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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不作為

發布時間: 2020-11-23 23:52:08

『壹』 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怎麼投訴

可向該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單位投訴、也可向該單位的上級行政機關投訴。
另外,如果符合條件,也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貳』 派出所在執法時亂執法、不作為、違法,我們該怎麼辦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叄』 綜合執法局不作為紀檢委管嗎

管的。
需要有綜合執法局不作為的有力證據,實名向縣級檢察院投訴,也可以向縣級監察局或者監察委投訴。有關部門會依法核實查處的。

『肆』 如何整治執法不作為之淺見

一、目前交警部門執法不作為的主要現象
1、路面勤務方面:路面執勤民警執勤期間,擅自離開執勤崗點或責任區路段,導致該實施管控的崗點、路段無人值守的;發現顯性交通違法行為有條件糾正處理而視而不見的;路口、路段有明顯的交通擁堵現象,責任區民警不在現場疏導的;對群眾求助不予理睬,或不採取相應措施也不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2、處理交通違法方面:該給予罰款處罰的作警告處罰;該採取強制措施的不採取強制措施;該收集相關證據的不收集或不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該告知當事人其違法事實,擬作出處罰的種類、幅度、依據和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不告知當事人等。
3、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接指揮中心派警後只是電話聯系不到現場處警或故意拖延不及時處警的;應當按一般程序辦理而按簡易程序辦理的;在辦案過程中,該勘查現場的不勘查,該鑒定的不作鑒定,該製作筆錄的不製作,該處罰的交通違法不處罰,該及時辦結的不及時辦結,能拖就拖的。
二、執法不作為現象產生的原因
1.法律素質不高,專業素質不強。該做的事情不敢做,不會做,做不好。熟悉掌握所執行的法律法規是嚴格、公正執法的前提條件。如果執法者不懂法,怎麼去執法?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執法裝備的不斷更新,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數目會越來越多,相關執法規定也會越來越細。一些民警學習主動性不高,等單位安排學習,靠組織安排培訓,對應知應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執法活動的方法、步驟、時限等一知半解,法律業務知識貧乏,導致在執法活動中不了解自己應當履行的職責,在工作中出現不敢做,不知如何做的情形。
2.執法觀念落後,缺乏責任意識。某些領導和民警認為,嚴格執行法律,就不能自由行使職權,執法活動將受到約束和限制,打擊交通違法的效率也必然降低。因此在執法工作中放棄了對法律的尊重,認為公安執法者重在管理、重在辦案,至於「程序」不過是「走過場」的問題,導致在履行法定職責時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
3.執法監督不力,導致不作為。一些基層單位為追求短期社會影響,常常採用運動式、突擊式的粗放式執法,忽視了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出現程序違法等不作為。對此,少數領導睜一眼閉一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加以庇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警的法治意識。久而久之,在民警的頭腦中形成「做與不做一個樣、做好做壞一個樣」等錯誤認識。
三、杜絕執法不作為現象的對策
杜絕執法不作為現象,確保嚴格公正執法,事關公安交警的整體形象,事關轄區社會的持續穩定。要遏制這一不良現象,當前必須切實落實以下幾個方面的對策:
1.轉變執法觀念,端正執法思想,切實增強民警法治意識。首先,要使民警牢固樹立對法律負責的執法觀念,增強嚴格執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從根本上拋棄不符合「法治」要求的執法意識和習慣,做到嚴格、公正執法,真正把「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定貫徹到具體工作中去。其次,要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使各項交通執法工作都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第三要大力培養民警崇高的執法品質和強烈的執法激情。一個執法者素質如何,不能單純地看他的法律水平和業務水平,更重要的是要看他有沒有崇高的執法品質和職業道德,民警執法中的不作為或消極作為等問題往往不是出在法律業務水平方面,而恰恰是出在執法精神和品質上。因此,在日常的教育中一定要把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崇高的執法品質放在首位,大力弘揚正氣,大興公正執法之風。
2.加強教育培訓,推行崗位練兵,切實提高執法整體水平。沒有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執法工作。要提高基層民警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嚴格公正執法,關鍵要把握好以下幾點:一要強化執法觀念。制定完善的學習計劃並嚴格落實,並積極開展對科學發展觀理論的學習與討論,擺正為民服務的位置,堅決抵制和克服特權思想。在執法中,要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的關系,始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二要強化執法培訓。針對執法過程中的重點、難點,結合民警工作實際,制定明確的操作程序和執法標准(如編寫《執勤執法手冊》等),為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上、制度上、規范上的保障和支持;依託崗位練兵,如突出對指揮手勢、執法程序、正確使用執法記錄儀、事故快速處理等內容的訓練,使民警能熟練掌握交通違法、事故處理和指揮疏導方法。三要完善執法制度。要堅持平時考核和年終考評相結合,落實日清、周結、月評精細化管理,根據各業務線特點量化細化各項工作任務,把民警落實責任的情況與獎懲掛鉤。對中隊、民警進行日常綜合考評,將排名前後與崗位津貼、評先、評優緊密聯系,調動民警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3.堅持內外並舉,嚴格專項檢查,切實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遏制執法不作為,必須堅持內外監督並舉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並重的原則,加強執法監督。一是要加強內部監督。要根據交通警察執法的特點,認真查找容易產生執法問題的環節,研究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措施,納入監督視線,執法工作延伸到哪裡,監督就緊跟到哪裡。二是要加強外部監督。積極營造良好的監督氛圍,把民警執法置於廣大群眾監督之下,把能夠公開的全部向群眾公開,壓縮執法辦案中暗箱操作的空間。三是要開展專項檢查。針對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既要注重防止不作為,也要防止消極作為、亂作為,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伍』 城管不作為該如何處理

