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法規
⑴ 關於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是否屬於法律
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屬於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與法律的效力一致。條例屬於廣義上的法律,是我國正式的法律淵源,有法律效力。它是狹義上的法律的下位法。條例和狹義上法律相抵觸時,以狹義上的法律為准。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
⑵ 安全生產法是法規還是法定
一、《安全生產法》是法規。
分析:主要考察對法規、法定概念的區別。
二、法規的定義: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三、法定的定義:
法定,由法律、法令所規定的:法定人數、法定婚齡、法定計量單位、按照法定的手續辦理。
四、《安全生產法》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⑶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法規即法的規范,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2、規章即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二、類別文種不同
1、法規按制發主體的不同,分為全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三類。常用文種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按性質內容的不同,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四類。
2、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組織規章常用文種是章程;業務規章常用文種多為章程;一般規章常用文種為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規程、准則、守則、公約、須知等。
三、制發主體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全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規稱地方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行政法規。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組織規章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制定業務規章;所有機關、團體、單位均可制定一般規章。
四、制發程序不同
1、全國性法規須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方能發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常委會議審議或國務院總理審批,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各主管部門發布。行政規章須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發布實施;組織規章、業務規章、一般規章也要經會議討論通過,由主管領導審核簽發。
⑷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范圍復不同
法律法規、行政製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4)法規法規擴展閱讀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也是經濟法的來源。
⑸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並以國家主席令公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稱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又稱為「一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法律的效力僅次於憲法。
三、法規
法規通常是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總稱。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以國務院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有兩種。一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森林條例》、《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另一種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如《濟南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淄博市水資源管理辦法》。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四、規章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局)、委員會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由部(局)長或者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如《林業行政許可聽證辦法》、《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部門規章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以政府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木材運輸監督管理辦法》、《江西省木材檢查站管理監督辦法》。地方政府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低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五、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狹義上的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我們通常所說的規范性文件是指狹義上的規范性文件,也稱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稱的「紅頭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許可權范圍內,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按規定程序發布的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規定、辦法、細則、通知、通告、布告等。如《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⑹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如下所示:
1、位階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級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政府規章的上位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行政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2、立法許可權不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在法定許可權內有一定的創制權;地方人民政府則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規章。
3、立法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規草案須經人大及其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和議事規則審議後表決通過,通常實行兩審制(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政府規章則是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4、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是作為判決的依據之一,而政府規章在案件審理中是作為「參照」(法律規范以外的文件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或者參照)。
(6)法規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表明政府規章已經納入「法」的范疇,成為我國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但是,地方性法規同政府規章畢竟有嚴格的區別,不能將「法規」和「規章」混用。
⑺ : 國務院法規與部級法規相沖突應依哪個為准
根據立法法第88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而國務院法規屬於行政法規,部級法規屬於部門規章,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如果國務院法規和部級法規相沖突,應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更高的國務院法規的規定。這樣的法律適用規則在法律上稱為「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原則」。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⑻ 關於法規、規章什麼的區分
簡單地說,法規抄是經襲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發布實施的;而部門規章則是由國務院下屬的各行政部門發布實施的。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管理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都是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是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