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的特點
『壹』 法規制度有什麼特徵
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所有法律原則和規則的總稱。是指在法專律調整各種社會關屬系時所形成的體現社會制度的各種法律制度。它調整了多少社會關系就包含有多少種具體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狹義的法律制度等。
1、當代中國法制體系受到西方化、馬克思主義和中國傳統法律思想和制度三個源流的影響 ;
2、中國法制體系以大陸法系為基礎,但處於向「混合體系」快速演變的過程中;
3、當今中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依然附屬於政治和政府。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貳』 法律有哪些特徵
法律襲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叄』 法律規則的特點
一、法律規范的概念
法律規范又稱為法律規則,是指通過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法律上的某種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嚴密的內在邏輯結構的特殊行為規則。
二、法律規范的基本特徵
1、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認可的,由國家強制的行為規范;
2、法律規范規定了社會關系參與者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規范是普遍適用、並能反復適用的;
4、法律規范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
5、法律規范具有嚴密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范具有以下特徵:
(一)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法律是國家意志的表現,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范。所謂國家制定,是指由有權創製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根據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人的行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規范。所謂國家認可,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賦予社會上既存的某些習慣、教義、禮儀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規范。
由於法律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因此,法律具有權威性和統一性。法律的權威性是指法律的不可違抗住,任何人均應遵守執行;法律的統一性是指各個法律規范之間在根本原則上是一致的,除極特殊的情況外,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總的法律體系,且該法律體系內部各規范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在本國主權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其他社會組織制定的行為規范以及沒有上升為法律的習慣、教義、風俗等行為規范不屬於法律的范疇。
(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實際上,法律的實施主要依賴於社會主體的自覺遵守執行,只有相關的社會主體不遵守法律規范,並依照法律規范應當就不遵守法律規范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時,才會由國家機器保證實施。這是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的重要特點。
(三)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法律是一種社會規范,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不同於技術規范。社會規范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約束人的行為;而技術規范調整人與自然界、人與勞動工具之間的關系,如度、量、衡等,這些規范不屬於法律的范疇。當然,隨著管理科學的出現,人類管理社會的規則技術化,又產生了所謂社會技術規范,如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建築質量標准等,這些規范已經納入了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
(四)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為,調節社會關系。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僅指個人、組織(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國家(作為普通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所行使的職權和職責。法律不僅規定義務,而且賦予權力或權利。這是與道德、習慣等社會規范不同的。
『肆』 法律的三大基本特徵是什麼
一、法律三大基本特徵:
(一)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二)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
(三)法的社會性
二、法的特徵
(一)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准、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這是法律來源上的一個重要特徵。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三)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系,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四)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的強力部門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
(五)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因為社會是指以物質生產為基礎而結成的人們的總體,法律的調整是指向人們的行為,是對人們行為所設立的標准,即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
(六)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1、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國主權內法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強人所難。
『伍』 中國的法律特點是什麼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一)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一國法律體系的性質由一個國家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們構建的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規范,它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以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這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都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
(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互促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一方面,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法律體系構建提供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越向前推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越深刻,對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體系構建所依賴的基礎也就越扎實。另一方面,法律體系的構建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系,在及時肯定已有成功做法、鞏固已有改革開放成果的同時,又要為進一步改革開放留下空間。
(三)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此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不同情況的需要,以便在實踐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憲法原則,我國逐步確立了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實踐證明,這一立法體制符合我國國情,是行之有效的。與這一立法體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結構上表現為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特徵,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法定許可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這一立法體制也決定了各構成部分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說,憲法是統帥,法律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它們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許可權制定,區分不同層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統一體,符合統一、系統、分層的科學要求。
(四)該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始終立足於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容並蓄,充分體現這個法律體系在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一方面,繼承中華法制文化中的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但又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吸收有益之處,為我所用。實踐證明,只有既繼承發揚我國優秀的法律文化傳統,又借鑒吸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五)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經過30多年的努力,目前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須看到,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還有個完善過程,因而反映並規范這種制度和體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必將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進程的現實需要而不斷發展完善。社會實際變化了,法律體系必將隨之變化並與之相適應。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規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規范,廢止不符合社會實際、過時的法律規范。因此,不能用靜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體系,而應始終保持發展的、開放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