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執法規范
Ⅰ 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范
人民警察法第20條規定是人民警察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等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1)民警執法規范擴展閱讀
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Ⅱ 什麼是執法規范化建設
執法規范化是法制社會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對我們執法民警最根本的素質要求。大力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不僅是確保公安邊防部隊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公安邊防部隊維護邊境轄區和諧穩定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作為公安邊防部隊基層一線執法的主體單位,邊防派出所承擔著最具體最基本的執法活動。執法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整個公安邊防部隊的形象,乃至影響到國家的形象。因此,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要立足於基層,立足於實踐,在現有的條件下,側重於從內部管理、追究懲罰等內部機制入手,全面推進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
一 、從人的角度出發,著重於思想動態,以提高民警的執法素質,為執法規范化打好基礎。
(一)端正思想,轉變執法理念,推動執法工作規范化。
唯物論裡面曾經提到過,正確的意識對物質具有能動的促進作用,而錯誤的意識對物質具有消極的阻礙作用。所以,規范執法的首要任務就是端正思想,這是實現執法為民的前提和基礎。 端正思想,首先就是要引導民警深入學習社會主義法制理念,牢固樹立「執法質量是公安邊防工作的生命線」的理念。其次是要破除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牢固樹立嚴格依法辦事的觀念;破除為了執法而執法的思想,牢固樹立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強化措施,嚴格教育培訓,提高民警的執法素質。
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是整個公安邊防工作中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通過強化法律學習和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公安邊防部隊的整體執法素質和水平,掀起全體民警學法、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的高潮。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首先要在嚴格落實「三學一考」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培訓和個人指導相結合,學習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結合的辦法,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民警進行法制培訓。同時,針對不同層次民警的執法需要和實踐中遇見的問題,積極開展法制培訓和專題輔導講座,並購買相關的法律書籍,及時介紹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交流執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經驗,剖析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其次,開展靈活多樣的法律法規學習活動,提高民警學習法律的熱情。派出所可以在民警之間開展法律知識競賽、進行現場提問答題、個案點評、網上點評,或者民警相互之間進行案件自查,互相糾正、互相學習、互相提高。組織專人考察,借鑒其他先進單位的經驗。最後,及時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對經常使用的法條法規做到「一口清」,並將考試結果與年度評功受獎實行掛鉤。鼓勵民警自學法律,對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的民警要予以重獎並作為人才進行培養,充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形成濃厚的學習氛圍。
(三)總結經驗,發揚傳統,鼓勵民警在實踐中錘煉。
傳幫帶是提高民警執法能力最直接、最快捷、最不計成本的好方法。基層派出所的領導擔負著培養人、教育人、引導人的重要職責,要不失時機地教育和引導民警做好公安邊防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進一步牢記自己的使命,提高自己的素質。堅持老民警傳幫帶,老民警長期在一線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智慧,特別是處理棘手的案件時,通過他們手把手的教,能夠讓新民警很快成長起來。提高民警的執法素質,一條重要的途徑就是在實踐中鍛煉。基層派出所要根據每個人的素質分配任務,為大家提供施展才華、鍛煉提高的機會;民警要自覺的把崗位當作舞台,在干中學,在學中干,真正通過實踐鍛煉,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法素質。
二、從執行的角度出發,著重於對法定程序進行明確和細化,以確保公正執法。
(一)建立案件責任制,增強責任心,提高處警效率。
案件責任制包括案件第一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案件第一責任制就是指誰受理誰負責。對於派出所的大多數案件來講,最先親臨案件現場的是值班民警。對於值班民警實行第一責任制,可以進一步增強責任心,提高第一時間處警的效率。這就要求民警在接警後,迅速展開工作,及時出現場,及時有效地提取證據,保全證據,規范填寫接處警登記,認真做好筆錄材料,在做完這些工作後再進行歸檔。這一過程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監督實施。如果因為在此期間沒有及時收取證據而導致案件的進展不順利時,單位主管領導負有責任。案件第一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必須同步建立,二者不可偏頗。
(二)建立執法考評制,增強緊迫感,保證執法質量。
對於民警所辦的每一起案件,派出所都應根據所制定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實行每日、每月清理結算,每季度進行一次評比考核,考核的結果通過書面形式反饋給辦案民警;辦案民警對照反饋結果進行更正,補充完善卷宗。民警所辦的每一起案件都附有書面反饋材料,反饋內容直接記入民警的執法檔案。同時,針對反饋的內容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解剖,每月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執法檢查通報,以此增強民警執法辦案的緊迫感,督促辦案民警慎重地對待每起案件,從而確保執法質量,保證執法規范化。
三、從監督的角度出發,著重於監督機制、獎懲機制的完善,以全面促進執法規范化。
(一)強化執法監督,完善警務公開,建立良好監督機制。
