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
A.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採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行政強制措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B. 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強製法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行政強制種類進行了梳理,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扣押財物;
凍結存款、匯款;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同時,本法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劃撥存款、匯款;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代履行;
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C. 行政法規不可以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九條的規定,行政法規不可以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凍結存款、匯款的強制措施及其他應當由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可以設立)。
《行政強製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強制措施擴展閱讀: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其一,當場或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其二,緊急情況當場實施的返回後立即報批(不是24小時);其三,不得超期。
2、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對象的「三個不得」: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復查封不得。其二,當場交付決定書和清單。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長期限≤60天(經過機關負責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長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除外期限,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不計算在內。其四,保管:行政機關或其委託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產,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3、凍結:其一,實施主體需法律明確規定有凍結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其二,期限:與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凍結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規定,行政法規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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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E. 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強製法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行政強制種類進行了梳理,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扣押財物;
凍結存款、匯款;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同時,本法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劃撥存款、匯款;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代履行;
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F.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或形態:
一是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6)行政強制措施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於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並不是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G.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包括五條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務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大致可以分三類
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