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上班時間
Ⅰ 新勞動法對上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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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時間的界定:
1、准備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准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2、作業時間系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4、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Ⅱ 關於勞動法對公司上班時間的規定
合法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准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你們公司並沒有違規。
(2)勞動法規定上班時間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6、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