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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釋義

發布時間: 2020-11-24 01:31:13

Ⅰ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法規解讀

新條例與老條例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

(1)名稱。

由《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老條例,修訂為《個體工商戶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對城鎮與農村的個體工商戶實行了有差異的管理政策。

在城鎮方面,大量的知青返城和新增加的待就業人群,給城市管理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197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務院提出的報告提出了可以根據當地市場的需要,批准一些有正式戶口的閑散勞動力從事修理、服務和手工業的個體勞動,但不準僱工。」

1979年4月,國務院批轉這個報告,從而為我國個體工商業的恢復開了個口子。

從1981年到1983,國務院先後下發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或參與起草的《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的補充規定》。

在農村方面,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業獲得了連年豐收,出現了賣糧難和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問題。

1984年,國務院出台了《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的幾個文件,對全國城鄉個體經濟發展與管理的主要方面做出了政策性規定,建立起了改革開放初期發展個體經濟的政策框架。

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後,國務院決定統一城鄉個體經濟政策,制定城鄉一體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條例。

1987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社會環境、法制環境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都發生了巨大變化,保留條例名稱中的「城鄉」、「暫行」字樣,已無必要。

為了進一步突出發展、扶持了理念,更加突出這部行政法規作為個體工商戶主體法的法律地位,經與法制辦仔細研究,不在條例名稱中使用「管理」字樣,最終定名為《個體工商戶條例》。

(2)制定的目的。

老條例:為了指導、幫助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的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

新條例是依據國務院出台的「非公36條」文件,制定的。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

(3)人員。

老條例: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擴大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新條例: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4)新增加了「非禁即入」的原則。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5)登記機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但必須有書面委託,否則無效)。

這樣的規定,從法規層面肯定了2005年以來全國工商系統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的成果。

(6)關於「一人多照」的問題。

由於個體工商戶特殊性,是不能設立分支機構的,只能是獨立的主體。

《行政許可法》實施後,異地經營的概念就不存在了,當事人只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到經營所在地工商部門直接申請登記。

加之目前,全國沒有全面聯網的信息查詢系統,不能了解各地登記的具體情況,所以,現在對「一人多照」的問題,是不鼓勵,不禁止。

(7)關於「一照多攤」的問題。

《民法通則》對個體工商戶的定位是「自然人」,不同於企業。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

這項規定旨在限制一個個體工商戶設立多個分支機構,即「一照多攤」的現象。個體工商戶不能辦分支機構,人不能成為「分人」, 個體工商戶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自己設立分支機構,也不能成為別的市場主體的分支機構。

對於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參與「連鎖」、「特許經營」的問題,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與其他主體「連鎖」、「特許」經營,但是,這種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

也就是,個體工商戶要對其向社會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負責,獨立承擔責任。加之「查無」的相關規定,「一照多攤」的行為是不允許的,是禁止的。

(8)登記事項。

老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有8個:字型大小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新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經營方式已不作為登記事項。

從業人數、資金數額在申請開業登記時還須填寫,供國家統計並掌握情況。

放開對個體工商戶聘用幫手學徒的人數限制,是《條例》的一大特點,有利於推動個體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緩解當前嚴峻的就業壓力,有利於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不放開,工商部門也難以監管

目前,實際上也存在著所謂「個體大戶」,應當是政策引導而不是強制規范。

如國家對微小型企業的扶持與支持,在稅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等方面積極引導。

(9)家庭經營。

由於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家庭的概念進行定義,登記時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以備案方式對參與經營家庭成員權益予以保障。

可通過提供戶口本、結婚證等來確定是否是家庭成員。

(10)開業登記。

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提法不妥,個人是不能設立的,2004年國家總局頒布的登記程序提出的設立登記,現條例改為開業登記。

(11)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

適用《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登記機關可以委託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記機關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

(12)個體工商戶驗照。(驗照已改為年報)

