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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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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
外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單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第三條 企業從事傳銷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傳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禁止外國(地區)企業及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傳達室銷活動。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傳達室銷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第六條 從事傳銷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銷售本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
(四)產品質量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
(五)有符合規定的傳銷計劃以及完善的傳銷員管理制度。
第七條 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傳銷的,應當預先向其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其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八條 申請傳銷的企業應當向核准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三)企業狀況,包括投資規模、生產場地、技術條件、分支機構等;
(四)傳銷運作方案,包括參加傳銷的條件及手續、傳銷員的報酬計算方法、退出傳銷的辦法、傳銷員的行為准則和培訓管理辦法及有關材料;
(五)申請傳銷的地區;
(六)傳銷產品品種、型號、商標;
(七)傳銷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八)傳銷產品的成本價格和銷售價格;
(九)退貨、索賠和售後服務辦法;
(十)傳銷企業與傳銷員的合同樣本、傳銷員證樣本;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核准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稱核准登記機關指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
第九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合格的多層次傳銷或者單層次傳銷的申請企業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多層次傳銷企業或者單層次傳銷企業分別頒發《多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單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
經批準的多層次傳銷企業或者單層次傳銷企業,應當自收到《多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或者《單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 經批準的傳銷企業增加或者減少傳銷的分支機構、變更傳銷產品品種范圍或者終止傳銷的,應當按未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經批準的傳銷企業變更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內容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核准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傳銷企業不得轉租、轉讓傳銷經營權。
禁止單層次傳銷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
第三章 傳銷活動參加人
第十二條 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為傳銷員。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傳銷員:
(一)機關工作人員;
(二)現役軍人;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兼職經商的其他人員。
多層次傳銷企業的傳銷員必須具有該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的行政區域內的常住戶口。
第十三條 傳銷企業應當在傳銷員參加傳銷之前如實告知下列事項: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核準的登記事項;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傳銷產品品種及傳銷地區;
(三)傳銷發展狀況與計劃;
(四)傳銷企業的運作規則與交易須知;
(五)傳銷產品的價格、性能、用途質量檢測結果等;
(六)參加傳銷的條件。
前款告知事項需得到傳銷員的書面確認。
第十四條 傳銷企業應當與傳銷員訂閱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主要條款應當包括:
(一)傳銷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傳銷員獲取報酬的條件、計算方法、發放程序以及代扣收繳個人所得稅的辦法;
(三)產品質量的責任;
(四)產品退貨的期限、方法和費用承擔;
(五)傳銷員退出傳銷的方法;
(六)糾紛的解決方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傳銷企業不得以繳付入會費、保證金或者認購一定數量的產品等作為參加傳銷的條件;不得向傳銷員收取培訓費、手續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不得強制傳銷員購買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傳銷員可以自由退出傳銷活動。傳銷員退出傳銷活動,可以向傳銷企業退回未售出的產品,傳銷企業應當接受退貨。但因傳銷員過錯致使產品毀損、不具有再銷售價值的除外。
傳銷員自加入傳銷活動之日起30日內退出傳銷,並向傳銷企業退回未售出產品的,傳銷企業應當退還全部貨款。
傳銷員自加入傳銷活動之日起30日以後退出傳銷,並向傳銷企業要求退回未售出的產品的,傳銷企業在退還貨款時,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扣除一定的費用,但扣除的費用不得超過退還貨款的百分之十。
發生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退貨情形,傳銷企業可以從退還給傳銷員的貨款中,扣除根據所退產品計算已經支會給傳銷員的報酬。
第十七條 傳銷企業不得強制安排傳銷員發展下線人數,或者根據發展下線的人數計算報酬。
第十八條 傳銷企業應當加強對傳銷員的管理。
經批準的傳銷企業必須在傳銷員參加傳銷活動之前對其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從業知識、國家有關法規以及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傳銷員從事非法傳銷,傳銷企業對此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該傳銷員以及該傳銷企業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傳銷企業聘請外籍人員擔任雇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國人出入境、務工管理等有關規定。
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有明確的身份證明、無犯罪紀錄。港、澳、台人員或者外國人作為授課人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傳銷行為
第二十條 傳銷企業、傳銷員必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傳銷地區內從事傳銷,不得超出原注冊地的行政區域開展傳銷。
第二十一條 傳銷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傳銷產品品種,傳銷本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
傳銷企業不得傳銷法律、法規禁止銷售或者限制銷售的產品,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不適宜傳銷的其他產品。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因傳銷產品的質量問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傳銷企業或者傳銷員提出退貨或者賠償請求,傳銷企業、傳銷員必須予以退貸或賠償。
消費者自購買產品之日起30日內可以隨時提出退貨請求,傳銷企業、傳銷員必須接受退貨,並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任何費用。但產品因消費者的過錯致使產品毀損、不具有再銷售價值的除外。
傳銷員對消費者實施了退貨或者賠償後,根據其與傳銷企業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傳銷企業承擔責任的,可以向傳銷企業請求補償。
傳銷企業、傳銷員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應當即時清結,禁止預付款交易。
第二十三條 傳銷產品的價格水平不得明顯高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產品或者類似產品的市場平均價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
第二十四條 傳銷企業不得對傳銷員的工作性質、收入及傳銷產品的質量、用途、產地、使用效果等作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宣傳,誘人參加傳銷及購買產品。
傳銷企業的廣告、培訓及聚會等,不得涉及不利於社會穩定及國家安全的內容,不得進行宗教、迷信宣傳。
第二十五條 傳銷員在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向消費者出示傳銷員證。傳銷員證應當貼有本人照片,寫明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傳銷產品品種、傳銷地區,並加蓋傳銷企業公章;
(二)在推銷產品時,向消費者告知傳銷企業以及傳銷員本人的聯系地址及聯系方法;
(三)向消費者如實解釋傳銷產品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使用效果、注意事項及售後服務等事項,並向消費者說明退貨的條件、期限和辦法,不得對上述事項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說明和宣傳;
(四)對應予示範產品做使用示範;
(五)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傳銷活動;
(六)進入消費者住宅推銷產品時,應當事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消費者示意退出或者表示不便時,必須退出;
(七)向消費者出具購物憑證。購貨憑證應當有傳銷企業公章和傳銷員簽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傳銷企業應當在每季度終結之日起15日之內,將傳銷員人數、銷售產品的數量及金額、支付傳銷員的報酬等情況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傳銷企業的培訓方案,應當報其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培訓方案應當包括授課內容、場地、人數、時間及授課人。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傳銷企業的銷售、培訓等活動,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屬於由有關部門管轄的行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傳銷企業除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存有關資料外,還應當將下列資料保存至少五年,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檢查:
(一)產品傳銷的原始憑證、由簿記錄、銀行票據、運輸和儲存等費用票據;
(二)記載傳銷員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及人數的名冊;
(三)為傳銷員舉辦培訓的情況;
(四)向傳銷員支付報酬的記錄和憑證;