及時、有效的執法監督,是保證民警規范執法的重要途徑。一套良好的監督機制,有利於民警執法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有利於民警更好地發揮長處、改進不足、彌補缺陷,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監督機制包括內部執法監督和外部執法監督兩種形式。就內部執法監督而言,除了上述在執法過程中建立執法檔案和進行質量考評之外,還可以藉助上一級的紀檢和督察的力量,對民警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堅決查處以權謀私、徇私枉法、不作為、亂作為等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的違法違紀行為,切實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堅決懲處害群之馬。就外部執法監督而言,應完善警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執法流程、執法依據、執法進度、執法結果,提高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以接受黨委政府、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對於案件審查過程中出現異議的,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保證執法公開、公平、公正。除此之外,邊防派出所要主動提請公安機關介入一些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偵破,確保少走彎路,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
(二)建立獎懲制度,激發工作熱情,提高執法辦案質量。
獎懲機制是執法工作好壞的一種直觀體現。執法過錯追究制度、案件第一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等更多的體現懲戒,為了更激發基層派出所提高執法質量的積極性,還要進一步加大激勵獎賞的力度。推行辦案經費補助制度。同時,每月進行執法之星的評選活動,表彰優秀辦案民警,激勵辦案民警自覺學習,增強執法辦案水平。季度進行最差案件和最佳案件的評選,對辦案民警形成壓力,人人爭取辦好案。年末就所有民警在執法質量上進行評選,實行排名通報。這一制度能夠有效地激發民警的上進心,促使派出所的全體民警努力提高執法質量。
基層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從每一個執法者具體的執法環節入手,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措施,強化執法監督,才能不斷推進執法規范化。
Ⅲ 公安部明確多種執法規范細則 遇醉酒人員肇事民警該怎麼處置
公安部20145月23京召公安機關警務輔助員管理工作座談總結交流公安機關經驗做深入版析前存問權題原研究探討規范警務輔助員管理思路措施公安部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夏崇源席議並講 議指警務輔助員公安機關支或缺重要力量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現實選擇協助民警維護社治安、打擊違犯罪、展行政管理服務民群眾面發揮重要作用目前警務輔助員律位、職責許可權、教育培訓、待遇保障缺乏統規范律規定政策依據;些警務輔助員管理夠規范警務輔助員素質待提高述問題必須統思想認識採取力措施痛決予解決 議強調要充運用治思維、藉助治式、依靠律手段深入總結基層實踐經驗、借鑒(境)外相關做基礎立足我情公安工作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制度設計進步明確律位、釐清崗位職責、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職業保障逐步推警務輔助員管理工作走制度化、規范化、治化軌道
Ⅳ 人民警察執法准則(或內部考核標准)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來自:公安部 時間:2005-12-14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第一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五章 道路執法基本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三節 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
第四節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
第五節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
第六節 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
第七節 查處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八節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節 查處軍車及特種車輛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交通參與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和執勤執法裝備。
執勤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 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的執法用語:
(一)對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檢查時: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二)責令交通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糾正違法行為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三)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
(四)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或者機動車。
(五)告知交通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六)聽取交通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或交通違法行為人表示不再陳述和申辯後,要求交通違法行為人在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時:請你在(指出具體位置)簽名,並於十五日內到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載明的罰款代收機構繳納罰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如有異議,請於六十日內到XX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到XX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後,或者經檢查未發現交通違法行為時:請注意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八)對於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交納罰款時:對不起。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
