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日本共被分為幾個一級行政區
日本的一級行政區劃單位為都道府縣,全國劃分為1都、1道、2府、43縣。
北海道地方:北海道
東 北 地 方:青森縣 岩手縣 宮城縣 秋田縣 山形縣
福島縣關東地方:東京都 茨城縣 栃木縣 群馬縣 埼玉縣 千葉縣
神奈川縣中部地方:山梨縣 長野縣 新潟縣 岐阜縣 靜岡縣 愛知縣 富山縣 石川縣
福井縣近畿地方: 京都府 大阪府 三重縣 滋賀縣 兵庫縣 奈良縣 和歌山縣
中國地方:鳥取縣 島根縣 岡山縣 廣島縣
山口縣四國地方: 德島縣 香川縣 愛媛縣
高知縣九州地方:九州本島 福岡縣 佐賀縣 長崎縣 熊本縣 大分縣 宮崎縣▪ 鹿兒島縣
琉球群島: 沖繩縣
② "什麼是一級行政區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③ 中國一級行政區域是什麼
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第一級。
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為第二級。
縣,縣級市為第三級。
④ 一級行政區共有幾個
我國一級行政區共有34個 。
中國有23個省:分別是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河南,山東專,江蘇,山西,屬陝西,甘肅,四川,青海,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廣東,貴州,雲南,海南、台灣。
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4個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
⑤ 國家一級行政區是什麼什麼意思
省(shěng),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方行政區名稱。
中國一級行政區即「國家一級行政區」或現代意義上的「省級行政區」,是指直屬中國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
自秦朝以來,作為國家一級行政區劃,其名稱經過演化,其主體名稱元朝「行省」,到清朝為「省」,之後以「省」的形式固定下來。

(5)一級行政區擴展閱讀:
發展歷史:
元朝實行的行省制是現代省級行政區的開端,行省屬於中央行政機構中書省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全稱「行中書省」。腹里地區(今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山東、內蒙古部分)則由中書省直轄。時全國共10個行省、1個中書省轄地、1個宣政院轄地。
明朝初沿元制,後以行省權力太大,將行省一分為三。設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合稱為「三司」,皆為省級行政區最高機關,分別掌握行政、司法、軍事權力。時全國共14個布政使司、2個直隸地區以及其他邊疆行政區。
清朝承襲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轄區直接通稱為「行省」,並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設置固定製的總督、巡撫掌管全省軍民事務,布政使成為巡撫屬官。時全國共18個布政使司(省)等25個省級行政區。
中華民國初年,行政區劃沿襲清朝。後歷經變動,又由於戰亂或時局原因,區劃不常固定;1945年收回台灣省,1946年外蒙古獨立。至1949年全國依法共有35個省等50個省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全國一級地方行政單位曾一度是大行政區,後歷經多次變動,1965年基本穩定下來;1967年設立天津市,1988年設立海南省,1997年設立重慶市,同年收回香港,1999年收回澳門。目前全國共設有34個省級行政區。
⑥ 地級市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劃嗎
地級市不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劃,它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是中國的第二級地方行政區,屬地級行政區,因其行政建制級別與地區相同,故稱「地級市」。
地級市可分為以下3種情況:
1、既設市轄區,又管轄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亦代管縣級市等縣級行政區;此類地級市佔絕大多數。
2、只設市轄區,不管轄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亦不代管縣級市等縣級行政區,如烏海市、南京市、廈門市、武漢市、鄂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海口市、三亞市、克拉瑪依市。
3、既不設市轄區,又不管轄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亦不代管縣級市等縣級行政區,這些地級市下面直接轄鄉級行政區,如東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關市。

(6)一級行政區擴展閱讀
地級市設立標准: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
3、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⑦ 一級行政區域是哪個
一級行政區域就是內蒙古自治區。
一級行政區即省級行政區,名稱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⑧ 我國第一級行政區劃有哪些省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
中國現行第一級行政區的分類:
1、23個省: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山東省、福建省、浙江省、台灣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蘇省、安徽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
2、4個直轄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3、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4、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8)一級行政區擴展閱讀:
行政區的具體區劃:
截止2019年01月09日,全國共有(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港澳台):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34個(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333個(293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2851個(970個市轄區、375個縣級市、1335個縣、117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39888個(2個區公所、21116個鎮、9392個鄉、152個蘇木、984個民族鄉、1個民族蘇木、8241個街道)。
⑨ 中國一級行政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共政權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專1953年全境劃分為六屬個大區(大行政區),1954年以後撤銷大區,大區實際上屬於軍事政區為主。1949年六個大區下轄50個「省級行政區」,即30省、1自治區(內蒙古)、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到1953年分六個大區和西藏、內蒙古,共計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1954年調整為31個省級行政區即25省、1自治區(內蒙古)、3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1965年全國調整為29個「省級行政區」即22省、5自治區、2直轄市,之後省級行政區一直基本穩定。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復成立天津直轄市。
