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
委託代理人:馬懷德,北京市大通??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孫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
法定代表人:楊天鈞,校長。
委託代理人:張鋒,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委託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參加學習和學校組織的一切活動,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並且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然而在臨近畢業時,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備學籍為由,拒絕給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辦理畢業派遣手續。被告的這種作法違背了法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一、為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二、及時有效地為我辦理畢業派遣手續;三、賠償我經濟損失3000元;四、在校報上公開向我賠禮道歉,為我恢復名譽;五、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田永違反本校《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068號通知)中的規定,在補考過程中夾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考教師發現,本校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通知校內有關部門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給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經通過校內信箱送達到田永所在的學院。至此,田永的學籍已被取消。由於田永不配合辦理有關手續,校內的一些部門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職工不了解情況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學後仍能繼續留在學校學習的事實。但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默許田永繼續留在校內學習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證明田永的學籍已經恢復。沒有學籍就不具備高等院校大學生的畢業條件,本校不給田永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不辦理畢業派遣手續,是正確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考場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於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關於「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至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注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後,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取田永交納的教育費,並為田永進行注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並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考試,先後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SIC語言成績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學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部分教師曾經為原告田永的學籍一事向原國家教委申訴,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於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該校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一事處理過重,建議復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學復查後,仍然堅持原處理結論。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於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時未給田永簽字,准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田永於1996年2月29日寫下的書面檢查和兩位監考教師的書面證言,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沒有發現其偷看的事實;2、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強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校發(94)第068號《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原國家教委有關領導的講話,這三份材料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3、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關於田永等三人考試過程中作弊按退學處理的請示、期末考試工作簡報、學生學籍變動通知單,以上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於1996年4月10日作出過對田永按退學處理的決定,但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直接送達給田永,也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實際執行;4、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考試作弊一事復查結果的報告,這些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部分教師、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對田永被處分一事的意見,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在得知這兩方面意見後的態度;5、北京科技大學的《關於給予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王斌勒令退學處分的決定》一份、《期末考試工作簡報》7份,以上書證與本案沒有必然聯系,不能成為本案的證據。此外,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期間,未經法院同意自行調取了唐有蘭等教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1998屆學生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審批表、學生登記卡、學生檔案登記單、學校保衛處戶口辦公室書證、學籍變動通知單第四聯和第五聯、無機94班人數統計單等書證交給法院,這些證明由於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原告田永提交的證據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的學生證(學號為9411026),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不僅從1996年9月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並且還逐學期為田永進行了學籍注冊,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的事實;2、獻血證、重修證、准考證、收據及收費票據、英語四級證書、計算機BASIC語言證書、田永同班同學的兩份證言、實習單位書證、結業費發放書證,以上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學的管理下,以該校大學生的資格學習、考試和生活的相關事實;3、學生成績單,能夠證明田永在該校四年的學習成績;4、加蓋北京科技大學主管部門印章的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已經承認田永具備應屆畢業生的資格;5、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的證明,證實田永已經通過了全部考試及論文答辯,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已具備了畢業生的資格,待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就為其在授予學位表上簽字的事實。
在庭審中,法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均進行了質證。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們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法人,原告田永訴請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正是由於其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行政權力時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予以解決。
原告田永沒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頒發的畢業證、學位證,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學認為田永已被按退學處理,沒有了學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中,第(四)項明文規定:「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由此可見學籍管理也是學校依法對受教育者實施的一項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審查田永是否具有學籍,是本案的關鍵。