(九)對於交通違法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拒絕簽字,法律文書同樣生效並視為送達。並在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上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七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下列裝備:
(一)交通警察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警用文書包、手持台、警務通等裝備,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二)執勤警車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攝像機)、酒精檢測儀、測速儀、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攔車破胎器等必備裝備;根據需要還應當配備槍支、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裝備。
(三)執勤摩托車應當配備統一制式頭盔、發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
(四)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范,忠於職守,嚴格執法。
(二)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范用語。
(三)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執法,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規。
(四)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穿著反光背心,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應當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
(三)在公路上執勤時,不得少於二人。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四)保持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通警察在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閉的高等級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不得少於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20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設點執勤的,應當將執勤點設在出入口、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上路執勤執法前應當明確執勤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護措施,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執勤執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
(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打罵或者故意為難交通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八)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第一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十四條 交通警察遇到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做好現場調查、調解工作和相關記錄,製作事故認定書,需要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應當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不需要進行處罰的,應當責成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將無關人員疏散至道路以外,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發新的交通事故。
(三)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做好先期處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結束後,協助勘查人員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上級報告。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施救工作。
(五)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接到上級指令後,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並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志,積極指揮疏導車輛。
交通堵塞時,交通警察以指揮疏導交通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為主,一般不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發現違反規定佔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妨礙通行的,應當及時制止,立即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二十條 交通警察發現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堵塞的,應當在距現場最近的出口提前實施分流;造成單向長時間堵塞且分流有困難的,應當在對向道路實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疏散圍觀群眾。
(三)劃定警戒區域,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依法扣押違法犯罪證據。
(六)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七)做好向治安、刑偵等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後,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並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扣留,並控制嫌疑人員,向上級報告,做好向有關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採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二)維護交通秩序,嚴密控制路面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交通違法行為。