1988年撤銷廣東省管轄的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行政序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之後)。
1997年重慶從四川分立,設立重慶直轄市(行政序列在四川省之前)。
1997年,香港脫離英國殖民統治,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9年,澳門脫離葡萄牙殖民統治,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⑩ 一級行政區的中國一級行政區歷史
自秦朝以來,作為國家一級行政區劃,其名稱經過演化,其主體名稱元朝「行省」,到清朝為「省」,之後以「省」的形式固定下來。
秦朝時期直屬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區為「郡」,秦立國之初設立「三十六郡」;郡設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軍事)、監(郡監,主持監察事務);郡守下設郡丞,作為郡守的副職。秦末增至40郡。西漢實行郡國制,西漢初年設有60多個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國(封國);自西漢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設了13「行部」,每個「行部」管轄若干郡(國)。但此時的行部是監察區,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最初稱「郡守」,漢景帝時改稱「太守」。
東漢時期,全國分為14個一級行政區,即13州和1個西域都護府;州下轄郡、國。
三國時期,魏國13個一級行政區即1個司隸校尉和12州;吳國5個州;蜀國2個州。
西晉時期,全國分為12州。
隋朝時期,隋初實行州、縣兩級制。煬帝時改州為郡。
唐朝時期,唐貞觀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為10道;唐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為15道,即將山南道、江南道各分為東、西道,又增設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唐玄宗天寶年間,在邊境設十節度使。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後,在室韋部(黑龍江上、中游和額爾古納河兩岸)設置行政機腹,任命室韋部首領為都督等官職。
唐玄宗開元元年(713年)在粟末地區(松花江上游_設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首領大祚榮為州都督,並封他為左驍衛大將軍、渤海郡王。此後,粟末即專稱渤海。
唐開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黑江龍中下游地區)首領倪屬利稽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烏蘇里江口東岸的伯力(今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
唐開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地區設置黑水軍。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為黑水都督府,其餘各部為隸屬於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轄地包括黑龍江中下游兩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唐武後長安二年(702年)設置安西部護府,轄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爾以西地區。
唐太宗貞觀十四年(640年)置北庭都護府,轄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爾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亞鹹海)的廣大地區。
宋朝時期,北宋分全國行政為二十四路,軍事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國為十七路。路下轄府、州、軍、監、縣。
遼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5道,道下設府、州、軍、城4種政區。
金朝劃分為十九路。
元朝共設12個行省(1個中書省和11個行中書省)取代路成為第一級政區,另置其他行省和直屬宣政院或朝廷直接管轄(不屬行省)的其他地方。
明朝設16行省(2個直隸和14個承宣布政使司),另外有主要7個附屬國。
清朝分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個將軍轄區、兩個辦事大臣轄區共二十五個一級行政區域,另設內蒙古等旗盟即內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爾八旗。 中華民國建立以後,初期承襲清朝舊制,設有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山東、山西、河南、河北、陝西、甘肅、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國民政府又將它們和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抗戰」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准備。關於外蒙古問題。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新中國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1953年全境劃分為六個大區(大行政區),1954年以後撤銷大區,大區實際上屬於軍事政區為主。1949年六個大區下轄50個「省級行政區」,即30省、1自治區(內蒙古)、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到1953年分六個大區和西藏、內蒙古,共計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4年調整為31個省級行政區即25省、1自治區(內蒙古)、3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
1965年全國調整為29個「省級行政區」即22省、5自治區、2直轄市。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復成立天津直轄市。
1988年撤銷廣東省管轄的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
1997年設立重慶直轄市。
1997年,香港脫離英國殖民統治,中國恢復香港的主權,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澳門脫離葡萄牙殖民統治,中國恢復澳門主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行政區劃如下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行政區劃直轄市 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重慶市 省 河北省 山西省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台灣省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