原告田永經考試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錄取後,即享有該校的學籍,取得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當接受該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中,雖然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田永在補考時雖然攜帶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其偷看過紙條,其行為尚未達到考試作弊的程度,應屬於違反考場紀律。北京科技大學可以根據本校的規定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理,但是這種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1月20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規定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中,沒有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應予退學的規定。北京科技大學的「068號通知」,不僅擴大了認定「考試作弊」的范圍,而且對「考試作弊」的處理方法明顯重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也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退學條件相抵觸,應屬無效。另一方面,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學實際上從未給田永辦理過注銷學籍,遷移戶籍、檔案等手續。特別是田永丟失學生證以後,該校又在1996年9月為其補辦了學生證並注冊,這一事實應視為該校自動撤銷了原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此後發生的田永在該校修滿四年學業,還參加了該校安排的考核、實習、畢業設計,其論文答辯也獲得通過等事實,均證明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在法律上從未發生過應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北京科技大學辯稱,田永能夠繼續在校學習,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鑒於這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都是北京科技大學的職務行為,北京科技大學應當對該職務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在田永接受正規教育、學習結束並達到一定學歷水平和要求時,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批准設立的高等學校,應當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田永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明,以承認其具有的相當學歷。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學本科生,在其畢業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可以授予學士學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授權的學士學位授予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組織有關人員對田永的畢業成績、畢業鑒定等材料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授予其學士學位。
關於高等院校畢業生派遣問題。《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畢業生調配的部門按照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就業計劃簽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應當履行將畢業生的有關資料上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以供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和頒發畢業派遣證。原告田永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理應履行上述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只包括違法行政行為對受害人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的實際侵害。目前,國家對大學生畢業分配實行雙向選擇的就業政策,並非學生畢業後就能找到工作,獲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證書的行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與同學同期就業的機會,並未對田永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實際損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學未按時頒發畢業證書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損害為由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主張,不能成立。
原告田永在考試中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據此事實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雖然不能成立,但是並未對田永的名譽權造成損害。因此,田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學在校報上向其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14日判決: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田永頒發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田永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原告田永畢業派遣的有關手續的職責;
四、駁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訴訟請求。
第一審宣判後,北京科技大學提出上訴。理由是:1、田永已被取消學籍,原判認定我校改變了對田永的處理決定,恢復了其學籍,是認定事實錯誤;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規、校紀及依據該校規、校紀對所屬學生作出處理,屬於辦學自主權范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3、我校向一審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提取的證據,不屬於違法取證,法院應予採信。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上訴人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被上訴人田永已不具有該校學籍,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學校依照國家的授權,有權制定校規、校紀,並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但是制定的校規、校紀和據此進行的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按退學處理,有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是無效的。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中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調取的證據,雖然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被告不得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情況,但是由於無法證明這些證據是在作出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時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認定。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於1999年4月26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行政案例分析
美國著名的行政學家西蒙認為:管理就是決策。
美國學者馬文曾對高層管理者進行調查,對他們提出三個問題:「你每天花時間最多在哪些方面?」你認為每天中最重要的事情是什麼? 「你在履行你的職責時,感到最困難的是什麼?」結果,90%以上的回答:決策。
據有關統計,由於「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五千億元以上,相當於1980年全國國營企業固定資產的總額。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一系列重大問題上都作出了及時正確的決策,全面開創了社會主義建設的新局面,使國家開始走上繁榮、富強、民主、文明的道路。
案例思考:
1,根據所學行政學的有關知識、評析西蒙的觀點。 •
2.馬文的調查結果說明了什麼問題? ,
3,最後兩段材料說明了什麼問題?
4.您認為如何實現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點擊查看答案)
1.答案要點:西蒙的觀點「管理就是決策」,雖然有點言過其實,但是他主要是從強調決策在管理過程的地位和作用這一角度來講的,也是不無道理的。因為決策是行動的先導,行政管理中遇到的各種需要採取行動加以解決的問題,都首先依賴於行政決策。行政決策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和行政管理的整個過程,任何行政管理活動都離不開行政決策。當然,行政決策不是行政管的僅有內容。
2.答案要點:馬文的調查結果說明了行政決策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行政決策是行政管理過程的首要環節和各項管理職能的基礎,是行政領導者的基本職能和重要技能。
3.答案要點:最後兩段材料說明了決策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政府工作的成敗。
4.答案要點:實現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必須做到:
(1)建立民主的、健全的行政決策體制;
(2)運用行政決策的科學方法和現代技術;
(3)遵循現代行政決策的基本原則;
(4)行政決策民主化、法制化、加強監督等
3. 行政案例,急用多謝!!!