遇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特殊情況或者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三)警衛車隊到來時,應當按照任務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況,及時有效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四)警衛任務結束後,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二十七條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告知群眾,設置警示標志,提供車輛、行人繞行線路,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條 遇有突發事件或者霧、雨、雪等惡劣天氣或者自然災害性事故時,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機關根據工作預案決定採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二十九條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等《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所列舉受理的群眾求助,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提供幫助,積極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求助。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五章 道路執法基本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路邊停車,查驗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牌照、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合法證件以及交通違法信息。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做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應立即發還駕駛證、行駛證等有關證件,放行車輛。
第二節 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使用酒精檢測儀、約束帶、警繩等裝備。
第三十七條 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發現有酒後駕駛嫌疑的車輛,應當及時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
(二)對確認沒有酒後駕駛行為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放行。
對確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駕駛人,要求其下車接受酒精檢測。
(三)使用酒精測試儀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駕駛人進行測試,測試結束後,應當告知檢測結果;受測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重新測試。
(四)測試結果確認為酒後駕駛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測試結果確認為非酒後駕駛的,應當立即放行。
處理結束後,禁止飲酒後的駕駛人繼續駕駛車輛。
(五)測試結果顯示為醉酒後駕駛或者受測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將受測人帶至醫院做血液檢測,並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
第三十八條 對醉酒的駕駛人應當帶至指定地點,強制約束至酒醒後依法處理。
第三節 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對有超載嫌疑的車輛,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
第四十條 經檢查,確認為超長、超寬、超高的,當場製作簡易處罰程序決定書。
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對交通安全影響輕微的,依法處罰後放行;對交通安全有嚴重影響的,依法扣留車輛。
第四十一條 對於有超載嫌疑,需要使用稱重設備核定的,應當引導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
檢測結果為嚴重超載,駕駛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待違法狀態消除後放行車輛;駕駛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
對於跨地區長途運輸車輛超載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產品的超載車輛,應當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採取扣留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於客運機動車超載的,在依法處罰之後,應當責令駕駛人或者車主消除違法行為。
第四節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使用測速儀、攝錄設備等裝備。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選擇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點進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在測速點前方200M處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燈。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通過固定電子監控設備或者裝有測速設備的機動車進行流動測速。
第四十六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交通警察在測速點通過測速儀發現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查處點交通警察做好攔車准備。
(二)查處點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車輛信息後,應當提前做好攔車准備,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攔車。
(三)對超速低於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簡易程序處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採取扣留駕駛證強制措施,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節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
第四十七條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應當使用攝錄設備、清障車等裝備。
第四十八條 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駕駛人在現場的,應當責令其駛離。
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攝錄取證,在機動車擋風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嚴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