(五)其他與傳銷有關的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企業或者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傳銷產品、銷貨款和非法所得,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擅自多層次傳銷的產品、銷貨款和非法所得,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單層次傳銷資格;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傳銷企業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傳銷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傳銷員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傳銷企業終止該傳銷員資格;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上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傳銷企業限期改正,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傳銷資格;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沒收傳銷產品、銷貨款和非法所得,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以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對傳銷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處罰;對傳銷員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傳銷企業終止該傳銷員資格;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核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傳銷企業限期改正。該企業拒不執行的,沒收傳銷產品、銷貨款和非法所得,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以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對傳銷員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告示凶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傳銷企業終止該傳銷員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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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原: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原:組織起草]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原: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實行監督管理]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原第(五)條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范管理和監督。],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原第(四)條第一款]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原第(第)條第二款]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原第(四)條第三款],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原第(四)條第四款]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原第(三)條第二款第四部分],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原: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被細化,原文:查處壟斷、]。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原:第(六)條]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原第(七)條內容沒變]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此職能98年三定方案曾劃出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原第(八)條,減少第二款: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原:第(九)條],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取消了「個人合夥」]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原第(十)條依法組織監管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原第(十二)條]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原第(十一)條]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原第(十三)條]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13個[原為11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統計、保密、保衛、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取消: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要管理、會議組織;承擔綜合性調研,並協調全局的調研工作;擬定宣傳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系統統計、財務工作;負責對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
(二)法規司。
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取消: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規劃,組織法制宣傳培訓,指導本系統法制工作。]
(三)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原公平交易局]
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取消原文: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銷監督管理局。[新增]
擬訂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打傳部分職能歸原公平交易局(打擊傳銷辦公室)]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取消:組織查處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
(六)市場規范管理司。
擬訂規范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范維護[原文:依法組織]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工作;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新增]
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准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八)企業注冊局。
擬訂企業登記注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原為:組織管理]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工作;承擔規定范圍內的企業登記注冊工作,並監督檢查其登記注冊行為;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承擔全國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
擬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管理的[取消: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工作,並監督檢查其登記注冊行為;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取消:指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及監督管理的工作。]
(十)廣告監督管理司。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原為:組織實施]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原為:廣告協會]的工作。
(十一)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注冊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十二)人事司。[原人事教育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承辦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雙重管理的有關事項;指導本系統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取消: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獎勵工作;]
(十三)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原外事司]
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承擔涉及港澳台的合作與交流事務;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新增]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其他事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承擔商標注冊與管理等行政職能,商標評審委員會承擔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等行政職能,其幹部管理辦法不變;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四、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註:紅色部分為新增加的內容,綠色部分為更改的內容.
⑤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隸屬於國家什麼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不隸屬任何部門,它直屬於國務院,正部級。不是商務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AIC),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是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三定」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網擴展閱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將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⑥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做什麼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主責:
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4、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5、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6、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7、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8、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網擴展閱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內設辦公廳、 法規司、 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直銷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企業注冊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 廣告監督管理司、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 、人事司 、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紀檢組、監察局
⑦ 如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
電話舉報,電子郵件舉報,書面舉報,當面舉報。書面投訴是形成書面材料後郵寄到工商局投訴。或者寫好材料直接當面投訴。
全國省以下工商機關有「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各地工商局有網站可以登錄投訴。如國家工商總局網址:www.SAIC.GOV.CN
⑧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學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學院是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的隸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開展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基地。
行政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幹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司局級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二)承擔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幹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級領導幹部,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處級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承擔系統內高層次行政執法人才、基層領導和業務骨幹、紀檢監察幹部等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開展系統網路培訓其他教育培訓工作。
(五)承擔本院教育培訓教材、教學參考資料編寫、編譯有關工作。
(六)參與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劃的制定和落實工作。
(七)組織開展教學科研活動。
(八)組織開展合作辦學和幹部教育培訓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⑨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公司名稱的流程
認繳注冊資金5000萬以上可以到國家工商局辦理名稱核准。
一般需要如下資料:
1.公司名稱專 例如 大國科技有限屬公司
2.認繳注冊資金 例如5000萬
3.經營范圍
4.股東身份證原件
5.股權比例
核准時間一般為15個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