸企業所提供的包車營運申請及安全保障意見進行初審,並提出明確意見,再報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運管所方能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縣內運輸企業根據季節性或時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為及時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礎上,臨時調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首先由運輸企業根據季節性、時段性旅客增加的數量及正班營運情況提前一天向運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加班申請(申請應註明正班客運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車輛牌號、所經營的線路、駕駛員的安全業績,加班的起止地點、該車及駕駛員加班前的運行情況和休息情況);經運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加班車審批規定進行初審,並提出明確意見,再報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運管所方能按規定辦理相關加班手續。

第三十五條 嚴格落實單位集體外出報告制。嚴格落實縣委辦、政府辦聯發《關於嚴格實行集體外出報告制度的通知》(巧發〔*〕34號)文件精神,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集體外出報告制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組織集體外出,必須於外出3日前書面詳細向縣委辦、政府辦報告外出的路線、時間,返回的路線、時間以及乘坐車輛狀況及安全措施等相關情況,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後,嚴格按照報告的路線、時間乘坐車輛外出和返回。對安全措施不落實、責任不明確、相關保險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許組織外出。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的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的營運,縣運管所、交警隊、運輸企業要切實做好沿途監控。

第三十七條 運輸企業辦理包車、加班車還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客運加班車、包車的安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五定一審批」(定車、定人、定時間、定路線、定安全責任人,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和「三交代」(交代車況、交代路況、交代安全情況)的規定進行加班和包車。凡屬包車和加班車,運輸企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加班車、包車的安全運行;

(二)運輸企業要合理安排包車、加班車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車從事當天和次日的包車和加班,以保證車輛有足夠時間檢審,確保車輛有良好的狀況,駕駛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三)對包車和加班車,必須配備一級車輛和綜合素質較高的駕駛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要求駕駛;

(四)從事包車、加班車客運的,必須嚴格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未經包車單位或包車人同意,嚴禁駕駛員中途攬客;

(五)從事包車和加班車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是長期在此條線路上營運的車輛和駕駛員;

(六)運輸企業必須與包車單位或包車人簽訂包車協議,嚴禁車主私自承攬包車業務。包車的安全管理、車輛的維護、安全檢查、發車前例檢等工作,由包車所在企業負責落實。運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包車企業的督促檢查,把包車安全例檢制度落到實處,避免出現疏漏。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公司、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I. 有關規定員工上班一定要打卡的規章制度