(13)撤銷注冊登記。

1、因個體工商戶自身原因須撤銷注冊登記的。

條例第21、24條規定撤銷注冊登記的情形:

一是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

二是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2、《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第二十八條,對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須撤銷注冊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一)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撤銷登記決定書。

(14)吊銷營業執照。

條例第21、22、23、24條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

一是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是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四是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是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關於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辦理注銷登記的問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吊銷後,依照《行政許可法》等相關規定,理論上應該辦理注銷登記,在實際工作中做不到,此次國家總局沒有作強制注銷要求。

(15)關於收費問題。

按照《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條例》進一步明確:「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准,不得收取費用。」

(16)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問題。

鑒於《條例》已明確「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辦法》中未涉及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問題。

(17)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扶持、服務措施。主要包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2、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准等事項,並為申請人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同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對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3、明確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4、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18)條例在規范個體工商戶經營行為方面的主要規定。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二是為維護個體工商戶所招用從業人員的權益,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三是對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19)有關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問題。

《條例》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個體工商戶自願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條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規層面明確了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組織性質、法律地位以及與工商部門的關系。

同時,要進一步嚴肅紀律,嚴禁借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時,強制個體工商戶加入協會;嚴禁借個體工商戶驗照之機強制收取會費。

(1)行政許可法釋義擴展閱讀: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充分發揮個體工商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的重要作用,需要對暫行條例進行全面修改,為鼓勵、支持、引導和規范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工商總局令第56號) _中國政府網