1。市政府通告由於具體明確了發給甲的定點屠宰標志牌內容,因此此行政行為應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涉及到市政府通告的行政復議案的申請人是乙丙丁,被申請人是市政府; 3。涉及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復議案的申請人是乙丙丁,被申請人是市工商局; 4。涉及到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復議案的申請人是乙丙丁,被申請人是市衛生局; 5。行政復議案的申請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而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則是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部門等; 6。頒發定點標志牌在此應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屬於許可發放證照的行政行為。工商局及衛生局不能直接簡單地作出有關的吊銷營業執照的做法,應依法發出有關行政相對人限期辦理相關的許可手續,或予以對其有關經營范圍予以變更等。
4. 高分懸賞:行政案例分析
錢真多啊!嘿
行政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1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1997年國務院發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該市政府根據其中確認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規定發出通告,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據此,市工商局將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營業執照吊銷,衛生局也將衛生許可證吊銷。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於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行。三家屠宰場遂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理由是什麼?
(2)誰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什麼?
(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屬於何種性質的行為,工商局、衛生局能否據此吊銷乙、丙的執照許可證?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政府發布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於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均可成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一)項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對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由於市政府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衛生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上題所述。
(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於資格許可行為,即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獲得該牌的企業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吊銷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於市政府的行為違法,所以,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體處理決定,並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針對特定對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為,這點是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重要區別所在。而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適用的行為規則的行為,它一般不針對特定對象,而是規定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行政機關和被管理一方的行為規則和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對象的,所以現實生活中區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則
李某系從事飲食業的個體工商戶,出售自製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經有關部門進行檢驗。這一行為被某工商所查獲。根據《個體飲食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應予以警告、沒收違禁區食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在工商所查獲前李某出售蛋糕共獲利590元。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工商所沒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沒收其違法所得590元,並且工商所認為李某曾因傷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剛出獄,因此要重罰,又處以李某1500元的罰款。
[問題]
工商所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工商所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違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則。主要表現在對李某的罰款行為上。本案中,根據法定的罰款幅度的規定,工商所對李某處以1500元的罰款屬於法定的幅度內,其行為沒有超越法律,不與法律相抵觸,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不恰當,對李某進行1500元的罰款,除以其違法事實情節等為依據外,於一種不正當的考慮而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違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求,屬不合理的行為。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行政法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和實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設定,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具體內容包括:行政職權基於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職權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託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決定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是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理性。
案例3 行政主體資格
某市人民政府計劃對本市各個農貿市場環境衛生進行整頓,決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組織制訂一份關於整頓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的規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經對各方面進行調查,徵求有關工商、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意見後,最後起草的文件經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義向全市進行公布,並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貫徹落實。
[問題]
該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麼?
該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內部機構,雖然同屬行政機關系統,但它只是機關內部的協調、辦事管理機構,它不能對外獨立行使權力,也不能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的規范性文件,應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對外公布,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行政主體的理論,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享有行政權力。
(2)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力,進行行政管理活動。
(3)能夠獨立地承擔自己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行政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受委託組織。
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立法權。我國的中央立法機關是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是一定層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
5. 行政行為的分類及其案例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為分類
1.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基於行為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2.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3.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4.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5.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行為。
6.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
除了以上的分類外,還可以依據其他標准將行政行為分為附條件行政行為與不附條件行政行為,實體性行政行為與程序性行政行為等多種類別。
案例分析(行政行為的分類、被告、行政行為的形式)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1997年國務院發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該市政府根據該《條例》中有關確認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規定發出通告,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據此,市工商局將乙、丙、丁兩家屠宰場營業執照吊銷,衛生局也將衛生許可證吊銷。
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於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行。三家屠宰場提起行政訴訟。問: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提示:行政行為分類中的哪種)理由是什麼?
