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執法
⑴ 68件流失英國文物歸國,這些文物經歷了些什麼
經國家文物局組織鑒定, 68件文物中,暫定二級文物3組13件、三級文物30件、一般文物25件,質地包括瓷器、陶器、石器、銅器等,時間跨度從春秋戰國到清代,地域分布江西、安徽、福建、河南、陝西、河北、貴州等。整體來看,文物器型較為豐富,品相較好,精品較多,唐三彩七星盤、宋代青白瓷、元明石雕馬、一組四件元末明初青瓷梅瓶等具有重要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此次68件中國流失文物順利回歸,為我國政府持之以恆25年不間斷的走私文物跨國追索行動畫上圓滿句號,是中英兩國在“1970年公約”框架下,合作打擊文物走私、促進文物追索返還的成功範例,既彰顯了我國政府打擊文物走私、追索流失文物的堅定意志,也是多年來中國政府積極參與文物追索返還領域國際規則改革完善、促進國際法秩序朝有利於文物返還的方向發展的重要成果。
⑵ 全國文物執法巡查去年共查獲多少案件
近日,國家文物局通報了2017年度全國文物行政執法和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全國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文物執法機構開展文物執法巡查232103次,發現各類違法行為679起,其中按簡易程序處理522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處157起。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違法案件立案90起,實施行政處罰32起,責令改正70起,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機關6起,紀檢監察機關實施責任追究8起。
通報指出,當前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為: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未將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安全監管與執法力量仍顯不足,省級文物部門一半未設專門文物安全監管處室,市縣級設置專管機構的不足5%;法人違法行為、安全案件事故依然多發高發,「管理單位隱瞞不報、主管部門毫不知情」現象依然普遍存在;文物行政執法區域發展不平衡,甚至個別地區無人執法、不願執法、不會執法。內容來源於:人民日報
⑶ 我們這里要強行拆遷寺廟,我們該怎麼辦
我們這里要強行拆遷寺廟,我們該怎麼辦?
這個為了更好的建設,應該要配合才行
⑷ 國家文物局的機構職責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一)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文物認定、博物館管理的標准和辦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參與起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審核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國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六)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八)編制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准化的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九)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文物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和鑒定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及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⑸ 文物局工作
國家文物局主要職責:
一、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文物認定、博物館管理的標准和辦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參與起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審核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國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六、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八、編制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准化的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九、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文物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和鑒定工作。
(5)文物執法擴展閱讀:
國家文物局機構:
一、辦公室(外事聯絡司)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等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承擔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承擔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督察司
擬訂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組織查處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四、文物保護與考古司
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擔文物保護與考古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承辦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依法承擔文化遺產相關審核報批工作。
五、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科技司)
指導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國博物館管理制度規范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准化規劃的擬訂和推動落實工作;承辦國家一級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鑒定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文物局官網-主要職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文物局
⑹ 埃及交還31枚中國古錢幣,這些錢幣到底有多珍貴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有著五千年文明史,文物更是數不勝數,這些古文屋代表著當時文化風俗和習慣,對於研究中國古代傳統文化具有重要價值。當前中國許多古代文物都莫名流失,這真是讓人心痛,究其背後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近代清朝晚期政治腐敗,中國遭受列強侵略,國土喪失,百姓水深火熱,國家衰落,不重視文物,導致大量古代文物流失海外;二是被人倒賣,當時晚晴社會比較動亂,沒有人專門管理文物,從而導致一些奸商在利益面前以極低的價格買下文物並偷運出境。三是盜墓走私,古代人喜歡用珍寶來作為自己的陪葬品,容易給一些游手好閑人引起歹念,從而進行盜墓挖取文物倒賣獲取非法利益。
保護文化遺產,就是保護我們本國自己文化,不會因為文物流失導致本國文化失去根基,讓後人不知道本國優秀傳統文化。防止非法盜竊、販運和走私文化財產,促進被盜文物返還原屬國,是我們每個人責任和義務。要深化政府間的文化交流與執法間合作,共同打擊文物犯罪活動,讓走私者無法走私文物。
⑺ 當前我國文物保衛存在哪些問題