可以撥打當地的城管投訴熱線,也可以登錄當地的城管舉報網站。
一、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的界定
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主要表現為時間上的不為和內容上的不為,有形式上的「為」和實質上的「不為」,城管執法人員缺乏主觀能動性和強烈的責任感,在一般情況下雖然沒有明顯的違法表現,但其本質就是一種瀆職;而行政亂作為卻具有明顯違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規未予授權」,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工作職責,在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目前,城管執法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體賦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職責,對違法、違章行為視而不見、放任不管的行為即屬城管人員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簡而言之,就是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甚至以權謀私。
二、解決城管執法「不作為」與「亂作為」問題的意義
一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作為一名城管執法人員,法律賦予了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和工作的職責,為人民管好城市,為市民營造一個宜居環境,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二是市民所需,領導期盼。廣大市民希望自己生活在一個干凈整潔的城市家園,一個好的環境,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一個城市有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的城管執法隊伍,又能認真履行職責,解決影響市容和市民生活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市民提供一個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招商引資創造條件,這是市民的需求和領導的期盼。
三是隊伍建設發展需要。隊伍建設主要指思想、作風、紀律方面的建設,是指隊員在工作、學習、法律等方面的一種外在表現。作為一支肩負城市管理重任的執法隊伍,就要有所作為,認真履行職責。如不注意及時糾正隊員事業心、責任感不強問題,隊員在崗不作為,工作失職,影響執法效果,影響隊伍形象。
四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如不注意糾正城管人員「不作為」現象,影響城市市容市貌的問題就會越來越多,使市民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久拖不決,就管理不好城市,這不僅損害了群眾利益,也給政府形象帶來一定影響。
三、城管執法人員「不作為」與「亂作為」的主要表現
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是一種行政腐敗行為,行政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行政亂作為其實質就是目無法紀,就是自由主義、利己主義的膨脹。具體到城管執法部門,有一個具體的案例很有典型意義。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區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政府部門拆遷而自焚。根據央視報道,違章建築是1996年建起,直到2005年才被告知是違法建築。顯然,當地執法部門並沒有及時履行其職責,當對方要補辦相關手續時也沒有及時給予答復,這明顯是一種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如果沒有當時的行政不作為,就不會逐漸演變成日後付出生命代價的後果。金牛區將此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但在此事件中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既是拆遷行為的實施者,又是事件的最終定性者。金牛區政府超越行政職權,不遵守法定程序即作出有關行政結論的行為,又是一種行政亂作為。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是對於比較普遍的違法違章行為制止不力,導致違法違章事實長期存在;二是對巡查中發現違法、違章現象熟視無睹,聽之任之,巡線制度落實不到位,形同虛設;三是對難點頑症不去調查和思考解決的辦法,使問題久拖不決;四是上崗時兩手空空,不帶執法文書和執法證件,沒有處理違章的准備;五是經常遲到、坐崗、溜崗。在休息點的時間過長,休息時沒有分時分批,更有甚者打牌、喝茶、聊天;六是隨大流,出勤不出力,怕惹麻煩,有一天混一天,工作不求上進;七是工作缺乏主動性,有利則做,無利則推;八是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吃拿卡要等行為。
四、形成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的原因
隨著法治化進程的推進,將有更多的社會事務納入行政管理范圍,在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的同時,不作為和亂作為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層面的原因。首先,我國大量的法律、法規未對行政行為的方式、時效等作出明確規定,加之我國《國家賠償法》未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帶來的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行政執法不作為與亂作為產生的一個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規或規章之間出現規范沖突或職權交叉,令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2、利益趨動的原因。一是執行政策不力或是變通執行,敷衍塞責,形式主義嚴重,對自身有利的就管、亂管,對自身無利的就不管,導致出現無人管地帶或是爭權奪利現象。二是行政部門在制定規章制度或行政措施時,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缺乏全局意識,為了地方或部門的一點眼前利益而嚴重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乃至黨和國家的整體利益。三是部分執法人員由於個人利益的驅動和人情世事的驅使,對於違法行為難免出現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現象。
3、思想觀念和素質方面的原因。每個執法隊員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思想素質都有差異。多數城管執法人員能夠嚴格要求自己,強化自身修養和素質的提高,積極主動地履行職責;而有的人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主觀上表現為無所事事,或是以權謀私,有利上,無利讓,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客觀上表現為業務素質不高,對職權的理解出現偏差,對法定職責,或是對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了解,不能及時正確地履行。
4、監督缺失的原因。權力失去制約就會產生腐敗,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是一種對社會危害極大的腐敗。在執法權不斷集中的趨勢下,缺少相應的監督措施,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難以實施有效的管理,致使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聯系最密切的行政權也成為最缺乏監督和制約的特權,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憑其好惡任意行使權力,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現象也由此大量產生。

