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通知
Ⅰ 常用行政公文公告、通告的區別體現在哪些地方
知照范圍不同:公告面向國內外;通告面向一定轄區范圍的群眾。
性質特徵不同:公告內容屬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重在知照性;通告專業性較強,或宣布行政措施、或告知具體事務,兼有知照和約束的性質。
發布方式不同:公告一般通過新聞媒體發布;通告採用在相關地區張貼和登報、廣播的方式。
Ⅱ 行政部出通知怎樣組織語言
關於下發公司員工使用公司電話規定的通知 公司全體員工: 因最近發現公司員工有上班期間使用公司電話撥打與工作無關電話的情況,經公司領導會議研究決定,下發對公司員工使用公司電話的規定,現將規定內容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1、2、3、 XXXX公司辦公室 年月日
Ⅲ 行政公告是什麼它的定義是什麼
在行政機關中對外發出的通知通告叫做行政公告.其一般具有法律效應.
Ⅳ 行政公文,在發通知時,應該註明印發××通知還是下發××通知,印發和下發有何區別
行政公文在發通知時,應該註明印發××通知,而不是下發××通知。印發和下發的區別是在於級別的區別。
行政公文在發送用於發布行政規章制度等有關發布性通知時,標題是應該製作成《×××(註:指發文機關名稱)關於印發〈×××〉的通知》。
行政公文印發和下發的區別就是在於這份公文發送級別的區別。「印發」是可以向該發文機關的平級單位和下級單位一並發送的,而「下發」只能向該發文機關管理職權范圍內的下級單位發送。
同時提請注意的是,「印發」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本機關。比如《××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這個辦法的來源渠道是某省政府本身。
又如:《××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長在××工作會議上講話的通知》,這個講話的起草和整理者是制發通知的本市政府辦公室。凡來文渠道為本機關的,要用「印發」,不可使用「轉發」和「批轉」。
(4)行政通知擴展閱讀
行政公文通知模式:
通知是批轉下級公文、轉發上級或不相隸屬機關公文、發布規章、傳達事項和任免幹部所用的公文。它是最常用的行政公文。根據其作用分為五種:發布性通知、批轉性通知、事項性通知、會議通知和任免通知。
【標題】靈活,甚至只有「通知」這一部分(內容不大重要又是周知的)。但批轉性通知的標題按照《辦法》「准確簡要」的規定,省略文種,即:「批轉(或轉發)+(始發機關)原文標題」。
【主送機關】直接上級。
【正文】
發布性通知和批轉性通知的正文:「主體(發布或轉發的文件)+批語」。 如:「現將《***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事項性通知:原由+事項+結語(特此通知)
會議通知:名稱、時間、地點、內容、人員、報到時間、地點和要求、需帶材料等
任免通知:格式固定
【附件】可有可無
【發文機關】標題中有發文機關並且標題下有發文時間的不署。
【發文時間】用漢字小寫數字
Ⅳ 面試官說和行政那邊確認再通知是什麼意思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面試官說和行政那邊確認再通知是什麼意思,如果他不通知你就說明你沒錄上,如果他通知你就說明你錄上了。
Ⅵ 上級行政機關發出的通知不違法,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將該通知當法律執行嗎有何依據
上級行政機關的通知,除了省部級的,一般都是行政命令,不能作為法律法規的。
Ⅶ 行政公文通知的寫作
通知是公文里比較常用的一種文體,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組織對成員告知有關事項的公文。
通知的格式,包括標題、稱呼、正文、落款。
1。標題:寫在第一行正中。可只寫「通知」二字,如果事情重要或緊急,也可寫「重要通知 」或「緊急通知」,以引起注意。有的在「通知」前面寫上發通知的單位名稱,還有的寫上 通知的主要內容。
Ⅷ 行政處理決定更正通知
處罰機關可以依法更正筆誤。行政相對人可以上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筆誤,不是事實認定錯誤或程序違法,不必撤銷《告知書》,如能把它要回來(蒙也行),就重新做一份,如要不回來,就給相對人發一份補充通知,補正即可。
時間上當然要在相對人申辯期限屆滿前。
Ⅸ 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與違法行為通知書有什麼區別,為什麼
一是產生時間不同
行政處罰告知書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是行政主體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告知。
而行政處罰通知書是行政主體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並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後作出的終局性決定。
三是救濟途徑不同
行政相對人對處罰通知的內容不服,可以拒簽並行使陳述申辯權,要求行政主體進行復核。
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行政相對人只能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Ⅹ 各部門有什麼申請第一時間報備行政部的通知怎麼發
規范性文件報備的范圍:凡是直接或間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文件都視為規范性文件,都要報送。 需要報備的材料:1、備案報告;2、正式文件;3、起草說明;4、法律法規政策依據;5、電子文本。
一、不需要報備的有:
1、原文轉發的上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文件。但在轉發的同時又作出具體規定的除外;
2、單位內部文件;
3、平行文,比如向沒有隸屬關系的機關發布的函;
4、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發布的通報、通知、批復、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復議決定等;
5、上行文,也就是對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
6、會議通知;
7、領導講話和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會議紀要;
8、人事任免決定。
二、報備的時間
國務院2008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要求自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