(一)對文物保護的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一些地方對文物工作在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自信與文化自覺、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不能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甚至把保護文物視為經濟發展的負擔和阻礙,或者「重物輕文」,把文物視為創收牟利的工具,忽視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和傳承文明、認知教育的功能。有的地方政府和企業法人刻意規避考古調查勘探而進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損毀消失;也有的在城鎮和旅遊景點建設中不重視保護文物的歷史環境和風貌。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有些地區在發展旅遊產業時對文物過度利用,甚至為建設旅遊景區而損壞文物。盜竊、盜掘、走私文物和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等犯罪屢禁不止,大案要案時有發生,犯罪活動呈現職業化、集團化、暴力化、智能化趨勢。在一些偏遠地區,不少文物古跡散布於廣大田野、山區、戈壁,長期處於無人守護狀態,成為犯罪分子覬覦的目標,文物安全壓力極大。一些文物、博物館單位的保護措施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甚至出現了一些安全事故。
(二)文物執法能力需要進一步增強
盡管各地文物部門機構、編制數量有所增加,但全國縣級及縣級以上政府設立專門文物行政部門的僅有四分之一左右,縣(市)一級大量文物行政管理職能由文管所、博物館等事業單位代行,全國文物行政管理人員平均每縣不足3人。檢查中發現,文物執法機構不健全、執法人員偏少、經費不足的現象較為普遍,在基層尤為突出,執法工作難以有效開展。執法檢查中許多地方都提出了經費不足問題,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文物保護經費更為困難,許多基層文保員沒有經費保障,有的只有很少的補貼。
(三)文物流通領域亟須加強監管
近年來,民間文物收藏不斷升溫,文物價格持續攀升,夾雜文物經營活動的古玩舊貨市場發展迅速,文物拍賣、文物網路交易活動日益頻繁。執法檢查組所到的市、縣,一般都有一處或多處古玩舊貨市場,有的交易場面還十分活躍。據統計,目前我國文物拍賣企業有324家,2010年總成交額為368億元。全國較大規模的古玩舊貨市場超過240家,涉及文物藝術品交易的網站約有200家。由於缺乏有效規范和監管,一些經營者暗中從事非法文物交易活動;一些地方文物造假、售假現象較為嚴重,形成了生產、做舊、銷售的產業鏈;有的拍賣企業知假拍假、自拍自買、哄抬價格;有些文物鑒定人員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虛假鑒定,近期發生了「漢代玉凳」、「金縷玉衣」等社會影響極壞的事件;有的電視鑒寶類節目片面渲染文物的市場價格,偏離了正確的輿論導向。
(四)文物專業人才匱乏,文物保護科技水平有待提升
文物修復、古建修繕、文物鑒定、文物保護工程等專業人員極為短缺,制約了文物工作開展。據文物部門統計,全國半數以上的館藏文物需要修復,但具有修復專業資質的單位只有198家,專業技術人員僅有2000餘人,難以適應繁重的文物修復和科學保護任務。在古建修繕等方面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我國文物保護科技研究起步晚、基礎條件差,文物保護科技應用水平整體不高,自主科研成果相對較少。目前還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文物資源基礎資料庫,未形成完善的文物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平台,不利於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⑻ 文物局的執法大隊有哪些權利能進行罰款嗎他們在執行權利的時候,需要法院或者哪些行政部門的批准
按照《中華人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行政執法單位有權進行罰款,無需法院或者其他部門批准。
你沒有把問題說詳細,所以我也不知道你違反了那條法律。你可以看一下文物保護法,裡面有各種處罰標准。
⑼ 當前我國文物保護方面有哪些不足
目前,在文物保護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兩大方面:
一、文物保護點的法律監管相對空白
1.在我國,不可移動文物的級別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都有《文物保護法》規定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法條規定,而文物保護點的相應管理規定和處罰依據缺失,執法中僅能列入不可移動文物的廣義范疇來進行保護。
二、現行法律規定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
1.文物違法建築拆除難度大。
在文物行政執法過程中,責令改正的應用較廣泛。責令改正是行政機關依照職權,要求違法當事人對不法狀態予以糾正,使之恢復為合法狀態的一種措施,不具備強制性。而文物執法機構缺少行政強制權,在文物執法中難以採取強制措施及時的保護,僅存在罰款的處罰,一些群眾錯誤的認為,只要實行了行政處罰,繳納了罰款,他們之前的違法建築就可以合法化,就可以不予改正,給文物執法造成極大困擾。如現行法律能對責令改正給予明確定義,則能加大對文物違法行為的震懾力,更為有力的保護文物資源。
2.修繕和裝修的概念模糊。
在執法過程中經常遇到私有不可移動文物業主對執法檢查的疑問,稱對自有房產裝修、修繕受到過多約束。而「裝修」為近代詞彙,是指對家居內部的裝潢、修飾。針對文物本體而言,對文物的改變或改動法律定義僅存在「修繕」一詞,指修理、修補。對裝修和修繕難以做出明確區分和界定。
3.文物維修經費使用方面,文物保護法指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文物保護工程耗資一般較大,現今的文物維修經費主要向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傾斜,而大量存在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因欠缺維修而逐漸毀敗。
4.執法中經常引用的《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中「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困難。其一為由誰認定,《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1、對案件處理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專業性問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提出意見;2、文物的鑒定,應當以辦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門所在地省級文物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准。國家文物鑒定機構可以根據辦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門的申請,對省級文物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進行復核。而事實上,各地縣級文物保護所都缺少專業人員,出具鑒定結論困難;其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程度如何界定。建議由地方性法規明確認定主體和對造成嚴重後果程度的說明。
5.《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中「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較大,五萬以下的幅度卻沒有制定,只有責令改正,且沒有具體的內容,呈現處罰空白,具體操作起來也非常困難,存較大疑惑,建議由地方性法規對罰款幅度內再進行違法程度區分或提交上一級立法部門重新討論。
筆者查閱了我省歷年來文物違法案件,不可移動文物佔大多數,而這些不可移動文物案件中,涉及古建築的違法又佔了相當一部分比例。這些古建築隨著年代的流逝,需要進行一定的維修以保持原樣,涉及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往往維修經費有一定的保障,涉及私有不可移動文物,因為種種原因,遭時間風化和人為原因破環的案例還很多,造成的損失有些確實比較痛心。所以,作為監管部門,我們要更清醒的認識到這些問題,在探討的同時,也應拿出更好的辦法,使這些歷史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保護和利用。
⑽ 文物管理處有處罰權嗎
文物管理處不是行政部門,是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委託范圍內,可以以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