第四十九條 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應當攝錄取證,依法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的,應當責令駕駛人立即駛離;車輛發生故障或者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無法拖移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故障車輛可以在短時間內修復,且不佔用行車道或者騎壓車道分隔線停車的,可以不拖移車輛,但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第五十一條 拖移違法停車機動車,應當保障交通安全,保證車輛不受損壞。
第六節 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
第五十二條 發現無牌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並查驗車輛合法證明和駕駛證。
駕駛人有駕駛證,且能夠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辦理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後放行;不能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應當依法扣留車輛,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十三條 發現有拼裝或報廢嫌疑的機動車,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生產廠家、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確認為拼裝或報廢機動車的,扣留車輛和駕駛證,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十四條 發現有被盜搶嫌疑的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檢查時,應當運用查緝戰術、分工協作進行檢查,並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進行核對。
當場能夠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
當場不能確認有無違法行為的,應當將人、車分離,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進一步核實。
第七節 查處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發現當事人駕駛車輛與准駕車型不符,可以扣留機動車,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進一步處理。
第五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當事人無駕駛證或者持假駕駛證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對駕駛人拒絕出示駕駛證接受檢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第八節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行為
第五十八條 發現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除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外,還應當要求出示其他相關證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於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並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六十條 對於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應當禁止其繼續行駛,並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及時調查取證,並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通行證的證明,依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於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扣留運輸車輛,調查取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未按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註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運輸路線、時間等事項運輸的,應當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調查取證,責令其消除違法行為,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第九節 查處軍車及特種車輛違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 發現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基本事實,填寫「軍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抄告記錄單」,並要求駕駛人當場簽名;當事人當場拒絕簽名的,利用聲像設備取證後,在「軍(警)人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上註明。
對正在執行緊急公務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輛,應當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條 發現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並記錄車牌號抄告相關單位;非執行任務的,應當依法處罰。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糾正軍隊、武警部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和特種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時,要做到事實清楚,嚴格按程序辦事,快速處理,避免與駕駛人發生沖突,盡量減少群眾圍觀。
第六十六條 發現機動車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應當強制拆除,並收繳其非法裝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規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試行)同時廢止。
Ⅳ 執法規范化是指什麼
