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
⑴ 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有哪些要求
(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基本要求
儲存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3690--1992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和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儲存方式:按照GB 15603--1995根據危險化學品品種特性,實施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GB 18265--2000)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明確: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⑵ 危險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分別是什麼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規及其關系
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安全生產法》《勞動 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 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 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 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危 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它們是保護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健康平安與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⑷ 危化品企業安全法律法規
比較多,發幾個國家的,省市的就不發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號,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號,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二號,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主席令第六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主席令第二十二號,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五號,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9、《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1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
13、《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原化學工業部令第11號)
14、《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
15、《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
16、《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
1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0號)
1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
19、《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
20、《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7號)
2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
2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
23、《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
24、《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
25、《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原勞動部[1995]56號)
2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
2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
28、《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局令第13號)
29、《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
31、《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安監總局公告,2003第1號)(2002版)
32、《劇毒化學品目錄》(國家安監總局公告,2003第2號)(2002版)
33、《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
34、《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3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
36、《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督總局令第5號)
37、《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
38、《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
⑸ 關於危險品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6、GB 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
(5)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管理條例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 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 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 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 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⑹ 危險化學品必須設有「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的法律法規是哪些
危化品的法律體系,最高的就是母法——《安全生產法》,這也是危化品唯一可以依據的法律。
危化品監管的具體依據,就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這個是行政法規。
由於危化品監管的繁雜,法律法規不可能規定的這么具體。所以,在法律法規上,我們經常看到「符合相關標准、規范」等類似說法。在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說要設立周知卡。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上述規定,在執行的時候,結合了標准、規范的具體要求,提出了設立周知卡的要求。
而且,安全監管領域,流行專家查隱患。專家經常提出這些「周知卡」的問題,這也是安監行業的萬能條款——警示標識設置不足。即使你查不出隱患,提出這一條,也足以保留你的面子,還能讓企業提不出異議。
⑺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該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現今,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帶給了我們生活許多的便利,帶動了人們文化的前進,但也同樣污染了環境。讓環境成為了進步的代價,而壞境又是我們生存的必需品。因此為了解決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國家做出了一定的保護措施。為了防治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⑻ 我國關於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要求
我國關於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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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我國關於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有哪四個。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准。《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工作參考用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8
四、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42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7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63
七、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66
八、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75
九、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03
十、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150
十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76
十三、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180
十四、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200
十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210
十八、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215