『陸』 行政官司怎麼打,執法不作為則么辦

根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行政執法不作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柒』 法院執法人員行政不作為去哪裡投訴

可向該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法院投訴。

就我國目前來說,可將不作為之作為義務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
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之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在純正不作為中,作為義務都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這里的法律規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規定而經刑法予以認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規定而未經刑法認可,則不能成為不作為之作為義務。
(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職務或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是指一定的主體由於擔任某項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業務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為義務。在不純正不作為中,作為義務通常是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它們一般都被規定在有關的規章制度中,這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為不作為的義務來源。
(3)法律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
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夠設立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人的法律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廣義而言,不僅行為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實施的行為,而且凡是自願承擔了某種實施一定行為或者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義務,因而也屬於法律行為。
(4)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由於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即先行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於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該行為人有了積極行動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就是由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由於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具有不同於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認定由此構成的不作為時,應當充分關注先行行為與由此引起的危害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至於先行行為的性質,在所不問。

『捌』 行政不作為怎麼界定

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一、申請要件-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了實施一定行為的合法申請。按照行政主體能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兩類

二、職權要件-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主體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范圍內。

三、期限要件-行政主體未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一定的行為。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

(8)執法不作為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玖』 如果「綜合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不作為應該向那個部門舉報

綜合執法大隊上級機關或部門,如果上級為局的話,應該有督查科或督查處或者紀委之類的部門,可以向其反映。也可以向政府通過熱線、信件等方式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也可向監察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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