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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4 04:04:54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有區別嗎

就當前前國務院發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實質是以辦法為形式以制度為內函的國家行政性法律。

⑵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了嗎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⑶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在以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如何在貫徹「政企分開」原則的同時,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全體勞動者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始終是一個困擾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難題。現實告訴我們,組建既能符合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又能代表國家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國有資產市場經營機構即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已成為彌補我國國有資產經營主體缺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迫切需要和客觀必然。
在以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如何在貫徹「政企分開」原則的同時,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全體勞動者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始終是一個困擾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難題。中共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繼續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實告訴我們,組建既能符合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又能代表國家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國有資產市場經營機構即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已成為彌補我國國有資產經營主體缺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迫切需要和客觀必然。
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性質
雖然人們認為應成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類似的機構來經營和管理國有資產,但人們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性質的認識並不一致。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雖然是代表國家經營國有資產的特殊機構,但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把經營公司塑造成只具有經濟功能,並按市場經濟原則進行組建、經營和管理的企業更為合適。首先,從法律關繫上看,經營公司無論採取怎樣的經營形式,都應以企業的身份從事活動,必須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使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組建而不宜另外製定一套特別法律。其次,從我國改革的實踐和改革的需要看,把經營公司塑造成純粹的經營性實體,使其能象其他普通的公司企業一樣進行正常的經營和競爭,可以有效防止其變成「翻牌公司」,同時也是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率的重要保證。第三,經營公司雖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這種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其經營對象是一種特殊商品——國有資產產權,而不在於其組織和經營本身。
如何避免新組建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變成「翻牌公司」,是人們對建立經營公司的最大擔心,同時也是國有企業改革中人們普遍關注的一個焦點。根據以往經驗,雖然制定方案的人抱著良好的願望,但在具體執行中,因沒有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或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壓力,往往使新成立的公司又變成新的行政性或壟斷性管理機構,從而成為新的改革對象和改革的障礙。
為了避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可能蛻變為「翻牌公司」,必須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和外部約束監督機制。
1、在屬性上將經營公司確定為徹底的也就是徹頭徹尾的企業法人,同時明確資產經營公司只有通過經營國有資產獲得的收益來維持其生存和發展。作為企業,既有擴大控股范圍和膨脹其資產從而發展為跨國公司的可能,也有陷入資不抵債、破產倒閉的危機境地的可能。也即是說,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所持股的企業,只有企業盈利和發展,資產經營公司才能生存和發展。
2、設立足夠數量的公司,創造必要的競爭環境。如電力行業應設立三至五家,冶金行業應設立五至十家。設立經營公司的重要目的是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促進國有資產的流動與重組。既然資產經營公司的利益在於所經營的國有資產的產權,在於所控股企業的質量,那麼如何通過經營和市場競爭獲得更優良的資產和企業,就成為經營公司獲得利益增強實力的重要手段。設立相當數量的資產經營公司,使其展開適度的競爭,以期產生經營上的動力和壓力,迫使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所控股企業的經營效率和資產質量,從而增加自身收益。
3、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除了資產經營公司自身成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進行內部監督之外,還必須加強外部監控。具體講就是,由財政部負責管理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審批經營公司的財務預決算,以及對經營公司進行業績考核。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的行政管理職能,對國有資產的評估和交易進行管理,負責審批國有資產的流入流出。由國家審計、監察機關負責對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此外,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也應對其加強監督。通過上述全方位的監督管理,就有可能保證其正常經營和良性發展。
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經營目標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雖是以國有資產產權為主要經營對象的特殊經濟實體,但經營目標與一般的經濟實體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其直接目標就是追求利潤或資產增值,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通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來間接實現國有資產在價值上的保值增值,除此之外,不應賦予其他目標。也即是說,對一家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來講(政策性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除外),自身經營收益最大化是其作為經營實體所應追求的唯一目標。國家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的追求,正是通過經營公司對其自身利益的內在追求而自發地實現。
為了實現上述經營目標,經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循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其具體經營決策除了應符合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接受有關監督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外,不受任何部門的行政干預。
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有關單位的關系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成立打破了現存的機構格局和利益格局,各方面的關系也將發生巨大變化。
(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關系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國有資產的管理者,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國有資產的經營者,二者存在著密切的關系。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專職行使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機關,承擔著管理全社會國有資產的職責,不僅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而且管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通過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應通過派出董事和監事實施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領導和監督,當然也可間接派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
在我們看來,既然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是全體勞動人民,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因此,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就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主要職責是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規、負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負責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管理和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以及對資產經營公司經營進行監督等。
(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財政部的關系
如前所述,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國家獨資企業,其資本是通過財政部從國有企業那裡劃轉的。通過劃轉,原來的國有企業成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所屬的企業,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便順理成章地成為國有企業。財政部應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不僅如此,財政部還是經營公司的最大債權人,更有理由承擔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之職責。
國家復式預算制度已實行很長時間,由於缺乏具體內容,至今仍是有名無實。我們設想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納入復式預算軌道,即財政部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稅後收益全部在復式預算的經營公司資產收入欄中列收,將其投資在復式預算的經營公司投資欄中列支。通過預算列收列支,既對經營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全面反映,同時也使我國的復式預算有了真正現實的基礎,從而有利於充分發揮復式預算在我國經濟運行調節中的積極作用和功能,並有利於國家預算的統一。
這一點,無論是從財政體制改革和整個經濟管理的需要看,還是從我國的管理實踐看,都是比較現實而可行的。
(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大型企業集團的關系
我國企業集團從橫向聯合開始,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全國已有幾百家大型企業集團,成為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雖然企業集團類型各異,但多數是以產品為龍頭,組織全國同類企業進行生產協作的企業聯合體,因此,應逐步發展為混合控股公司。全國性綜合型企業集團應發展為純粹控股公司。除了全國性企業集團之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大型企業集團的關系是母子公司的關系。即經營公司是一級公司,企業集團公司是二級公司,依次是三級公司和四級公司。這樣設計,一是可有效解決企業集團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二是有利於促進企業集團的快速發展。通過注入資金、股份制改造、產權重組等方式,增強企業集團母公司的實力;三是有利於發揮企業集團的產品優勢、技術優勢和管理優勢,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和經營規模,增強國際競爭力。有人將大型企業集團定性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實踐中很難行得通。(1)企業集團以生產經營為主,改為以投資為主,搞不好顧此失彼,有可能失去原來的優勢。(2)受地域限制,資金融通難以通暢,自身資金提襟見肘,哪有更多的資金用於投資。(3)企業集團公司發展為投資公司,勢必和核心企業發生分離,將使交易成本增加。(4)企業集團公司如成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必須成為國有獨資公司,便使自身資產凝固化,堵死了向社會籌資的渠道。少數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也可轉制為純粹的控股公司,經財政部核定資本後,成為國有獨資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大型企業集團公司成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子公司之後,經營公司應將其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使其迅速成為實力雄厚、規模巨大、以資產為紐帶、生產經營一體化的跨國財團.