執法規范化是法制社會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對我們執法民警最根本的素質要求。大力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不僅是確保公安邊防部隊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公安邊防部隊維護邊境轄區和諧穩定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作為公安邊防部隊基層一線執法的主體單位,邊防派出所承擔著最具體最基本的執法活動。執法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整個公安邊防部隊的形象,乃至影響到國家的形象。因此,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要立足於基層,立足於實踐,在現有的條件下,側重於從內部管理、追究懲罰等內部機制入手,全面推進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 一 、從人的角度出發,著重於思想動態,以提高民警的執法素質,為執法規范化打好基礎。 (一)端正思想,轉變執法理念,推動執法工作規范化。 唯物論裡面曾經提到過,正確的意識對物質具有能動的促進作用,而錯誤的意識對物質具有消極的阻礙作用。所以,規范執法的首要任務就是端正思想,這是實現執法為民的前提和基礎。 端正思想,首先就是要引導民警深入學習社會主義法制理念,牢固樹立「執法質量是公安邊防工作的生命線」的理念。其次是要破除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牢固樹立嚴格依法辦事的觀念;破除為了執法而執法的思想,牢固樹立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強化措施,嚴格教育培訓,提高民警的執法素質。 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是整個公安邊防工作中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通過強化法律學習和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公安邊防部隊的整體執法素質和水平,掀起全體民警學法、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的高潮。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首先要在嚴格落實「三學一考」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培訓和個人指導相結合,學習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結合的辦法,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民警進行法制培訓。同時,針對不同層次民警的執法需要和實踐中遇見的問題,積極開展法制培訓和專題輔導講座,並購買相關的法律書籍,及時介紹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交流執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經驗,剖析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其次,開展靈活多樣的法律法規學習活動,提高民警學習法律的熱情。派出所可以在民警之間開展法律知識競賽、進行現場提問答題、個案點評、網上點評,或者民警相互之間進行案件自查,互相糾正、互相學習、互相提高。組織專人考察,借鑒其他先進單位的經驗。最後,及時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對經常使用的法條法規做到「一口清」,並將考試結果與年度評功受獎實行掛鉤。鼓勵民警自學法律,對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的民警要予以重獎並作為人才進行培養,充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形成濃厚的學習氛圍。 (三)總結經驗,發揚傳統,鼓勵民警在實踐中錘煉。 傳幫帶是提高民警執法能力最直接、最快捷、最不計成本的好方法。基層派出所的領導擔負著培養人、教育人、引導人的重要職責,要不失時機地教育和引導民警做好公安邊防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進一步牢記自己的使命,提高自己的素質。堅持老民警傳幫帶,老民警長期在一線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智慧,特別是處理棘手的案件時,通過他們手把手的教,能夠讓新民警很快成長起來。提高民警的執法素質,一條重要的途徑就是在實踐中鍛煉。基層派出所要根據每個人的素質分配任務,為大家提供施展才華、鍛煉提高的機會;民警要自覺的把崗位當作舞台,在干中學,在學中干,真正通過實踐鍛煉,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法素質。 二、從執行的角度出發,著重於對法定程序進行明確和細化,以確保公正執法。 (一)建立案件責任制,增強責任心,提高處警效率。 案件責任制包括案件第一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案件第一責任制就是指誰受理誰負責。對於派出所的大多數案件來講,最先親臨案件現場的是值班民警。對於值班民警實行第一責任制,可以進一步增強責任心,提高第一時間處警的效率。這就要求民警在接警後,迅速展開工作,及時出現場,及時有效地提取證據,保全證據,規范填寫接處警登記,認真做好筆錄材料,在做完這些工作後再進行歸檔。這一過程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監督實施。如果因為在此期間沒有及時收取證據而導致案件的進展不順利時,單位主管領導負有責任。案件第一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必須同步建立,二者不可偏頗。 (二)建立執法考評制,增強緊迫感,保證執法質量。 對於民警所辦的每一起案件,派出所都應根據所制定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實行每日、每月清理結算,每季度進行一次評比考核,考核的結果通過書面形式反饋給辦案民警;辦案民警對照反饋結果進行更正,補充完善卷宗。民警所辦的每一起案件都附有書面反饋材料,反饋內容直接記入民警的執法檔案。同時,針對反饋的內容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解剖,每月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執法檢查通報,以此增強民警執法辦案的緊迫感,督促辦案民警慎重地對待每起案件,從而確保執法質量,保證執法規范化。 三、從監督的角度出發,著重於監督機制、獎懲機制的完善,以全面促進執法規范化。 (一)強化執法監督,完善警務公開,建立良好監督機制。 及時、有效的執法監督,是保證民警規范執法的重要途徑。一套良好的監督機制,有利於民警執法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有利於民警更好地發揮長處、改進不足、彌補缺陷,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監督機制包括內部執法監督和外部執法監督兩種形式。就內部執法監督而言,除了上述在執法過程中建立執法檔案和進行質量考評之外,還可以藉助上一級的紀檢和督察的力量,對民警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堅決查處以權謀私、徇私枉法、不作為、亂作為等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的違法違紀行為,切實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堅決懲處害群之馬。就外部執法監督而言,應完善警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執法流程、執法依據、執法進度、執法結果,提高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以接受黨委政府、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對於案件審查過程中出現異議的,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保證執法公開、公平、公正。