2.誰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屬於何性質的行為,工商局、衛生局能否據此吊銷乙、丙的執照與許可證?
參考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該通告是針對特定人作出的。
2.市政府、工商局、衛生局都是本案被告。
因為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原告的公平競爭權;工商局和衛生局對原告採取了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解釋》作出上述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屬於行政許可行為。工商局、衛生局不能以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為根據吊銷乙丙的執照與許可證。
6. 行政案例分析
(1)楊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他可通過申請行政復議(二個月內市交通局、市工商局、縣行政復議委員會均可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楊某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侵犯。縣交通局以楊某的行為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為由已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而縣工商局又對楊某作出了罰款1000元,屬重復處罰,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縣工商局對楊某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是合法的,不在「一事不再罰」的范圍。
7. 行政案例分析4
1、本案的復議機關為甲市煙草專賣局,因為煙草專賣屬垂直管理單位。
2、不合法。因為申請復議後應該等結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行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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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准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到郝某的店裡,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裡賣淫穢書籍,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說:"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罰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無奈當即交了1000元罰款(註:康某的罰款行為,不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郝某對此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康某又與復議人員趙某串通捏造郝某賣淫穢書籍事實,復議機關維持原來的罰款決定,又作出吊銷郝某營業執照的決定。郝某到處無人幫助解決,兩個月後,復議機關認為此案證據不足,經調查確認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隨即作出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和罰款決定,並對趙某與康某給予了行政處分。郝某對此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但郝某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給予賠償的數額不服,遂向本區人民法院作出申請國家賠償決定。
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審理中,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①由賠償義務機關報賠償返還1000元罰款;②賠償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租房、水電等必要的開支2500元;③按正常營業收入的30%賠償因吊銷營業執照期間不能經營所造成的損失1500元。
現問:
(1) 郝某對1000元的罰款不服申請復議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2) 設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誰來申請行政復議?
(3) 復議機關向郝霜收取復議費用200元,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損害,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5)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結果是否正確?
(6) 康某與趙某對郝的損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為復議機關。
(2) 郝某的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於法無據。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不得向復議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 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處理方式正確,但處理結果的第三項內容存有錯誤。
(6) 區、市工商局可分別向康某、趙某追償。
法理詳解:
(1) 對郝某進行1000元的罰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工商所是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但在此行為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因此,這一行為,是基於區工商局的委託,即康某的罰款行為應視為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對行政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案工商所不屬於此種情形,根據有關規定,對受委託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由委託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復議機關。區工商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是市工商局。因此,對1000元罰款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應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2款,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行政復議法》第39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4) 郝某所受的損害,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上一問題中已明確,康某所實施的罰款行為,屬於受區工商局的委託而為,因此本案中區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市工商局的復議行為都是錯誤的,而且復議機關的決定又加重了對郝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罰款所造成的損害,區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吊銷營業執照所造成的損害,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9. 行政案例分析的目錄
前言
導論:案例教學方法與行政案例教學
第一編 行政結構與功能
第一章 行政環境
案例1 貧困縣的「擺譜症」
案例2 GDP數據疑局
案例3 跨國公司在華環保危機
案例4 「小姐培訓班」引發的紛爭
第二章 行政價值與目標
案例1 消費者維權行動的無奈
案例2 陝北油井民間投資者之痛
案例3 S市暫住證風波
案例4 廣電、電信話語權之爭
第三章 行政功能與職能
案例1 廣州不明病毒危機
案例2 內蒙T縣政府「護污」事件之後
案例3 我國政府應急預案的緊急啟動
第四章 政府間關系
案例1 五陵源規劃困局
案例2 湖北Х市財政債務危機
案例3 浙江「強縣擴權」改革進行中
第五章 政府與社會關系
案例1 村公章的集中保管試驗
案例2 浙江瑞安外來工自治嘗試
案例3 「廳級會長」難產記
第六章 政府與企業關系
案例1 「常樂」申辦定點屠宰廠受阻記
案例2 D市農民自建變電站的合法性危機
案例3 M集團的經營危機
第七章 行政組織與編制管理
案例1 一個貧困縣的十二個「縣官」
案例2 S市政府駐漢辦謝幕
案例3 陝西黃龍機構改革困局
第二編 行政過程
第八章 行政領導與責任
案例1 女教師之死誰的錯?
