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訴訟法
① 新的行政訴訟法出台了嗎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其中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現行行政訴訟法於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此次為該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該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六次會議審議,歷經三次審議通過。修改後的行訴法將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② 在新的行政訴訟法審判中法院可能袒護政府嗎
以事實為依據以證據為准繩永遠是反叛的准則。法官需要對自己審判的案子終身負責,不會袒護任何一方。
③ 我要繼續上訴,可以增加新的訴訟請求嗎
9月22日我起訴我們當地鎮政府,法院以立案,現在還沒有開庭,我准備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請問是否可行? ··不一定。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決定。 《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對原告可否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能否成為原告的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 是原告的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shi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後,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還是那個問題-----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有無必要一並審理。
④ 最新民事訴訟時效3年那訴訟過程中如何認定
訴訟過程中,時效中斷,從判決生效時開始計算執行時效。
⑤ 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拆遷補償協議有什麼不同
您好,最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相較於舊的《行政訴訟法》來講,對被拆遷人意義最重大的就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了,最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也就是說,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拆遷補償協議有什麼不同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拆遷補償安置條例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的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那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呢?在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是按照民事法律關系來處理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但由於一方面,房屋拆遷存在的行政強制性和期限性,並且《條例》規定拆遷人是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使得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相對於拆遷人來說處於弱勢群體地位,不可能保持實際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土地和房屋在徵收的整個過程當中,涉及大量的行政程序和行政主體及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需要行政法律法規的調整規定。因此,新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納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范圍。
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合同,但是如果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於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1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凡通過脅迫手段訂立的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屬於無效協議;若雖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但由於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請求撤銷、變更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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