除此之外,邊防派出所要主動提請公安機關介入一些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偵破,確保少走彎路,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 (二)建立獎懲制度,激發工作熱情,提高執法辦案質量。 獎懲機制是執法工作好壞的一種直觀體現。執法過錯追究制度、案件第一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等更多的體現懲戒,為了更激發基層派出所提高執法質量的積極性,還要進一步加大激勵獎賞的力度。推行辦案經費補助制度。同時,每月進行執法之星的評選活動,表彰優秀辦案民警,激勵辦案民警自覺學習,增強執法辦案水平。季度進行最差案件和最佳案件的評選,對辦案民警形成壓力,人人爭取辦好案。年末就所有民警在執法質量上進行評選,實行排名通報。這一制度能夠有效地激發民警的上進心,促使派出所的全體民警努力提高執法質量。 基層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從每一個執法者具體的執法環節入手,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措施,強化執法監督,才能不斷推進執法規范化。
Ⅵ 民警執法「怎麼做」才算規范
行政法規定的很清楚,另外,所里應該也有管理規定,來規范民警的行為。對於當事人,若民警侵害了你的個人權益,可以通過投訴來解決你的問題,還有是復議、起訴來維護你的權益
Ⅶ 監獄警察如何規范執法
監獄警察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不同於一般我們生活中接觸到的其他如派出所警察、交警、刑事警察等。警察只是一個職業總稱:比如武警也是警察,武裝警察,但實行軍隊與公安部雙重管理,而一般人通常認為他們就是士兵,這是不全面的。而一般我們生活中最常遇見的交警、片警之類的正式的名稱叫「公安」,率屬於我國公安部。你可以看他們的臂章,監獄警察的臂章上有「司法」兩個字,公安則寫有「公安」。所以必須區分,不要把所有的好或者壞都簡單的扣到所有警察頭上。
針對近來羈押場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屢屢發生,司法部、公安部等都制訂了一系列制度規則。應該說如果落實到位的話,能夠有效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但目前也存在部分制度無可行性的特點,比如,有學者建議要在整個看守所監舍內建立無死角的全程錄音錄像,在這一點上,一些大城市還可能有相應的條件,但一些不發達地區因為經濟因素,很難做到。而且,我認為與其靠機器管人,不如追本溯源,追查制度上的誘因。對於一個監獄、一個看守警察來說,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發生非正常死亡,對當事人是個悲劇,對看守警察也是非常巨大的壓力。這種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情況,卻屢屢發生,應該追查體制背後的因素。這一點牽涉的面廣,涉及的利益比較復雜,不可能馬上改變。但相信會逐步逐步得到改善。
Ⅷ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1、第一自章 總則
2、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3
3、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4、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6、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7、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9、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10、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11、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12、第十二章 附則
Ⅸ (基層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相關做法
搜啊,多找幾個結合您的實際發揮一下就搞定了今年公安部提出了開展「三項建設」的目標任務,執法規范化建設三居其一,表明當前基層執法存在諸多不足的現狀,也為進一步改進公安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的目標和要求。近年來,基層派出所執法民警的法制理念發生了很大轉變,法律知識、辦案水平都有很大提高,法制機構從無到有,法制監督職能作用日趨明顯,執法質量逐年提高,基本執法問題在執法實踐中逐漸避免,但是,目前我們基層的執法中還有一些不適應新時期新任務要求的環節和問題。 一、存在問題 1、執法主體方面。具體表現:一是一些民警工作上不思進取,敷衍了事、精神萎靡不振、責任心不強,工作差錯不斷。二是有些民警仍是思想落後,墨守成規,在執法過程中,習慣於憑老經驗或個人喜好辦事;有的民警老是以執法者自居,自認為「執法者應說一是一,說二是二」,容不得群眾的批評意見;還有的民警固執地認為群眾根本不懂法律,在執法過程中上來就隨意訓斥群眾,根本不允許群眾辯解,對群眾提出的疑問和申辯,認為是狡辯和故意找茬,搞情緒化執法,更有甚者濫用強制措施。三是在對待執法權利應用上存在思想偏差。有一些民警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按法律規定執勤執法,甚至徇私枉法,辦人情案,關系案,隨意執法的惡果已嚴重損害了公安隊伍的社會形象。 2、執法行為方面。一是少數民警「執勤為民」意識不強,而是大搞「彈性執法」。有的民警對認識的人違法就「少罰、輕罰或不罰」;對其他的人則是「一律重罰」,造成當事人產生抵觸情緒,對民警執法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對抗。二是以罰代管。一些單位為了調動民警的積極性或片面追求工作任務的完成,隨意下達一些硬性任務指標,造成有些基層派出所民警在執法工作中「以罰代管」,片面追求執法數量和任務的完成。三是執法方法簡單粗暴。有的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對執法理念、法律條文的理解上過於機械和僵化,而忽視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認為對違法當事人予以上限處罰,才能體現法律的威嚴;有的在執法過程中把執法與服務對立起來,不向群眾告知和宣傳法律條文,漠視群眾的感受,對群眾的解釋置之不理、置若罔聞,將群眾推向對立面。 3、執法質量方面。一是適用法律程序不規范;二是適用法律條文不嚴謹;三是法律文書使用不規范。如處罰決定書中的條、款、項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或適用錯誤,有的工作粗枝大葉,填寫執法憑證丟三落四,錄入信息錯誤不斷。四是案卷的製作質量不高。表現為筆錄文字表述不全,語言不規范,針對性不強,主次不明,筆錄內容過於簡單,語句不通,字跡潦草等;證據意識不強, 收集方式單一,尤其是對原始證據的收集不夠全面充分。 4、執法形象方面。一是依舊存有「冷、橫、硬、推」的問題。經過近幾年的教育整頓,一線執法民警的執法態度有了明顯的改觀,但是,「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群眾投訴民警執法問題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民警的執法態度上,本來是正常執法,就因為民警執法態度問題,引起群眾不滿。二是推卸責任,推諉扯皮。近年來,由於群眾的法制意識有了明顯提高,在執法過程中,一些被查處的群眾抱有情緒,有時會提出無禮問題,或找出各種理由進行惡意投訴。有些民警害怕被投訴,就推卸責任,遇到問題推諉扯皮。三是少數民警警容風紀不整,著裝不規范,形象不佳;有的民警上班時間不務正業,脫崗、聊天、打電話;有的民警上崗時警容不整、精神不振、舉止不文明、動作不規范。 