案例2 山西Y金礦大爆炸後的台前幕後
案例3 一個中部貧困縣縣長的履政模式
第九章 行政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
案例1 聽政會怎麼成了「走過場」?
案例2 西路神殿被拆記
案例3 軋硅鋼的決策疑問
案例4 怒江水電開發「大調整」方案的神秘紛爭
第十章 行政執行的動力與阻力
案例1 城管困局
案例2 新疆棉花市場化路徑選擇
案例3 浙江「指標圈地」動力
案例4 中西部一些鄉鎮「買稅」現象調查
第十一章 行政監控
案例1 一場審計風暴
案例2 一個普通納稅人的公益訴訟
案例3 廣東省政府預算決策改革
第三編 行政方法與規范
第十二章 傳統行政方法
案例1 美國82歲老婦的煩心事
案例2 廣東省財政增收獎勵制度實施之後
案例3 紡織品出口配額制度實施困境
第十三章 現代公共行政工具
案例1 警察破 案招標制的啟動
案例2 蘇州園林的社會化管理嘗試
案例3 湖北J縣的教育券制度改革嘗試
案例4 長沙市 第一張排放噪音污染許可證的發放
第十四章 行政法規與依法行政
案例1 D縣「《人民日報》事件」始末
案例2 紅頭文件抗衡判決書
案例3 陝西省L市質監局的培訓通知
案例4 鎮政府對市、縣兩級政府的起訴
第十五章 行政道德與以德行政
案例1 「拖拉局長」拖掉官帽之後
案例2 小甲之死
案例3 防空警報誤響之後
第四編 行政維持與發展
第十六章 人事行政
案例1 人事行政的難題:選賢任能
案例2 吉林省試水政府雇員制
案例3 掛職鍛煉:制度與現實
案例4 侯某陞官記
案例5 中國官員出國培訓熱
案例6 J縣裁員風暴
第十七章 財務行政
案例1 H縣預算改革的影響
案例2 T部違規借款事件的緣由
案例3 有錢養草無錢滅蝗?
案例4 安徽省「鄉財縣管」實驗
案例5 葯品招投標制度運行困局
第十八章 機關行政
案例1 S鎮公車改革試行
案例2 辦公室配置標準的爭議
案例3 政府大樓世界 第一的謠傳
案例4 政府大樓統一經營管理?
案例5 財政部政府采購監管責任官司兩例
第十九章 發展行政
案例1 塞得港的變革之痛
案例2 一場超前的試驗
案例3 上海行政事業性國資改革試行
案例4 湖州「政績觀」之變
案例5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方案的生命歷程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10. 行政案例寫作 怎麼寫一篇行政案例
例題三
1.某區城管中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在大、中城市,為了城市管理的需要,一般都設有城市管理監察隊伍。這支隊伍是不是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授權,因而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他們所進行的處理或處罰,只能是受主管行政機關的委託,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其行為效力歸屬於委託的機關,由委託的行政機關對其行為負責,由其在行政訴訟中作被告。
2.行政職權必須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使。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沒有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的委託而行使行政職權是非法的,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從而也不能作為適格被告,城管機構的法律地位應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例題四
1.B區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件,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位於A區的市衛生局,據此,此案應由A區人民法院管轄。B區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凍肉廠,應以市衛生局為被告,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
2.相對方對受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衛生檢查隊是由市衛生局委託的人員組成的臨時性工作組織,它不能成為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而只能以市衛生局的名義進行行政執法活動,其執法活動的後果由市衛生局承擔。故本案的被告應為市衛生局。
參考資料:http://www.scutde.net/t4courses/0403-glejglelmk/page/c0207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