⑷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令第3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准和相關的費用標准,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對於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准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准,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佔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製。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佔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並、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並、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本地區和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八條 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準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規定限額」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⑸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何時發布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於1995年2月15日頒布並實施的。

⑹ 成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成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在依然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市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和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准和相關的費用標准,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五)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三章資產配置和使用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對於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准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並報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要先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程序審批;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主辦單位不得借會議或者活動名義購買一般辦公設備用品。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等。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或者批量價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二十九條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⑺ 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和其他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 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七條 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賬卡管理、維護保管、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 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本級、本部門、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建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做好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數量、規格、價值等方面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單位資產配置標准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制定;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資產配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行政單位直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准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行政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進行資產購置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單位登記入賬後報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項目經費購置同級財政部門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長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長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應當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按履行職能需要由財政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事業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由主管部門在系統內調劑使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應當逐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審批許可權及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報省財政部門審批;省直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或者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部門審批。上述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國有資產的處置審批許可權,由省主管部門確定,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省轄市以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規定涉及土地處置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及置換土地、房屋、車輛以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報財政部門核准或者備案後,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在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前款規定的交易行為,應當在經政府批准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當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者國庫,支出按照履行職能需要由財政統籌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逐步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處置。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擅自佔有或者處置。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四)合並、分立、清算的;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七)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許可權依據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規定的資產清查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資產產權關系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依法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二條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長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並、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序辦理審批事項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車輛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資產的財務及收益管理按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省駐外辦事機構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的《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⑻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適用於事業單位嗎

《行政單位國有抄資產襲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⑼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涉及哪幾個管理環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現狀。根據2012年部門決算數據,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額14.77萬億元,扣除負債後凈資產總額9.60萬億元,行政事業單位凈資產約佔全部國有凈資產總額的三分之一。從資產構成看,流動資產佔43.30%,固定資產佔47.60%,對外投資佔1.93%,無形資產佔0.54%,其他資產佔6.63%(見圖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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