二、原因分析 1、部分民警主動學習的積極性不高,缺乏工作責任心和緊迫感。目前,部分民警滿足於現有的工作生活條件,缺乏進取心、責任心,不求過得硬,只求過得去,對於社會的發展進步缺乏一種憂患意識,缺少一種敬業精神。 2、對法律的重要性和執法職能認識不清。大多民警對法律的理解局限於常用的基本法律,甚至個別法條,認為有了這些,就足可以應付實際執法工作。沒有從派出所的執法職能出發正確認識法律對於執法民警的重要性。 3、工作壓力引發情緒化執法。當前基層派出所的工作越來越多,加之各種非警務活動頻繁,民警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同時,隨著群眾的法制意識越來越強,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越來越多。在強大的工作壓力下,一些民警在執法工作中,有時會遇到個別人的非難或無理投訴,在這種情況下,有些民警無法控制自己的工作情緒,帶著情緒執法往往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 4、隊伍管理教育缺乏創新機制。按照現有有關管理制度,基層派出所民警人數多工作任務重,辛苦一年,絕大多數人得不到鼓勵,工作的積極性受到嚴重創傷,部分原本扎實工作的民警沒有了進取的勁頭,萬事隨大流,工作平平庸庸。民警的教育培訓,流於形式,疏於管理,不重質量,每年有培訓,培訓效果不明顯,沒有一種科學有效的培訓管理機制,來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 5、對法制工作重視不夠,法制力量薄弱。基層派出所設立了法制監督員,但對法制人員的培訓提高沒有跟上,這些法制民警對法制建設作用發揮不明顯。 三、加強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幾點建議 1、加強教育培訓,不斷提升全警法律素質。一是全面培訓。基於基層民警法律專業畢業比較少,對法律缺乏系統了解,所以很有必要在業務工作相對少的時期給基層民警進行系統法律知識的教育學習和培訓,並形成一種長效機制,從而打牢基層民警的執法基礎。二是重點培訓。能不能加快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法制隊伍建設不容忽視。基層法制隊伍建設的好與壞,直接影響到執法質量的整體提高。所以,對法制人員一定要重點加大培訓力度,通過法制隊伍建設促民警隊伍建設,通過重點培訓,使法制人員成為活躍於基層,促進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力量。三是強化培訓。基層派出所常見的治安案件主要有結伙斗毆、毆打他人、盜竊等幾類案件。要提高執法質量,加快執法規范化建設,就需要要對常見幾類治安案件進行強化學習掌握。基層民警在准確掌握這些常見違法行為概念的同時,還要認真掌握這類案件違法客體、違法客觀方面、違法主體、違法主觀方面、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與其他違法行為的界限等違法構成的認定標准,證據規格,量罰標准。通過重點掌握這幾類常見違法行為的認定問題,就能有效提高執法質量。四是內部教育。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這是對公安機關業務工作上下關系的准確概括。平時工作任務重,不可能進行長時間、全員的業務培訓,所以,單位組織的內部業務學習成為提高基層派出所民警法律水平的重要途徑。 2、強化源頭治理,切實解決接處警取證不規范問題。110先期接處警是基層派出所執法工作的第一環節。規范110先期接處警現場取證工作,提高民警的工作質量和執法水平,是從源頭上治理執法不規范,預防和減少疑難信訪案件的有效舉措。因此,加強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首先必須規范接處警工作。一要規范接處警流程。接處警工作作為派出所的重要日常執法活動,民警責任心不強或方法欠妥都可能引起群眾不滿和投訴。應結合現有110警情的分類,分別制定接處警方法和流程,規范接處警工作,提高接處警的質量。二要用好單警裝備。接處警民警應熟練掌握和應用好攝像機、照相機等科技裝備,在接處警過程中進行全程錄音。針對目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案件增多,調查取證等前期工作不當,極易引發當事人不滿和難以處理的實際情況,要求接處警民警根據實際情況第一時間摸清事實、固定證據,為後期開展相關工作打下良好基礎。同時,重視證據保存,在處警結束後及時將錄入110證據系統,確保現場證據都能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三要嚴格管理涉案財物。在涉案財物管理上,作為派出所,要明確提出「三無目標」,即無一個民警不受到監督,無一起案件不納入視線,無一種財物不進行登記,明確專人負責。應根據涉案財物的不同特點,建立一套環環緊扣的台帳,使各種涉案財物都能有序「進出」。規范涉案財物管理流程,根據涉案財物的流向,建立和完善財物管理工作流程:「受理案件-人物分離-分類辦理手續-送檢鑒定-出具報告-依法處理」,從而既確保財物安全,又保證辦案效果。 3、落實執法責任,加強對民警執法工作的全方位監督。一是落實辦案責任制。抓住執法實踐中突出的問題,有針對性制定接處警、受案立案、案件執法規范等管理規定,使民警在執法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嚴格依法辦事。二是選好兼職法制員。挑選業務能力強、法律素質高的民警擔任所里的兼職法制員,明確法制員的職責和要求,要求法制員對所里全部案件進行初審、把關。三是建好民警執法個人檔案。從接處警開始,對每一個民警的執法活動記錄在案,為執法活動全程監督提供依據,並進行嚴格考評,將執法行為與民警的評優受獎掛鉤,提高民警的執法意識,確保民警自覺嚴格執法。 4、積極推行說理式執法,構建警民和諧關系。說理式執法是一項創新的執法方式,對於改善公安執法環境、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具有積極有效的作用。基層派出所民警在執法執勤中要切實轉變執法理念,改進執法方式,在執法實踐中推行說理執法,即在執法過程中講清事理、法理、情理,化法為理、化法為情,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執勤執法中把矛盾疏導、教育轉化、法制宣傳納入執法的必要程序,努力以民主平等的態度和方式,有效化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緩解社會矛盾。要結合落實大走訪長效機制建設,加大執法跟蹤回訪的力度,主動徵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意見、建議,有針對性地改進執法工作,最大限度地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5、優化警力資源配置,提高執法效率。首先,警力配置要堅持公安基層一線優先的原則。按照「小機關、大基層、強基礎」的要求,將警力投到基層一線去,要轉變觀念,下大決心、花大力氣,採取有效措施來精簡機關,現有警力要優先滿足基層一線的需求。其次,警力配置要堅持公安職能工作優先的原則。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機構,主要職責是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這就是公安機關的中心工作。所以,警力投放應該優先保障公安職能工作所需,保障「打、防、控」所需。要盡量減少用於非公安職能工作、非警務工作的警力投放。再次,警力的配置和使用要堅持適才適位原則。公安業務工作范圍廣、門類多,不同警種有不同工作,這就對民警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公安機關必須做到「量材錄用」,盡可能的安排民警到能施展自己才能的崗位上去,從而最大限度地優化警力資源。
Ⅹ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10)民警執法規范擴展閱讀
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