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實施
㈠ 簡述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基本內容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制度1.行政許可申請方式多樣化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利用現代電子科技、信息技術,為行政許可申請方式的多樣化不斷開辟新的渠道。2.行政許可事務公開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等等。以上規定都是行政許可事務公開制度的表現。3.陳述申辯與聽取意見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而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4.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上述規定都是行政許可的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的表現。
㈡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該組織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相關聯;第三,該組織應當具有熟悉與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四,該組織應當具備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所必需的技術、裝備條件等;第五,該組織能對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引起的法律後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3.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以下規則:(1)委託主體只能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託實施行政許可;(2)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3)委託機關應當對被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被委託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4)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5)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被委託行政機關和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㈢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㈣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以及程序包括哪些
你好。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以下為大家介紹下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重點章節之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以及程序包括哪些的內容。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一般規定
(1)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
(3)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2、便民原則有關的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2)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規定
①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②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③依法需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再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機關審查提出意見後將全部材料直接轉報上級機關,申請人不需再去上級機關申請,上級機關也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3、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許可權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託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3)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1、申請
(1)對申請人的要求
①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除外。
②行政相對人可以書面形式上門遞交申請,也可以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多渠道申請。
③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①申請許可需要採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②「八項公示」義務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③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一次告知」制度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製作《告知補正材料通知書》,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請材料之時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審查
(1)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一般為書面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2)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後報上級機關決定的,上級機關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材料。
(3)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決定
(1)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利決定說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包括事實、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復議、訴訟的權利。
(3)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4)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而非頒發許可證、執照等許可證書,資格證、資質證等合格證書,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證明文件等)。
5、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1)主動舉行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主動舉行的聽證應當向社會公告;行政機關依申請舉行的聽證,沒有強制公告制度。
(2)依申請舉行聽證
①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的期限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後20日內組織聽證。
(3)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等。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5)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迴避)。
(6)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6、行政許可的延續
延續須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准予延續(默示批准)。
7、其他特別規定
(1)實施「資源利用和特定行業市場准入」有關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組織考試,實施「資格賦予」有關行政許可的,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實施「技術審定」有關的行政許可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
(4)實施「組織設立」有關的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辦理。
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㈤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什麼?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
㈥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㈦ 行政機關成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機關成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需滿足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
2.依法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授予的行政許可權;
3.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授權應當與行政機關的外部管理職能及范圍相一致;
4.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對引起的法律後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7)行政許可實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一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必須具有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
㈧ 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指那些機關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行政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它們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等。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權是一項行政權力,是公權力,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行使。
因此,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由行政機關實施作為一項原則加以規定,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是例外。
(8)行政許可實施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㈨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的原則:
《行政許可法》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基本原則:
合法性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監督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