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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權

發布時間: 2020-11-23 23:14:17

❶ 某行政處罰,法律規定了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是否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的,舉個粟子。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❷ 哪些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製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製法把這個范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一、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❹ 行政強製法規定了哪些行政單位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具體的單位是哪些

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內機關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❺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執行有什麼區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有那些

行政強制措施: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內涵及特徵

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政強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為即時強制的主體。
2、基礎行為與採取強制措施行為本身結合在一起,在時間上難以分離。
3、 行政強制措施是在出現緊急狀態,且無法期待相對人自動履行時採取的。
4、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具體法律的實體授權。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種多樣,無法進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強制時實力所達對象不同,可把行政強制措施歸為下列三類: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我們認為,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尚不完備,完全由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不能滿足實際工作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會給行政機關執法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既要符合法治的要求,也要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參考現行行政處罰的設定模式,採取以法律設定為主,以法規設定為輔的方式,逐步在條件成熟時過渡到全部由法律加以設定。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一)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都應遵循的程序規定。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除當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外,事前須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批准,然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等等。
(二) 查封、扣押程序
在對財物實施查封、扣押時,行政人必須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清單,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三) 凍結存款程序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並且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該決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五、行政強制措施的救濟

行政強制措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對它實行復議、訴訟救濟,並根據復議和訴訟結果決定是否賠償或補償,在理論上是成立的,在實踐中也有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強制執行: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內涵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採取強制方式,以迫使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的行為或制度。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在執行條件上,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前提。

❻ 哪些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許可權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
但在現實中,許多行政機關違背這一法定原則,濫用強制執行權,往往給相對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如成都市雙流縣綜管辦強制拆除成都機場高速路兩側廣告牌案 。

❼ 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依據是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❽ 國土局有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沒有,需要向法院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 :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❾ 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執法程序分別是什麼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對義務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環節。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符合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兩個去面的內容。事實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法決定的作出必須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為前提。根據我國有些法律的規定,只有在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法律條件,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強制號行權的行政機關作出。沒有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於行政處理決定本身不當或者違法造成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該糾正原行政處理決定;如果確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方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機關作出的。法律規定須經上級機關審批的,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上報,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況下,還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前的一段時間內,將執行決定送達義務人。
從實踐中看,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原則上包括以下內容: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執行的機關、人員和時間;執行的方式、方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期限;行政機關首長的簽章以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日期。
(2)告誡。告誡是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義務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
告誡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進行,也可以在執行決定作出後進行。前者是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同時還可以了解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後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義務人如果再不履行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告誡也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其內容應包括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及告誡的日期等。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括以下步驟: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盡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說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關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關協助執行的,執行機關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關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關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2.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一般是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與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序大體相同,也包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告誡和實施三個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還有自己的一些特點。
(1)申請。人民法院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是基於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沒有行政機關的申請,人民法院就無從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行政處理決定書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2)審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應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知果認為行政處理決定正確,執行申請合法時,人民法院應立案並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如果認為有錯誤或違法時,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將執行申請書退回申請機關。
(3)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了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義務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如果義務人仍拒不履行義務,則由人民法院對其實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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