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程序
❶ 公安部門對公民實行行政拘留需要哪些程序
受案----調查取證-----做出決定 ---通知本人和家屬-----實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❷ 違章處理行政拘留流程
1、 路面執勤執法民警的許可權(1)、當場處以五十元(含)以下罰款權;(2)、警告處罰權;(3)、對違章事實清楚,而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或者弔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理的,有開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到執行機關接受處理權;(4)、對當事人進行傳喚或者暫扣、滯留、收繳駕駛證、行駛證和非法裝置、牌證或者拖曳或鎖定機動車車輪的強制措施權。2、 大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許可權(1)、對違章異議的調查權;(2)、對當事人留滯權;(3)、警告、罰款、弔扣、吊銷等行政處罰權;(4)、對違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罰款、弔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和對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審批權。根據公安部《交通違章程序處罰規定》,中隊一級沒有交通違章處理權,但可以根據大隊的授權處理相應的違章行為。3、 支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許可權(1)、全市范圍內的違章處理錯案糾正權;(2)、全市范圍內的違章處罰權;(3)、對大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處罰的復議權;(4)、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或留滯權;(5)、對弔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含)以上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批權。4、總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許可權(1)、全省范圍內的違章處理錯案糾正權;(2)、全省范圍內的違章處罰權。5、對報廢車輛處理的許可權:市一級或省一級車輛管理部門有作出對報廢車輛強制報廢的決定權利。6、對沒有合法來源憑證車輛的處理許可權:市一級或省一級公安機關可以對車輛權作出罰沒決定。
❸ 行政拘留10天想提前出來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是否批准由公安機關根據法定條件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九十六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❹ 刑事拘留轉行政拘留流程說法是正確的嗎
行政拘留可以轉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不能轉行政拘留的。
第一、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沒有法律依據,也缺乏法理。
刑事拘留是刑訴法所規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這兩大部門法都沒有規定刑事拘留可以轉變、抵扣行政拘留,也沒有共同的上位法規定可以轉變、抵扣。2004年公安部《關於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問題的批復》說「經徵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應當將其刑事拘留的時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刑事拘留的,應當依法給予國家賠償。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依法被裁決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時間已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已經折抵的刑事拘留時間不再給予國家賠償。」但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公安部的文件顯然是越權的。之後,2013年1月施行的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4條也規定,刑事案件撤銷後,可以移交行政處理。但部門規章,顯然也不應涉人身自由抵扣,這個本該是法律規定的立法內容。
第二、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給警方開了後門,縮減了當事人權利。
如果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正當,則意味著,警察辦理刑事案件中,一旦發現不對,即可轉向治安處罰。這種銜接,有濫用職權而無需承擔責任之虞。其次,面對轉化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失去了申辯權、暫緩執行治安拘留期等權利,只能束手就擒。再次,違背「一事不再罰」。同一行為,已被刑事拘留過了,再被行政拘留,顯然是雙重處理。雖然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但其限制人身自由與行政處罰是無異的,實質上仍是被兩次處罰,頗為不公。可見,這個轉換機制,純粹是為權力設計的,漠視了權利,並不平衡。
故刑事拘留不應該轉為行政拘留。發現錯案後,應當立即撤銷案件,釋放當事人,已經刑事拘留過的,免予追究行政處罰。如果是違法拘留的,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國家賠償。
❺ 派出所拘留人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❻ 派出所拘留流程請問
該去派出所協助警察解決問題。
派出所拘留流程流程如下:
1.首先查找雙方進行談話,做一份證據筆錄,然後排除正當防衛,讓被害人識別傷害,然後進行區分。如果受害人受到輕微傷害,雙方當事人將被允許進行民事調解,可以達成賠償協議,一般公安機關只會處以罰款;
不能達成賠償協議,可以給予行政拘留(聚眾斗毆、教唆)麻煩也可判處)如果被害人受輕傷,允許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符合刑事和解條件,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故意)。工傷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直至庭審。
2.如果受害人嚴重受傷,雙方都可以進行民事調解,但案件將移交檢察院起訴,移交法院審理。
3.對他人造成輕傷,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拘留,如果雙方和解,一般免予行政治安處罰。
(6)行政拘留程序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❼ 行政拘留委託律師處理可以嗎,程序是什麼
在看守所被拘留期間,可以與律師辦理聘請手續提供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❽ 行政拘留程序
不知道您依據什麼說「沒有拘留證」?按照《拘留所條例》: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沒有拘留決定文書,拘留所是不會收拘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到派出所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就是在派出所二十四小時內是合法的,如果超過了24小時,您可以申請復議或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