Ⅱ 行政許可法釋義 是哪個部門解釋的

華民共行政許釋義: 第八條 公民、或者其組織依取行政許受律保護行政機關擅自改變已經效行政許 行政許所依據律、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所依據客觀情況發重變化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依變更或者撤已經效行政許由給公民、或者其組織造財產損失行政機關應依給予補償 【釋義】 本條關於信賴保護原則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含義信賴保護原則起源於早期准翻供原則二戰世界許家行政治實踐廣泛認運用其德推行原則代表信賴保護原則基本含義:行政決定旦作推定合效律要求相予信任依賴相基於行政決定信任依賴產利益要受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任何借口任意改變既行政決定甚至反復即便自我糾錯誤要受定限制錯必糾項重要律原則撤銷行政行點主要限於相課義務內容違行政行面領域即使相已超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限行政機關仍隨撤銷類違行政行;授益性行政行面信賴保護取代律優先原則居於主導位於違授益性行政行尤其違原歸責於行政機關情況應首先著眼於保護受益相權利或者利益行政機關原則擅自撤銷確實基於明顯重公共利益需要收該項權利或者利益必須給予受益相補償免讓相承擔政府自身違責任信賴保護具體要求:(1)行政行具確定力行經作未定事由經定程序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2)行政相授益性行政行作事即使發現違或者政府利要行相錯所造亦撤銷、廢止或改變;(3)行政行作事發現較嚴重違情形或能給家、社公共利益造重損失必須撤銷或改變種行行政機關撤銷或改變種行給錯相造損失應給予補償行政許體現原則精神公民、或者其組織已取行政許受律保護行政機關擅自改變已經效行政許決定 信賴保護原則理論基礎於:第論民事行行政行都要誠信基礎誠實守信既項道德原則項律原則行政行說政府自作行或承諾應守信用隨意變更反復第二行政行律效力說行政行具確定力行政決定旦作推定合效隨意變更第三行政律關系要保持相穩定論行政機關相亦或公共利益都非重要行政相據作判斷作自行行政律關系變頻繁使相知所利於社穩定行政機關擅自變更已經效行政許 二、撤效行政許兩種情形行政機關擅自改變或者撤效行政許並等於律改變或者撤定條件維護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依撤或者改變效行政許需要嚴格限制條件行政許總結我行政管理實踐改變或者撤行政許條件作明確規定主要兩種情況:行政許所依據律、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說原律、規、規章准予事某種通修改種行加禁止另外種情況即原律、規、規章規定頒發行政許條件進行改變提高准入門檻或者許范圍進行調整許必須滿足新許條件或者其事范圍作定限制已頒發行政許作變更二頒發行政許所依據客觀情況發重變化2003春季些流行非典型性肺炎醫研究初步證實非典病毒與野物關控制非典傳染源些收頒發野物經營許證非典期間情況與頒發經營許證情形相比發重變化合同情勢變更理論即指律行立作其立基礎及環境客觀情況歸責於事事由發行立能預見重實質性變化事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行政機關客觀情況變化撤或者變更已經頒發行政許與情勢變更相似處其同處於行政機關撤或者變更許給事造財產損失應給予補償兩種情況現行政機關才撤或者變更已經頒發許除外其情況撤或者變更否則違行要給予賠償補償 三、撤或者變更已經頒發行政許應給予補償行政補償同於行政賠償行政賠償違行政行給公民、或者其組織合權益造損失所給予賠償補償即行政機關合行政行給公民、或者其組織合權益造損失所給予補償行政機關撤或者變更行政許給予補償前提條件兩:公民、或者其組織財產造損失種損失客觀存確定想像或者或種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包括精神損失二財產損失與撤或者變更行政許直接、必聯系存關系關於補償原則合理補償、適補償、充補償及相應補償等我外資企業規定外資企業實行徵收給予相應補償本規定依補償即依照關單行律規規定予補償礦產資源規定務院務院關主管部門批准辦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集體礦山企業應關閉或者指定其點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按照該礦山企業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四、本關條文信賴保護原則延伸本第六十九條規定列情形作行政許決定機關或者其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行政許:()行政機關工作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準予行政許決定;(二)超越定職權作準予行政許決定;(三)違反定程序作準予行政許決定;(四)具備申請資格或者符合定條件申請准予行政許;(五)依撤銷行政許其情形些違行政行按照違效原則說應律予撤銷行政許種授益性行政行能簡單套用原則要著眼於相權利保護規定撤銷否撤銷行政機關要基於信賴保護予處理撤銷行政許能公共利益造重損害予撤銷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許合權益受損害行政機關應依給予賠償 行政許行缺乏穩定性預期性行政管理實踐突問題些看行政許隨意行使受約束鄭重承諾瞬間改變嚴肅律化笑談政府招商引資隨意承諾即予改變其結僅降低政府公信力背離政府管理目標且影響政府效率損害政府形象權威所帶僅短期內經濟損失且種政府信任危機行政許確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隨意撤銷、改變已經效行政許於加強行政機關誠信建設具重要意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如何解讀和操作請法律專家指點!

這條就要求被許可人盡到注意義務,行政許可法已經說了,要在屆滿前30日申請,就必須在屆滿前30日,而屆滿前30日內是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延期的時間。依法的話,屆滿前30日內的申請就屬於沒有按照法律進行申請,可以不予受理的。

Ⅳ 哪些主體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法》解讀之四

摘要:制定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減少行政許可,放鬆行政管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更多的自由和活力。設定行政許可的范圍關繫到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定位問題,關繫到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關繫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應當

Ⅳ 如何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請法律專家指點!

法律規定在30日前申請,指被許可人提交申請的截止日期。這種規定增加了被回許可人義務,減答輕了許可機關義務。根據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則,有的被許可人在屆滿30日之內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是增加了行政機關義務,延長了被許可人權利,符合法理,是合法的。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如何解讀和操作

我想問一下你在相關下位行政許可法規規章等未明確的情況下,怎樣取得的行政許可。
解決了這個問題,我再告訴你「申請人能不能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能不能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內受理?」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的圖書信息

作者: 張春生,李飛 著 全國人大法工委,等 編
叢 書 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45778出版時間:2003-11-01版次:1頁數:381裝幀:平裝開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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