考勤制度

為加強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秩序,進一步規范公司內部管理體制,特製定本制度。
1. 適應范圍
本規定適應公司全體員工
2. 考勤方法及考勤效用
2.1公司員工憑廠卡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內進行打卡,公司相關部門通過考勤系統進行相關數據收集。
2.2保安、實習生通過考勤鍾進行打卡。
2.3考勤與工資掛鉤,考勤與全勤獎掛鉤,考勤與年終獎掛鉤。
3.員工考勤標准、紀律
3.1日常考勤
3.1.1公司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班次一: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至5:30。
班次二:上午7:45至11:45;下午13:15至17:15。
其它特殊部門工作時間見附表—、二—《員工班次設定表》《員工打卡時間設定表》。
3.1.2正常情況下員工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時間。特殊情況下因生產需要的部門會安排周六加班,周日休息。
3.1.3員工正常上、下班內不得遲到、早退,未在正常規定班次時間內上班的,按遲到計算,未按正常時間下班的按早退計算。
3.1.4遲到或早退的員工,當月遲到或早退時數累積超過15分鍾的,不計所有遲到或早退時數內工資(計時員工按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計件員工按基本工資為450元進行計算),並取消當月全勤獎。
3.1.5正常上、下班時間內未經請假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計時員工不計曠工時數內工資,曠工員工取消當月全勤獎;連續曠工3天(含3天)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自動離職不計發當時所有未發放工資及全勤獎。
3.1.6當月各類事假累計時間4小時以上(不含4小時)的,不計全勤獎;當月病假1天以上(不含1天)的,不計全勤獎。
3.1.7員工必須按公司規定時間段、在規定打卡機處進行打卡,不得代人打卡、託人打卡、不得未上班偷打卡。代人打卡、託人打卡者取消當月全勤獎,並執行相應行政處理;未上班偷打卡按曠工計算,不計當月全勤獎。
3.1.8未打卡員工必須在1天之內到人力資源部簽卡,不按時簽卡者,財務部及人力資源部有權不受理核算其當天工資。
3.1.9員工每月可簽卡兩次,簽卡3次(含3次)以上的,取消當月全勤獎,
因公事(含出差不到1天的)和請假員工簽卡除外。
3.2出差考勤
3.2.1員工出差1天(含1天)以上的,出差之前均應填寫《出差審批表》,主管以下人員出差由部門經理審批,經理出差由總經理審批,審批後《出差審批表》交由人力資源部考勤。特殊情況需延長或縮短出差時間的,回公司後24小時內,必須到人力資源部補辦延長工縮短出差手續,即按《出差審核表》填寫「實際出差時間」,並再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再次審批。
3.2.2無特殊情況不按出差程序審批的,按缺勤處理。
3.3請假考勤
3.3.1請假員工需填寫請假單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相關人員審批後,方可交人力資源部考勤。
3.3.2有工具、廠服等物資的員工,請長假前需將相關工具、廠服等交指導工(班長)或相關負責人,並由指導工(班長)或相關負責人在請假單簽名處簽名確認,人力資源部依此辦理手續。
3.3.3請假7天(含7天)以上人員視同長假人員。長假人員需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長假手續,即遞交廠證、並做相關登記。未上交廠證或未配合做好相關登記人員,視同曠工處理。
3.3.4長假到期員工,需在回廠後24小時內到人力資源部銷假;請長假提前回廠未及時銷假的,以實際假單日期處理;請長假推遲假期未在回廠後24小時內銷假的,延長的時間視同曠工處理。
3.4加班考勤
3.4.1加班人員須先填寫《加班申請表》,並經相關人員審批,交人力資源部考勤,加班時間內按規定時間段打卡;未上交經相關人員審批後的《加班申請表》,或未打卡的,均不予核算加班工資。
3.5保安、實習生考勤
3.5.1保安員考勤通過考勤鍾進行,每月底人力資源部匯總,並提供給財務部,並依此核算工資。
3.5.2實習生考勤通過考勤鍾進行,新來實習生到人力資源部實施登記後,考勤通過西門保安處考勤鍾進行考勤。
4.請假、加班程序及假期標准
4.1請假手續辦理
4.1.1請假前由員工本人填寫《請假條》,寫明請假年月日,小時假需寫清具體時間段,並交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批後方可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考勤負責人負責在請假單上標明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類別。
4.1.2請年假前先到人力資源部查詢應享受年假天數,再由請假人填寫《年假申請》,寫明請假年月日,交相關負責人審批後方可交人力資源部考勤。
4.1.3請病假需提供鎮級以上公立醫院證明;婚假需提供結婚證明;計劃內生育產假需提供准生證明、出生證明,無准生證明視同事假處理;喪假需提供死亡證明。
4.2請假審批許可權
4.2.1 經理級人員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4.2.2主管(助理主管)級人員請假由部門經理審批。
4.2.3指導工(班長)級人員請假由部門主管、經理審批。
4.2.4普通員工請假1天(含1天)以下的,由指導工(班長)、主管(助理主管)審批,1天以上的由指導工(班長)、主管(助理主管)、經理審批。
4.3加班手續辦理
4.3.1加班人員須填寫《加班申請表》,經部門主管或經理審批後交人力資源部,人力
資源部對加班審批程序進行監督確認。
4.3.2人力資源部負責對不按正常審批程序加班的人員,進行抽查了解,並將異常情況提供給財務部,財務部依此作為工資核算依據。
4.4各類假期標准期限
4.4.1 產假標准期限:90天
4.4.2婚假標准期限:3天
4.4.3年假標准期限:工作滿1年享受6天年假;工作滿3年享受10天年假;工作滿5年享受14天年假。年假必須在當年休完,當年未休完的一律作廢,不可累計至第二年休。
4.4.4喪假期限:1至3天
喪假界定范圍: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享有喪假。
4.4.5工傷假(工傷醫療期):按工傷管理制度執行
4.5國家法定假標准
元旦 1天
春節 3天
勞動節 3天
國慶節 3天
5.請假、法定假、加班工資計發標准
5.1請病、事假人員請假期間內不計發工資。
5.2請產假、婚假、年假、喪假人員請假期間內,屬計件人員的按當地最低保障工資標准計發;屬定薪人員的按月度基本工資計發,工作天數均按26天標准核算;工傷假按工傷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5.3加班工資計發標准
5.3.1管理人員、寫字樓文職人員,周日加班計算加班費;計件人員加班均計加班補貼。
5.3.2計時員工加班,按基本工資作為基數,換算成每小時平均工資,工作天數按26天進行計算,實際加班時數乘以平均小時工資即為加班工資。
5.3.3計件員工加班除計算計件工資外,並按每加班一小時補一元加班補貼規律進行加班補貼計算。
6.部門職責
6.1人力資源部職責
6.1.1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考勤統計,包括日常考勤、出差考勤、加班考勤、各類假期考勤的相關資料統計,並將相關數據提供給財務。
6.1.2人力資源部負責各部門加班申請的審批程序的監督管理。
6.1.3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請假審批程序的監督管理。
6.1.4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員工按規定進行考勤;負責對違反考勤紀律員工進行處理。
6.1.5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員工考勤紀律的宣傳及監督執行。
6.2財務部職責
6.2.1 財務部負責依據人力資源部提供的考勤統計資料核算工資。
6.2.2財務部負責憑人力資源部提供的員工加班審批表、出差申報表對照人事系統打卡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核,並依此進行工資核算。
6.3其它各部門職責
6.3.1各部門負責配合人力資源部監督本部門員工按規定考勤,對違反考勤紀律員工上報人力資源部處理。
6.3.2各部門負責配合人力資源部對員工做好相關考勤紀律或制度的宣傳。
7、員工違反以上考勤紀律,均可依實際情況進行通報批評、警告、辭退等行政處分
8、相關表格
《年假申請》
《請假條》
《簽卡申請單》
《加班申請表》
《出差申批表》
《新入職月薪員工申報表》
《車縫部培訓人員合格統計表》
《入職/調職員工試用期合格申報表》
《請長假人員統計表》
《每月半天以下請假人員統計表》
《每月調職員工申報表》
《每月新入職員工匯總表》
9、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J. 如何看待加班審批制度,以及其他企業規避加班費的行為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對加班的界定是「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准工作時間以回外延長工作時間」。也即用人答單位出面,與員工及工會協商,員工服從用人單位提出的加班安排。這是企業安排加班的一般程序,只有經過了這樣的程序實現的超時工作,才可以視為加班。
因此,在日常的實踐中,也不乏員工主動加班的情形。我們認為,如果員工只是自願延長工作時間,並未提前知會公司,這就不算是正常的加班工作。企業無需對其承擔支付加班工資等責任,因此建立規范的加班審批制度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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